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具體政策篇(一)(1 / 3)

一、生態、環保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湘江流域水汙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發〔2008〕14號

2008年5月25日長沙、衡陽、株洲、湘潭、嶽陽、郴州、永州、婁底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湘江流域水汙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江是湖南的母親河。開展湘江流域水汙染綜合整治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是一項民生工程。各級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認識實施湘江流域綜合整治的重大意義。製訂和實施整治方案,是保護湖南人民母親河的重要行動,是鞏固洞庭湖綜合治理成果的重要措施,是推進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構建生態湖南、和諧湖南的重要標誌。湘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把湘江流域水汙染綜合整治作為政府工作的大事來抓,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責任、強化考核。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相互配合,協同作戰,在監督管理、資金投入、技術服務等方麵給予支持。各有關責任單位要落實責任人員、技術方案、資金來源,推進整治措施順利實施,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保護湘江,確保全麵完成湘江流域水汙染綜合整治的各項目標任務。

湘江流域水汙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湘江縱貫湖南省南北,集生活飲用、生產用水、航運、發電、納汙等諸多功能於一體。為了落實國家、湖南省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確保實現“十一五”減排目標,保障湘江流域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改善人居環境,製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整治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麵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以保護飲用水源安全為中心,綜合治理,重點突破,大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強化工業汙染防治,突出重金屬汙染整治,加快城市生活汙染和畜禽養殖業汙染治理步伐,確保全流域水環境安全。

(二)整治目標。

用三年時間(2008—2010年),解決湘江水汙染問題以及株洲清水塘、衡陽水口山(含鬆江)、湘潭嶽塘和竹埠港工業區及郴州有色采選集中地區環境汙染問題。到2010年,湘江流域水環境質量達到功能目標,飲用水源地主要汙染指標達標,流域生態良性循環,經濟競爭力與環境競爭力同步提升,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建設取得較大進展。再用兩年時間(2011—2012年),對湘江流域水汙染綜合整治工作進行回頭看,鞏固提高整治成果。

(三)基本原則。

1、綜合治理,突出重點。以冶金、化工、輕工、畜禽養殖業和生活廢水汙染治理為重點,以清水塘、水口山(含鬆江)、嶽塘和竹埠港工業區及郴州有色采選集中地區為重點整治地區,綜合治理水汙染。

2、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對汙染嚴重的企業分門別類采取立即取締關停與工程減排措施相結合,既要快見成效,又要積極解決曆史遺留的環境汙染,多還舊賬。

3、調整結構,促進發展。將結構減排與工業布局、產業結構優化相結合,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4、創新機製,鞏固成效。政府牽頭、職能部門分工協作,形成整治合力,建立長效機製,鞏固整治成果。

二、主要任務

(一)以結構減排為重點,從源頭削減汙染排放總量。

1、嚴格環境準入。切實加強規劃、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製的土地利用和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在報批時須同時提交有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引導冶金、化工等汙染嚴重的企業向專業園區集中。大力推進招商引資向招商選資轉變,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的項目,對選址、布局不合理的項目,對飲用水源等環境敏感地區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項目,對排汙總量已超過控製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複任務的地區的新增汙染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在湘江幹流株洲朱亭鎮至長沙月亮島江段兩岸各20公裏範圍內禁止新建外排水汙染物涉及重金屬以及有色、化工製漿造紙等廢水排放量大的企業。對產業限製類項目,現有生產能力確需改造升級的,其新增汙染排放量必須實現“增產減汙”。對於產業政策鼓勵類項目,新增汙染物排放量必須通過企業、區域等量削減予以平衡。

全麵執行“三同時”保證金製度,建設項目按照“三同時”要求完成建設並投入正常運行,經驗收合格的,及時將保證金返回建設單位。未按“三同時”要求建設的,“三同時”保證金充作環保治理專項資金,環保部門不予項目竣工驗收,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準予生產的相關證照。

2、取締關停汙染嚴重企業。對未經環保部門審批且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企業一律取締。對已經環保部門審批,但汙染防治設施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超標排汙的企業實施停產治理。對治理無望或實施停產治理後仍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實施關閉。停產治理的企業完成治理任務後,需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3、淘汰落後產能。對已列入國家和省淘汰退出的工藝、設備、產品和企業名錄的企業,必須在期限內淘汰退出。

