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你好!我想谘詢一下,農民工進城務工後轉為城鎮戶口,是否能同等享受原農村土地征收款分配權?
律師回複:王歡 熊屹
你好,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就你谘詢的“城鎮戶口是否能同等享受土地征收款分配權”的問題回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補償費既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就隻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才享有分配權,因你的戶口已轉為城鎮戶口,已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已無權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而安置補助費是用於安置農業人口的,你不屬於安置對象,因此也無權取得安置補助費。如果在土地征收時,地上附著物及青苗屬你所有,則你可以獲得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如不屬你所有,則你無權獲得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