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青少年預防被害的措施(2)(2 / 3)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對於那些違反交通管製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和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也要予以行政處罰。

全國青少年網絡文明公約

為增強青少年自覺抵禦網上不良信息的意識,團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國務院新聞辦、全國青聯、全國學聯、全國少工委、中國青少年網絡協會於2001年11月向全社會發布了《全國青少年網絡文明公約》,成為引導青少年正確上網、文明用網的綱領。具體內容是:

要善於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

要誠實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詐他人;

要增強自護意識,不隨意約會網友;

要維護網絡安全,不破壞網絡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虛擬時空。

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2005年6月)

1.對發生在校園及周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實行專案專人責任製。

2.在校園周邊治安複雜地區設立治安崗亭,有針對性地開展治安巡邏,強化治安管理。

3.根據需要向學校、幼兒園派駐保安員,負責維護校園安全。

4.選派民警擔任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法製副校長或法製輔導員,負責治安防範、交通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工作二次。

5.在地處交通複雜路段的小學、幼兒園上學、放學時,派民警或協管員維護校園門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6.在學校、幼兒園周邊道路設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讓行等交通標誌及交通安全設施,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施畫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7.在城市學校、幼兒園周邊有條件的道路設置上學、放學時段的臨時停車泊位,方便接送學生車輛停放。

8.對寄宿製的學校、幼兒園,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監督檢查,對其他學校、幼兒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監督檢查,並督促、指導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

1.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機關認真落實《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建立協同工作機製,製訂工作方案,切實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2.迅速組織力量對學校周邊地質和校舍情況進行排查,凡發現地質隱患的要迅速報當地政府妥善處置,對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隱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時可以臨時停課。

3.每逢開學、放假前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強化學生安全意識,特別是要以多種形式加強學生應對洪水、泥石流、火災、地震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訓練,提高學生自救自護能力。

4.學校每學期要對校車安全保障、駕駛員資格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麵檢查。嚴禁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凡是用於接送學生的校車必須經交管部門審核合格。

5.寄宿製學校要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落實夜間值班、巡查製度,堅持對寄宿學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鋪。

6.杜絕將學校校園場地出租用於停放社會車輛,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教育部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培養中小學生的公共安全意識,提高中小學生麵臨突發安全事件自救自護的應變能力,根據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係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特製定本綱要。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