黑格爾“道德篇”的核心任務是思考個體自由意誌及其行為選擇的問題:個體應當具有何種精神,應當如何行為?
道德行為是自由意誌行為,這個自由意誌行為是據於內在法的目的性行為。在這裏,主觀目的性即成為第一環節。這就是黑格爾說的“故意”(purpose)或目的。
一、目的與目的的實現
黑格爾在道德篇首先討論“故意和責任”。這從黑格爾的體係上看自有其道理:一方麵這是從抽象法的責任歸認邏輯引出;另一方麵,這是由外在法向內在法過渡。不過,從倫理學的角度看,黑格爾在“故意和責任”名下所討論的事實上是目的(或目的與目的的實現)、善良動機(或善良動機與結果)問題。目的、善良動機本身又構成道德這一主觀自由法的第一環節。
1.目的:我的東西、我的意誌
目的是指向性存在,它既是我自由意誌的現實內容,又是我行為的具體規定。
作為主體的人(person)之自由意誌具有無限性與有限性雙重特質。其無限性如前所述在於主體意誌內容的無限可能性與開放性。然而,這種具有無限可能性的主觀意誌在其“行為的直接性中”卻又是有限性的。這種有限性就在於認識、選擇、行動能力的有限性。一方麵,對自由意誌所要指向的目的的認識、把握的有限性:我無法窮盡對於目的指向性及其相關的各種認識;另一方麵,自由意誌實踐選擇能力在其現實性上的有限性:我無法同時窮盡各種可能選擇的行動,我隻能擇其一。此外,在行為的直接性中,不僅僅有我的意誌,還同時有不屬於我的意誌內容的其他東西,我的意誌無法支配或決定這些不屬於“我的東西”。自由意誌有限與無限之特質,就提出了自由意誌對自身行為的責任及其限度問題。
盡管在其直接現實性中,我的自由意誌是有限性的,但這種有限性並不能否定我對於我的自由意誌行為的責任。因為,在這個行為中有我的自由意誌,在由這個行為所引起的外部變化之定在中亦有屬於“我的東西”,我就必然有對於這種行為的責任。“行動使目前的定在發生某種變化,由於變化了的定在帶有‘我的東西’……,所以意誌一般說來對其行動是有責任的。”
不過,當我能夠說在我的行為中有屬於我的東西時,同時就意味著在我的行為中亦有不屬於我的東西。事實上,就某一行為所引起的某一變化這一直接現實性而言,能夠影響其變化的因素是多方麵的。在作為這個行為結果或定在的東西中,不僅包含著屬於我的自由意誌的東西,亦包含著不屬於我的自由意誌的其他東西。它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所以,黑格爾說:“某樁事變,某一既出現的狀態,是一種具體的外在現實,所以其中情況不勝繁多。作為這種狀態的條件、根據、原因而出現每一個環節,都貢獻它的一分力量,而可被看做應對這種狀態負責,或者應至少有一部分責任。”
康德曾將世界劃分為兩類:自由世界與必然世界。必然世界服從於自然因果律,自由世界服從於自由律。必然世界沒有選擇問題,隻有自然法則的因果決定律,而自由世界則有選擇的問題,在這裏起作用的不是自然因果律——盡管在這裏仍然有原因與結果及其作用問題。道德生活世界是自由世界,它是人的自由選擇的生活世界。在這裏,不僅有選擇的理由或依據問題,還有選擇本身所帶來的由我的意誌存在所引出的我的責任問題。當一個人處於複雜情況下時(諸如黑格爾所說的法國大革命時),總會麵臨一個選擇問題——即使選擇隨波逐流的不選擇其實也是選擇了一種選擇,總會有其責任問題。在這個意義上,自由的世界就是一個責任世界。“凡是出於我的故意的事情,都可歸責於我”。
我的自由意誌行為引出了我對行為的責任。
然而,當我們說是我的自由意誌行為引出了我對行為的責任時,這是否意味著當且僅當是我的自覺行為時,我才對此負有責任?是否意味著我不應當對屬於我的物在日常生活的複雜聯係中產生的後果負責?諸如,我養的羊、豬跑出圈外吃了他人的麥苗,我放在窗台上的花盆被風吹落砸破了他人的頭,等等,這些都不是我的故意,我是否應當對由我的物所造成的這些作用結果負責?
