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長沙市2008年出台了103號令。2010年7月13日,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八條所述:“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方法,被拆遷農戶所得的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011年3月24號,中央紀委監察部就進一步規範拆遷行為發出通知,通知中特別強調: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現谘詢問題如下:
1.國土資源部和中紀委發出通知以後,長沙市2008年出台的103號令是否還有效力?是否應該廢止?
2.被拆遷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按長沙市2008年出台的103號令而要求按中紀委2011年3月的通知精神執行?
律師回複:佘躍榮 劉舒涵
你好!你谘詢的是涉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法律規定適用的相關法律問題,現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你提供的現有信息,回複如下:
一、中紀委2011年3月24日通知的內容是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即該通知要求的是在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時“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精神執行,而不是要求將其作為法律依據具體實施。
二、長沙市人民政府103號令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的,其明確指出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適用辦法,除長沙市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授權的其他機關宣布撤銷、廢止以外,不因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效。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適用範圍是國有土地,而長沙市人民政府103號令適用範圍是集體土地,兩者並不相衝突,長沙市人民政府的103號令至今並沒有廢止。長沙市範圍內征地補償時原則上仍應執行長沙市人民政府103號令,在確定具體補償方式等時,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