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我母親生前留下一套房產,該房產是她在1995年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改房。1996年長沙市房產局頒發了產權證,產權人為我母親,沒有其他共有人。1997年我母親到長沙市公證處辦理了遺囑公證,指定該房產僅由我繼承,其他財物由我們三姐妹共同繼承,直到去世她都沒有更改或新立遺囑。2011年母親過世,我到公證處辦理房屋的繼承權公證,卻遇到了問題。公證員查詢到房屋產權登記轉移表上的配偶欄上有我早在1987年就去世了的父親的名字,也沒注明已過世。公證員說表、證登記不一致,繼承權公證無法正常辦理。之後我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如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去房產局申請更正登記,房產局拒絕接受申請。經辦此事的公證員認為按〔2000〕法民字第4號複函其實是可以給我辦理百分之百產權的房屋繼承公證書,但可能考慮某些因素,公證處不願出具這份房屋繼承公證書。

我母親一直在長沙市從事教師工作,自食其力,靠自己的工資養活自己和三個女兒。她一直身體欠佳,需要天天服用治療高血壓、心髒病等疾病的藥物,從未間斷過,工資僅能保證其日常生活,沒有積蓄。1995年房改時,因為我母親沒有什麼現金積蓄(遺囑上她有說明),所以購房款是我家給她的。這點她在立遺囑時和公證員說明了,並且2002年時她還就此事情親自手寫了一份說明。請問有何方法能解決這個問題,從而取得該房產的繼承權?

律師回複:王歡 熊屹

你好,你谘詢的事項涉及遺產繼承問題,現根據相關規定和你提供的信息就你谘詢的事項提出以下解決方案供你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根據上述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複函》(〔2000〕法民字第4號)並結合你敘述的情況來看,因你母親立遺囑處分的房產在進行產權登記時記載有你父親的名字,該房產是否有你父親的份額還有待査明。如有你父親的份額,你母親是無權立遺囑處分的。因此,在你三姐妹之間有產生爭議的可能,公證機構不同意為你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是有依據的。為有效解決你目前的困境,你可按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下列途徑之一解決:

1.如你的姐妹對你繼承上述房產百分之百產權沒有異議,你們可以共同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上述房屋繼承權公證。在你們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公證機構應當為你繼承上述房產百分之百產權辦理公證。

2.如你的姐妹對你繼承上述房產百分之百產權有異議,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的判決來確認你對上述房產的繼承權。拿到法院生效判決書後可按法定程序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無須再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