回答是肯定性的。“我的所有物,作為外在物,處於各種各樣的聯係中,而且發生著作用……。如果它們對他人造成損害,這誠然不是我自己的作為,但其損害應多少由我負責,因為那些物根本是我的,而且按其獨特的性質多少受到我的支配和注意的。”
確實,這種我的外在物對於他事物的作用結果,並非就是我的自覺意誌行為結果。然而,一方麵,如前述,由於物是我的自由意誌的定在,另一方麵,由於我對我的物擁有支配權與使用權,故,我對物的支配、使用決定了我必須使物置於我的自由意誌支配之下(既避免他人對於我的物權的侵犯,亦避免我的物對他人造成的傷害),所以,對於我的物對他人造成的結果,我亦必須承擔責任。不過,正由於這些作用結果不是出於我的故意,故,我對於這些行為所要承擔的責任,就不同於出於故意所要承擔的責任。這是故意與過失之分。
如果我是故意將自己養的羊、豬放到他人的麥地裏吃他人的麥苗,那就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作用結果,我所要承擔的責任就會完全不同。
2.道德:“能行動的意誌”
根據上述,對於自由意誌就應當且能夠作出進一步的區分:
“能行動的意誌”與不能行動的意誌。那些能夠直接成為現實行為的意誌是能夠行動的意誌,那些不能夠直接成為現實行為的意誌是不能夠行動的意誌——無論是否能夠行動,它們都是自由意誌的定在,隻不過一個是作為行為的定在,一個是作為一般物的定在。道德是“能行動的意誌”。它是有轉變為現實衝動、並能夠通過主體行為成為現實定在的意誌,這個能行動的意誌具有創造性。
而前述財產、物等盡管也是我的自由意誌的定在,但是它們卻不具有行動的能力,不具有創造性。
作為“能行動的意誌”,有其自身內在的構成環節,這就是目的、行為、結果(目的的實現)。
目的性直接構成其行為的指向性,它是自由意誌行為“所指向的定在”。正是這個作為定在的目的性存在,才使得行為成為可能。所以,自由意誌“必須具有對定在的表象,才能作出行為”。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自由意誌的行動是以對自由的概念即以對真理性的追求為目的,即自由的概念、真理是自由意誌行動的目的。
然而,自由的概念、真理性自身卻是普遍、抽象的。我的每一個具體行為盡管應當是對自由概念、真理自身的追求,但是我的每一個具體行為的具體目的卻並不等同於自由概念、真理自身。我的具體行為目的是特殊的,它總是有限性的。一方麵,我的行為目的總是一種定在,因而總是具體的——目的不可能是空洞、無規定性的抽象;另一方麵,我對於目的的把握或理解又是以對目的“這個定在的各種情況的表象”實現的。即,這個目的對於我而言總是有其特有的內在規定性,且這個規定性是表象、實在描述性的。
我的具體行為的具體目的隻是我的行為的一種直接指向性,隻是觀念中的具體。它須通過我的活動、實踐由抽象觀念變為現實存在。未見之於行為的目的,隻是一種純粹的主觀性。目的的實現必須揚棄這種純粹的主觀性,進而成為客觀的存在。我的行為是目的與目的實現的中介環節,換言之,是目的實現的途徑。然而,我的行為所麵對的外部世界、我的行為所處的外部聯係,對於我來說是偶然、具體的。這樣,就意味著我的自由意誌行為的目的性活動,在揚棄其純粹主觀性、由主觀性向客觀性轉化時,具有偶然性。這種偶然性主要來自於兩個方麵:一方麵,我的行為與外部聯係的複雜性與偶然性,它具有向一切方麵發展的可能性與不確定性,而與此同時,我對於這種複雜聯係的認識具有有限性:在這個複雜聯係中起作用的不僅僅有我的自由意誌之自由律,還有自然世界的必然律,我對於這個自然世界的必然律的認識與把握是或然的。另一方麵,與我的這個具體行為活動中有聯係的一切具體方麵,都會對我的行為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並形成直接或間接的結果。這些結果對於我的自由意誌行為而言,具有偶然性:它們不是我的自由意誌目的本身。
