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我妹於今年7月在河西某樓盤付首付買了一個40平方米的小戶型,但是銀行貸款一直沒批下來,如果批不下可不可以要求開發商全額退款?
律師回複:謝沁
你好,你所提出的問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問題,根據你所提供的信息現答複如下:
你妹妹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全額退款,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無法貸款的原因及其後果進行綜合判定。
一、可以要求開發商全額退款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由此可見,如果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致使貸款未能批下來,且貸款未批下來導致開發商和你妹妹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則你妹妹可解除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全額退還已收受的購房款本金,且可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果貸款未能批下來是由於不可歸責於開發商和你妹妹的原因,且貸款未批下來導致開發商和你妹妹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則你妹妹可解除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可要求開發商全額退還已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利息。
二、無權要求開發商退款的情況。
一般而言,《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如果貸款未批下來並非前述原因,而是由於你妹妹自身因素(如銀行不良資信記錄等)所致,則你妹妹不僅無權要求開發商退款,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當然,在此情況下,你妹妹可以與開發商積極協商,爭取能夠與開發商達成同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首付房款的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