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第二輯(上)(1 / 3)

有一種抽象憤怒

假如今天我們所有人都不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不滿,他們隻能在家裏抱怨,可能最後走向街頭,用大磚頭表示他的抱怨。為了讓我們的民眾不抱怨和不走向街頭,我們就需要給他們抱怨的機會,讓他們有正常的渠道發泄他們心中的不滿,而不是給他們一個類似的“不抱怨運動”。

有一種抽象憤怒

近年來,盡管大局保持穩定,但仍可以說暗流湧動,時局“殊不平靜”。我一直關注的社會泄憤事件和網絡事件也都呈現出新的特點。石首事件中,不相識的民眾因為和他們沒有直接關係的廚師死亡事件,憤怒地走上街頭,用磚石襲擊武警;鄧玉嬌案、杭州飆車案等吸引了全國的眼球,以網民為代表的民眾是群情激憤,民意難平。

不難看出,這些事件背後,都有民眾的無名的怒火。這不是一種“具體”的氣、憤、怨、怒,不是特定之人對特定之事的怒氣衝天,更不同釘子戶因自身權益受損、楊佳自認人格尊嚴受到侵犯那樣。而是如石首事件、周老虎事件,是不特定之人被特定之事引發的集體性的義憤填膺;或者是特定之人對不特定之事產生的憤怒,比如某位網民對層出不窮的爆炸性事件的憤憤不平,比如某位進城務工人員對受到經常性歧視的藏怒宿怨。當然,這二者也存在重合之處,簡而言之就是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之事引發的普遍和長期的憤怒,因為存在這樣一個共同、本質的特征,我將其稱之為“抽象憤怒”,以與一人一事的憤怒相區別。

其產生的原因在我看來主要有以下幾條。其一,因為在房產、教育、環保、社保、城鄉分割等民生問題上,政策性的二次分配有失衡的地方,民眾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害,但對生活還未有顛覆性、決定性的影響。這種憤怒範圍廣且持續時間長,但強度不高。第二,民眾對公平正義的理解和價值判斷,與其在政策、法律及其實施中的體現出現偏差。兩把菜刀殺稅警鬧革命的賀龍,是革命,代表正義並受到頌揚;殺警察的楊佳卻是違反法律的罪犯。這其中的價值評判,因意識形態的差異而受到一些網絡憤青們的質疑也是經常的事情。其三,民眾日益發現自己與某些不公平事件中的受害者處於同樣的境地,每個人都可能是潛在的受害者,會不會噩夢成真隻是一個運氣和概率的問題。失去安全感帶來了物傷其類式的憤怒。其四,廣泛存在於社會各階層的相對剝奪感,包括利益和公正兩方麵,因為總能找到比自己付出更少、得到更多的群體和個人,原因則是見不得光的背景關係或潛規則等。

在這種現實環境下,可以預見抽象憤怒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存在,它的表現也可以分為爆發、表達和隱性三類。社會泄憤事件是抽象憤怒的集中爆發,因其能量威脅到“穩定”而得到了一定的重視,比如甕安事件的處理強調對當地整體性治理整頓的結果,突出了人民對此的滿意程度。盡管表達方式並不理性,但這也說明隻有表達才有解決問題的可能。

借網絡民意得以表達的抽象憤怒是顯性化的,黨和政府既可以從中了解民怨,也能體會到輿論監督的好處。但是,網絡生存中的角色虛擬化,使網民的言論和責任是不對等的,表達和發泄容易走向偏激和非理性的方向。而政府擔心其超過一定的“度”失去控製,往往會從社會管治的角度加強監管。這又常被理解為剝奪言論自由,仿佛火上澆油,帶來了惡性循環。

更多的抽象憤怒則是隱性的,好像冰山沉沒在水下的那部分,巨大而又難以捉摸。隱忍才是最可怕的憤怒。因為無從表達就不再表達,這就將問題積累下來,因此將對具體事件、體製等的怨氣,轉變為對國家根本社會製度的不滿,甚至不再認同現政權。這可怕的地火無影無形,但也許就是某些國家廣場革命政權迅速崩潰的原因所在。

而抽象憤怒如何才能平息,光是引導民眾“反求諸己”、修身養性、克伐怨欲是行不通的,那隻能是一味麻醉劑。而“減壓閥”優於“滅火器”盡管已成為社會基本共識,但如何落實卻不容樂觀。在我看來,這需要以承認抽象憤怒具有一定的現實性為前提,將注意力集中如何在源頭上減少並引入理性的宣泄渠道上來。

這需要對現行的政府管治理念進行變革。就像千枝萬葉都歸於一根,如今的社會問題大都可以歸於政治體製改革的滯後。不要以為將政治合法性轉而建築在經濟成就上就是務實,在政治體製設計、社會組織形式、政府管製理念上,理想主義政治觀留下的不僅是一點痕跡,而是至今起到決定性作用。我認為需要樹立更加平和、理智、尊重普遍人性的核心價值觀,並圍繞其來加強法治建設、完成社會道德重建。這要求執政者尊重製度和規則,不去為了哪件事的“實質正義”而損害程序正義。警惕既得利益階層影響法律、製度的製定,不合乎實際的法律條文要及時修改,而不是任意解釋。另外,需要放鬆思想和言論管製。讓生活中的大事件和本質問題,能夠在報紙、文學作品、電影電視等主流媒體中得到全麵而真實的表現。在陽光下表達和討論,借形成共鳴而得到宣泄。