黑格爾這裏以自己的方式提出了我的自由意誌行為中的“非我”、非“我的東西”這類因素的存在。他的意圖是要揭示並告誡人們,在分析道德行為時不能簡單地以結果論之,須把握道德行為的特殊性,把握其內在精神與主觀價值之規定性。不過,黑格爾這裏事實上又向我們暗示:自由意誌的行為在其現實性上必須正視自然的必然;自由意誌的目的性實現,在其現實性上應當是自由世界與必然世界的統一;道德行為不僅要有善良動機,還必須有道德實踐能力,有良好的知識、技能與合理的手段選擇能力。
如是,道德作為“能行動的意誌”就具有兩個內在規定性:其一,道德的實踐、行動、做之特質。道德作為一種自由意誌,並不是純粹的主觀精神,而是有著向客觀轉化的內在衝動的意誌。純粹的主觀精神並不是道德(或道德的自由意誌),道德必定是要見之於客觀、行為、定在的自由意誌。其二,手段、途徑是道德的內在環節。不能遊離於手段、途徑之外空泛地談論道德。離開了手段、途徑,道德本身就是一個空洞無規定性的東西。道德行為的手段、途徑是自由意誌目的及其實現的內在中介環節,它們不能遊離於道德目的之外,不能遊離於善良意誌,而隻應當成為善良意誌的一部分。在這裏,“不擇手段”本身由於缺失了自由意誌的目的性,也就失卻了存在的理由。目的的實現要求我必須對活動的背景世界、對象有盡可能準確的認識,必須仔細選擇具體方法、手段,必須慎思而行。
3.目的的實現:行為結果
目的通過行動成為現實,這就是目的的實現。然而,目的的實現不等同於行為結果——盡管行為結果中有目的實現之內容。
首先,結果是我的行為之結果。一方麵,它們是我為了實現目的的行為活動的結果,是我行為的定在;另一方麵,它們以我的目的為其“靈魂”。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結果就是我的行為的一個內在環節。所以黑格爾強調:後果“是行為自己的後果”,“它們附屬於行為”;“後果是行為特有的內在形態,是行為本性的表現,而且就是行為本身”。
如果去除了結果這一環節,行為本身就不能作為真實存在。不過,盡管結果本身就是行為的一個內在環節,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此結果本身就是作為自由意誌的目的的實現。這是因為:
其次,行為結果是包括我的目的在內的多樣性東西的結果,充滿了偶然性。當目的通過我的行為由純粹主觀性變為現實存在時,在這目的的實現中就由於行為本身外部具體聯係的多樣性而具有偶然性特質。黃梅戲枟珍珠塔枠中女子的善意給予,結果卻由於給予物反而使意欲相助者受害。所謂好心辦壞事以及歪打正著,均屬此列。
在我的自由意誌目的性行為結果中,既有我的目的的定在,又有我目的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後果。黑格爾揭示:“移置於外部定在中,並按其外部的必然聯係而向一切方麵發展起來的行為,有多種多樣的後果。”
