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對方從外麵拉流氓來村裏打架,我們把對方主事人打傷,是否屬正當防衛?公安民警三更半夜破門而入,並動手打人(本方有回手),打完再抓人。有人關了13天才放出,還有一人未放,到今已一月有餘,是否合法?

律師回複:廖活年 唐旭陽

你好,你谘詢的問題涉及正當防衛的認定、公安機關及公安民警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一、你方人員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需要看當時你方打人時的情形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是刑法上的概念,正當防衛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五大要件:其一,必須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其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因為隻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其三,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誌。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鬥毆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其四,正當防衛隻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隻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其五,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你可以對照上述法律規定及構成正當防衛的要件,判斷你們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二、判斷公安民警破門而入及打人的行為是否合法,關鍵看公安民警是否依法履行職責。

《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三)行政拘留……”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根據你提供的信息,若人民警察在履行職務時為製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行政相對人的危險行為(如暴力抗法)而采取相應的強製措施,則其行為合法,如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行政相對人進行打罵、虐待,則其行為違法。

三、關於公安機關限製你方人員人身自由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應依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行政拘留一般不超過15天,合並處罰的最長不超過20天,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最長不超過七個月。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不能確定你方人員是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還是被逮捕。如果你方人員未觸犯《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則公安機關限製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如果你方人員觸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則請你參照上述法律規定判斷公安機關限製你方人員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