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9.合同尾款收不回怎麼辦(1 / 1)

百姓提問:

你好,

2011年2月12日我從中間人手裏承接了一個婚禮布置的業務,雙方簽訂了合同,其中附件中注明金額為31080元,考慮到服務項目可能還會有所調整,所以合同金額就隻寫了一個整數30000元,另外注明了“多退少補”,當時對方付了10000定金,婚禮當天布置完後付了15000元,其間增加了2000多元服務項目,但都是口頭指派,沒有再簽書麵協議,我們約定13號把尾款付清,但他一直找借口拖著不見麵,其間有短信為證,直到今天,尾款還沒付。後來我了解到,顧客在婚禮當天就已經把全款都付給他了。我們合同上寫明了:延遲付款支付每天10%的違約金。

現在我有如下問題谘詢:

1.我是該向對方要求支付8180元還是6180元或者5000元?

2.違約金我是可以要求按每天10%支付嗎?一天就500元,到今天就有300天共計15萬啊。如果太多了,該要求對方支付多少為宜?

3.通過手機我找到了對方的身份證號碼,但地址好像不對,我可以自己通過什麼方式找到她的住址去上門討要欠款?

4.對方是芙蓉區的人,合同履行地是長沙縣,如果起訴的話我該上哪個法院?

5.如果起訴我要求對方支付15萬違約金,法院不支持的話,訴訟費會判對方支付嗎?

律師回複:陳曉燕 熊屹

你好,你谘詢的問題主要涉及合同履行、違約金的承擔及訴訟費收取、管轄等問題,根據你提供的信息,答複如下:

一、你可以要求對方支付8180元。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麵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合同附件上已明確金額為31080元,合同履行過程中增加了2000多元服務項目,有短信為證。因此,你們合同附件中約定或履行合同過程中所增加的內容都應當依法認定為有效的約定,應當履行。

二、你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你們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所計算出來的違約金,但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據此可知,約定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時,法院依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依法加以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三、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你可以選擇一家法院進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芙蓉區人民法院和長沙縣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你可以選擇一家法院進行訴訟。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最後承擔由法院根據案情依法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根據國務院製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因此,如果你起訴要求對方支付15萬元違約金,法院不支持的話,你將需要負擔相應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