這裏的多樣性不僅僅指形式的多樣性,它首先是指有不同於我的行為目的的結果。在這裏,道德作為能行動的意誌,在衝出自身的純粹主觀性、將主觀目的變為客觀定在時,就由純粹的自由世界進入包括必然世界在內的現實世界。即,在我的道德行為中有兩類規律或兩種力量在起作用:一類是自由的規律或精神的力量;一類是必然的規律或自然的力量。我的道德行為在其現實性上是這兩類規律或兩類力量統一作用的定在。行為結果是主體自由與自然必然的統一,它既屬於自由世界,又屬於必然世界。因而,在我的道德行為結果中,就不僅有我的自由意誌的作用,亦有外部自然的作用。這兩種規律、兩種力量的統一作用,有可能將我的行為結果推向遠離我原初目的之境地。故黑格爾又揭示:“行為同時又作為被設定於外界的目的,而聽命於外界的力量,這些力量把跟自為存在的行為全然不同的東西來與行為相結合,並且把它推向遙遠的生疏的後果。”
這樣,目的與目的的實現這一必然邏輯,就以偶然的方式出現:目的的實現具有偶然性;在行為結果這一偶然性中包含著行為目的的必然性內容。對於道德行為的認識必須注意這一必然與偶然之關係。自由意誌追求自由、真理這一必然性過程,以偶然性的方式呈現。“做一種行為就等於委身於這一(即偶然與必然關係——引者加)規律”說的正是這個意思。如是,我的行為目的的實現既在我的行為結果之中,又不等於我的行為結果;我的行為結果既是我的,又不是我的或不完全是我的(我的目的的定在、目的的實現)。
正是基於這種認識,黑格爾對於“動機論”與“效果論”兩種價值認識立場持否定性態度。因為,一方麵,“後果是行為特有的內在形態,是行為本性的表現,而且就是行為本身,所以行為既不能否認也不能輕視其後果。但是另一方麵,後果也包含著外邊侵入的東西和偶然附加的東西,這卻與行為本身的本性無關。”
黑格爾不同於康德的純粹動機論。黑格爾不僅僅強調動機、故意,而且亦強調相應的結果。但黑格爾對於道德行為的認識在總體上仍然局限於“意誌”的“自由世界”之境地。他盡管看到了自然世界對於自由世界的作用,並在偶然與必然的關係中揭示自由意誌的目的性行為,但是,黑格爾卻基於這種認識要將由於自然必然性所引起的結果排除在道德責任之外——這在他強調我隻對“我的東西”負責中表現尤為明顯。盡管黑格爾的這種做法對於強調道德的自由意誌特質有意義,但是,卻事實上又拒斥了將目的實現之手段、方法、途徑本身納入目的自身,進而一方麵在理論上使得目的與目的的實現難免空泛,另一方麵在實踐上又忽視了手段、方法、途徑等對於目的實現選擇的內在價值。
對於道德行為的認識,應當展開其豐富的內容,應當將手段、方法、途徑等作為其內在環節把握。道德行為是目的向目的的實現、定在的轉變過程。故,道德行為不僅僅有動機、意圖或目的,還有實現目的、意圖、動機的手段、方法、途徑。否則,目的仍然隻是停留於抽象的空洞,不能有豐富的規定,不能達於定在。如是,對於手段、方法、途徑的選擇,亦有兩個內在的基本規定:一方麵,須源出於目的自身;另一方麵,須合乎自然必然。這樣,作為定在的目的的實現,就不僅僅是善的,亦是真的,或者更準確地說,善的同時就應是真的。若善的不同時就是真的,善本身就不能成為現實,自由意誌之目的就仍然是停留於抽象的東西。
通過對目的與目的的實現之分析,黑格爾在揭示道德行為特殊性(道德行為是自由意誌行為)的同時,亦為道德行為責任判斷提供了學理基礎。
4.責任限度與責任態度
