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我們是旅店業的,《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湘政發〔2011〕36號)規定,從10月1日起執行,征收期是從201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嗎?還是從2011年10月1日起算?以前年度要征收嗎?
律師回複:曹練波 翟玉華
你好!你谘詢的問題涉及《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施行時間和溯及力問題,根據你所提供的信息,現回複如下:
一、關於該《辦法》的施行時間。
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公布之日為2011年10月1日,故該《辦法》開始施行時間為2011年10月1日,征收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計算。
二、關於該《辦法》的溯及力。
溯及力是指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文件對其施行之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以及是否具有約束力。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無溯及力。民商事、行政法等法律,除該法律明文規定之外,原則上對其實施之前的事件和行為沒有溯及力。而該《辦法》沒有規定對其施行之前的事件和行為可以適用,故該《辦法》無溯及力。因此,對於該《辦法》施行之前的年度(如2010年度)就不能適用該《辦法》進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