被取締關停和淘汰退出的企業,有條件的也可退二進三,也可轉產等。轉產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產業布局,經有審批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以工程減排為重點,加速重點汙染源治理步伐。

1、限期治理重點工業汙染源。對生產規模較大,部分汙染因子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或達標排放後排放總量仍然較大,因環境容量限製需要進一步削減汙染總量的企業,依法實施限期治理。列入限期治理的企業,要把治理內容項目化、工程化,限期完成治理任務,在限期內沒有完成治理任務的,實施停產治理。開展汙染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全麵提高工業企業清潔生產水平,扶持建設一批汙染物“零排放”示範企業。

2、加快推進汙染集中治理。省級各類工業開發園區都要配套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等環保基礎設施,對工業“三廢”實行集中處理處置。引導各類排汙企業向園區集中,加強統一監管,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3、加大重點汙染源監管力度。對重點排汙企業排汙口安裝自動監控裝置,與各地汙染源監控中心聯網,實行實時監控、動態管理。健全完善企業排汙總量控製和排汙許可證製度,做到持證排放、按量排汙,把各項減排措施落實到每一個工業點源。

(三)以清水塘、水口山(鬆江)、嶽塘和竹埠港工業區、郴州有色采選集中地區為重點,消除重點地區水汙染威脅。

1、株洲清水塘地區。以進一步削減排汙總量、霞灣港水變清為總目標,重點對中鹽湖南株洲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廢水進行深度處理,改造完善排汙係統,實現清汙分流;株洲冶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盡快完成廢水深度處理和廢水、廢渣綜合利用;取締關停工業區及其周邊汙染嚴重的小型企業;實施霞灣港底泥沉積重金屬汙染治理工程。

2、衡陽水口山、鬆江地區。以加強有色冶煉企業渣料的管理和廢水治理為重點,全麵整治水口山、鬆江地區環境。加快水口山有色金屬集團廢水處理,完成一批廢水廢渣治理項目,加大汙染物削減力度。加大水口山、鬆江地區冶煉企業的整治力度,所有原料和廢渣必須進棚,關閉手續不全和汙染嚴重的小冶煉企業,堅決取締小搖床。

3、湘潭嶽塘、竹埠港地區。以產業結構調整為重點,落實化工、顏料、冶煉等重汙染產業退出計劃,鼓勵發展資源消耗低、環境汙染輕的機械製造、電子信息等產業。按期完成湘潭鋼鐵有限公司水資源綜合利用等一批汙染整治項目,進一步削減排汙總量,改善區域環境。

4、郴州有色采選集中地區。采取整頓礦業開采秩序,取締關閉非法采選企業,集中選礦,集中建設尾礦庫等措施,全麵整治臨武縣香花嶺三十六灣、北湖區新田嶺礦區、汝城縣小垣礦區、蘇仙區柿竹園礦瑪瑙山礦周邊地區有色金屬采選汙染,恢複有色采選集中地區的生態環境。

(四)以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全麵提高生活汙水處理率。

1、實現縣城以上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全覆蓋。到2010年,湘江流域設市城市、縣城都要建成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汙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0%和50%以上。新建汙水處理廠必須采取除磷脫氮工藝。

2、加強生活汙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管。所有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都要安裝在線監控裝置,並與當地汙染源監控中心聯網。要盡快完善汙水管網,保障汙水處理廠建成投入運行一年內處理負荷達到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五)以規模化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為重點,全麵開展農業麵源汙染防治工作。

1、畜禽養殖業汙染治理。積極推廣集中養殖、集中治汙。對規模化養殖場,要按照工業汙染源一樣的汙染防控要求,實施排汙許可、排汙申報和排放總量控製製度。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規模在5000頭豬(或折5000頭豬)以上的養殖場的汙染治理,在2010年底以前完成規模在500頭豬(或折500頭豬)以上的養殖場的汙染治理,確保達標排放。積極采用生產沼氣、有機肥料等方式,加強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到2010年,畜禽養殖糞便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