根據黑格爾的邏輯,道德行為結果作為我的行為內在環節,既包含著屬於我的自由意誌的“我的東西”,又包含著我的自由意誌以外的東西。那些屬於“我的東西”的東西,是自由意誌的必然內容,而那些我的自由意誌以外的東西,則是偶然的存在;我的自由意誌隻能對“我的東西”負責。“我隻對屬於我的表象的東西承認責任。……人們隻能以我所知道的事況歸責於我。”即,我對於道德行為結果負有限責任,而不是無限責任。在黑格爾看來,要求我對行為結果負全部責任,那是一種“天真”狀態,尚未達於“反思”性境地。這正是黑格爾在對以俄狄浦斯為代表的“英雄的自我意識”評價時所揭示的重要思想內容。
不過,我對於自己道德行為結果的有限責任態度,並不意味著我可以對於自己的道德行為輕率、不負責任。我必須對自己的行為結果負責。因為,這個行為結果是我的自由意誌行為目的的定在,它應當是自由意誌的。盡管在這個定在中充滿偶然性,但是,在這些偶然性中有我的目的,貫注著我的自由意誌這一價值靈魂。
正是我的自由意誌使得那些原本互不相關、相互外在的東西聚集在一起。這樣,我對於我的行為結果負責的責任態度就是:我應當使我的目的存在於這些偶然性存在之中,並通過這些偶然性得到實現。這正是黑格爾作如下強調的基本緣由:“即使我隻造成個別的、直接的東西,但是有一些必然的後果是同每一種行為相結合的,這些後果就構成了包含於個別的直接的東西中的普遍物。我固然不能預見到那些也許可以防止的後果,但我必須認識到個別行動的普遍性質。在這裏,問題不是個別而是整體,而這不與特殊行為的特定方麵相關,而是與其普遍性質相關。”
這樣,我的道德行為盡管以個別、特殊、偶然的樣式出現,但是它卻是一般、普遍、必然的存在。“我不但應該知道我的個別行為,而且應知道與它有關的普遍物。這樣出現的普遍物就是我所希求的東西,就是我的意圖。”
意圖正是貫穿我諸行為環節的一種普遍物。
二、意圖
道德行為是我的自覺行為,然而,這種自由意誌行為如果要擺脫其純粹的主觀性就必須獲得具體規定性,就必然要對我的自由意誌賦予具體內容。這樣,我的各別道德行為就不是孤立個別的,而是一個整體的具體存在。在黑格爾看來,我的自由意誌的這一具體內容或普遍性方麵就是意圖(intention)。此意圖乃我心中的“善”或“善(自由)的精神”。當然,此“善”並不是自以為善的,而是普遍性的善。
1.意圖:“單一物的真理”
目的的實現要有一連串的行為。這一連串行為不是各自離散的孤獨行為,而是一個整體,這一連串行為中的每一個都是為了目的的實現。“故意”是講的目的性,而我將這個目的自覺貫穿於我行為的每一個具體方麵,使這個目的成為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這個自覺具體化了的目的性就是“意圖”。意圖(intention)與故意(purpose)通常通用,但黑格爾卻在此處在特殊意義上使用意圖概念,用它來進一步規定什麼是“我的行為”及“我的責任”。此處所謂“單一物”指的是我的單獨、各別的一個個具體行動。“意圖”規定了“我的行為”,並成為“我的行為”的實質。我的所有個別行為都以自由意誌的目的性實現這一意圖為靈魂、核心,不可偏離意圖這一核心與靈魂。意圖是我具體行動的規定與實質。譬如,在火災中,我要救人。“救人”是我的意圖,將人救出來是目的。在這一行動過程中,我所有行動均以“救人”為主旨。一切手段、方法、途徑的選擇,均以救人為宗旨。當然,“救人”的動機可能各異:為情、為義、為名、為利等。恰如黑格爾所說:“行為……首先隻是與其中一個單一性相接觸”,行為總是個別具體的。然而,如果行為隻是一連串的純粹單一,那麼,這些行為本身就是偶然的,既失卻目的指向性,亦失卻意義。正是目的的實現這一意圖使這一連串行為成為一個統一體,它們不再是純粹、孤獨的單一與雜多,而是一個具有內在統一性的整體。在這一整體中,每一個單獨的行為,都隻是這整體中的一部分、一環節。所以,意圖作為“行為的普遍方麵”,就是貫穿在全部具體行為中的普遍物,就是“單一物的真理”。