如果抽象憤怒能夠正在光明地表達和發泄,就會減少其走向行動的可能性。

(原載《南風窗》,2009年第18期)

給非正規就業空間

現在社會各界都在關注農民工失業和大學生就業問題。無論是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議案或提案,還是各級政府的方案和計劃,還是專家學者的獻計獻策,說來論去,達成的基本共識就是政府和社會要為失業農民工和新畢業大學生的就業提供製度性的各類資源。這是一個值得肯定的共識。我們完全可以相信,如果能按照這個共識來做好各項工作,那些處於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將會有所改善。然而,就在精英們為達成共識歡呼的同時,各地發生的事件及發出的聲音卻並不那麼和諧。

比如近日某農業大省的果農手推車被城管暴力踢翻、100斤草莓被摔成果醬;某沿海特區發生的街道綜合執法隊與街頭小販“同歸於盡”式的衝突,等等。這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我們對能否落實精英們共識的憂慮。

從製度方麵來說,城管隊或綜合執法隊之類的組織,對違反城市容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綠化、風景區、市政設施、愛國衛生、犬類管理、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是現代城市管理之需要。這些執法者也不全是惡人,而且在他們看來,其行為不僅有法規依據而且具有相當的合理性。

可從這些小攤小販的角度來看,他們在街頭、路麵、燈光夜市擺攤販賣,也多為無奈之舉。一般來說,假若他們有能力開大超市,也就不會去練地攤;假若能開大飯店,就不會在街頭擺小店;假若有能力使用服務生,也就不會在街頭擦皮鞋;假若有能力開奔馳,也就不會去駕“摩的”;假若有能力住賓館,也就不會呆橋洞了。這些在街頭討生活的人,不是失地失業的農民工,就是城市裏下崗失業者,或是臨時找不到工作的大學生。對他們來說,所做的一切,不是有意與體麵人的生活環境過意不去,也不是有意破壞政府製定的各種規則,而僅僅是為了生存。

在我看來,城市的環境整潔是需要的,認真執行各種規則也很正當,而讓窮人能活下去則更為重要。特別是在目前沒有為農民工等社會群體建立必要的社會保障製度的情況下,我們就沒有理由為了追求某些人的高尚舒適的生活、某些城市似畫的優美風景,而把窮人們自助性的非正規就業視為非法,也不能以有礙市容把他們趕出城市某個角落裏的窩棚。

如果一個社會把那些在街頭上討生活的人都逼到走投無路,則一定是製度和規則出了問題。目前各地之所以產生了這些問題,可能有很多方麵的原因,但城市主義和富人主義在主導社會秩序和規則肯定是一個重要方麵。

事實上,在世界上某些國家和地區,隻要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缺乏組織化表達,窮人正當的生存權被視為非法也是常有的事。好在中國的執政者在堅持“三個代表”,關心民生也是政府及其領導人宣稱的目標,我們才有可能這樣鮮明地主張窮人的生存權利。

現在政府號召窮人要與富人共度時艱,如何讓這些失業或根本無業可就的人員有一個自食其力的機會,使他們不成為剩餘勞動力,是我們這個社會迫在眉睫的問題。為此,各種城市執法者是否可以改變一下執法理念,重新認識非正規就業的正當性,也就不隻是一個理論問題了。

可以說,各級政府能否在城市管理、社會公共利益和窮人的基本生存權之間找到最基本的平衡點,不僅是一個執政能力問題,更是一個執政理念問題。

退一步來說,就是為了所謂的社會穩定和諧、為了富人和官員們的財富和人身安全,各級政府也應該為無工可做而堅守在城市的農民工、下崗失業而貧困的城市居民、為無業可就的各類畢業生有一個臨時的立足之地、吃飯之業提供救濟、服務、方便、培訓。否則,也真的有許多“魚死網破”的事件發生。

(原載《南方都市報》2009年3月13日)

中國社會麵臨的風險和出路

目前中國社會可以說已經進入到了所謂“風險社會”的發展時期。這主要有兩個方麵的標誌:第一,近十年來中國社會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發生的頻率以及參加人數和規模都呈現不斷快速增長的趨勢。根據有關門的統計,從1993年到2004年,全國的社會群體性突發事件從8709宗增加到近7萬宗,涉及人數也從70萬人增加到300多萬人。如果我們對這些事件進行深入的分析就會發現,從總體上來說,以工人和農民為主體的維權性事件約占了全部社會群體性突發事件的75%以上,但社會騷亂性事件或有組織犯罪事件有所增加。這些社會騷亂型的突發事件,因為參與事件的人群並沒有明確的組織,又往往是因一些偶然事件引起,參與其中的人員並沒有明確的訴求目標,更多的是一種情緒表達,而且行動訴諸對象往往是基層政府機關或者個別的國家工作人員,行動方式也經常突破法定的限度,因此社會影響十分巨大,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危害到社會公共秩序。第二,中國近年來涉及社會公共安全的意外事故和災變性事件不斷增加。例如,SARS事件、禽流感、礦難事故、毒品泛濫、艾滋病擴散等等。這些事件的發生和不斷增長的趨勢,使得目前的中國社會明顯地帶上了由德國著名社會學家貝克先生所界定的“風險社會”的兩個最基本特征:具有不斷擴散的、人為的不確定性邏輯;導致了現有社會結構、社會製度以及社會關係向更加複雜、偶然和分裂狀態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