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90.計劃生育和侵權維權的問題(1 / 1)

百姓提問:

本人於2009年11月生育第二胎(頭胎男孩),第二年人口普查上了戶口,當時國家政策是人口普查上了戶口不用罰款。近日我區政府因征收我超生子女費凍結我的銀行存款15560元,我區政府如此之舉合法嗎?

律師回複:佘躍榮 佘智海

你好,你谘詢的事項涉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進行行政處罰的實體與程序問題,現根據你提供的信息及相關規定作如下回複:

一、關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進行行政處罰的實體問題。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均有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你生育了兩個子女,你的第二個子女須符合你所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否則你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該社會撫養費的繳納並不是以是否上戶來確定的。

二、關於行政處罰的程序問題。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因此,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於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公民隻能依法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而不能擅用職權扣押或凍結。區政府凍結你的存款,屬於程序違法。你可以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四條,依法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區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