所謂“單一物的真理”就是行為中一以貫之的內容。意圖與具體行為的關係是普遍與特殊的關係。具體言之,一方麵,我的具體行為總是圍繞意圖的。不管外界環境發生何種變化,也不管我在這變化的環境中因時因勢究竟偶然地選擇了何種具體行為方式,我的具體行為總是圍繞著目的的實現這一意圖,並以這一意圖來指導、規定我的行為。另一方麵,我必須慎對各個具體行為,使此具體行為成為“我的”實現意圖的行為,並對此負責。
意圖存在於各個個別、特殊、偶然的行為中,正是意圖使這些似乎個別、特殊、偶然的行為,成為完整目的及其實現過程中的一個環節。意圖是這些外在單一物的普遍內容。意圖“不僅含有單一性,而且實質上含有上述行為(指道德行為中的外在單一性——引者注)的普遍方麵。”這就是黑格爾所說“行為的規定性自身並不是限於外在單一性而孤立的內容,而是在自身中含有複雜聯係的普遍內容”之真實意蘊。隻有明白了道德行為的這種單一性(或個別性、特殊性)與普遍性之關係,明白了普遍性不能遊離於個別、單一,才能把握道德行為的客觀規定性之所在。
確實,我的道德行為總是具體、個別、特殊的。我在道德行為過程中總會受到現實外部世界各種因素的影響,在我的道德行為結果中總會摻雜進許多我的目的以外的東西。這些似乎表明了我的道德行為就其外在現實性而言,隻是些外部的聯係,沒有內在必然性。這就如黑格爾所說:“外界現實的零星規定性表明著外界現實的本性無非是外在聯係。”
不過,我的道德行為的這些具體、個別、特殊,是我的道德行為的具體存在樣式。正是在這些具體、個別、單一、特殊中,存在著我的目的、意誌。如果我有善良意誌,那麼,我就會在我的特殊(單一、具體、個別)道德行為中貫注並表現出我的善良意誌,使我的善良意誌成為現實存在。舍此,我的善良意誌無法成為現實存在。
當我們在從事道德行為時,我們總是從某一個方麵、某一點上進行自己的活動,並在這一方麵、這一點上追求與實現自己的價值理想。我們應當透過這一點、這一方麵把握自身行為乃至自身存在的普遍意義。這正是包含在黑格爾下麵論述中的深刻思想內容:“人們首先僅僅在個別一點上接觸現實,但是這一點的普遍性質意味著它的擴張。”
前述“我隻對我的行為負責”意味著我不對那些不是我的行為負責。現在的問題是:什麼是我的行為?如果以為那些具有我的自由意誌的行為是我的行為,那些偶然性因素不是我的行為,那麼,據此就可以推論出:我僅僅做了這一個具體行為,其他行為不是我所做,由這個具體行為所引出的其他結果我不負責任。根據黑格爾的分析,這個推論很膚淺,不能成立。因為,這個具體行為屬於我的故意,它恰恰是我的目的的一部分,是我意圖的定在,故,我必須對由此所引出的必然結果負責。諸如,我拿著裝有子彈且打開保險的手槍對準別人的腦袋,並扳動扳機,這就是我所做的一切。對此,我不能說“我沒有殺人,我隻不過僅僅扣了扳機而已”。
這就如一個殺人者用刀割斷他人的股動脈,對此,他不能說“我沒有殺人,我隻是割斷了他的一根血管,我不對他的死負責”一樣。因為,任何一個有正常健全意識的人都知道上述兩種情況的必然結果會是什麼。我明知其必然結果如此,知道行為的實質是什麼,但仍然堅持去做,仍然通過這種做去追求這種實質,這就是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