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律師你好!我家2011年5月14日傍晚被人縱火,當晚即報了警。次日上午,鎮派出所民警才前來簡單勘察現場,問了幾個人調查情況,之後還來過一次,但隻是簡單處理。我們多次電話溝通,也去所裏要求進一步調查,但答複的結果是,要我們提供證據才能破案。6月中旬派出所才正式立了案,但之後又不再有下文。請問:對於刑事案是怎樣個處理程序?派出所是不是存在不作為?
律師回複:胡衛平 唐旭陽
你好,你谘詢的內容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以及派出所的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的問題,現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複:
一、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二、根據現有材料不能認定派出所的行為係不作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之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而破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根據你提供的信息,派出所對現場進行了勘查,也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本案未能破案不能排除證據不足等客觀方麵原因,派出所要求你提供證據或者證據線索未違反法律規定,你也未提供當地派出所怠於偵查的相關證據。因此,不能確定派出所的行為係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