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你好!我於今年向地方法院起訴離婚,因為我經常被丈夫打,所以搬回娘家住,在這期間,我丈夫還到我娘家打傷我和我的父親,這些都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傷情報告為證。起訴後,我丈夫在答辯狀中同意離婚。但到開庭那天,他見分不到我的私有財產,就反悔不同意離婚了。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就可以不判離婚了嗎?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那我還要去法院嗎?
律師回複:廖活年 龔族鋒
你好,針對你谘詢的有關離婚的問題,現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複: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照此規定,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標準。《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照此規定,如果你有充分證據證明你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在法院調解無效的情形下,你的離婚主張一般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你丈夫是否同意離婚,與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沒有必然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