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的概念與特征

盜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是常見的一種刑事犯罪。盜竊犯罪的主要特征,表現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是秘密竊取的方式。

所謂秘密竊取,是指采取不使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發覺的方法,將公私財物悄悄竊走。這種方法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趁無人在場時竊取,如趁他人上班之機,作案人撬門入室行竊;另一種是利用財物所有人、經管人雖然在場但處於毫無防備的情況下,作案人暗中竊取。如在超市或購物場所乘顧客挑選商品時,作案人悄悄偷竊其錢包。在這裏應說明的一點,犯罪分子采取不被人發現的“秘密”的方法,是犯罪分子自己認為沒有被他人發覺,至於實際上是否被他人發覺並不影響秘密竊取的成立。當進行盜竊時,作案分子也可能先施展騙術,借以轉移被害人的注意力,但隻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其財物,就仍然屬於盜竊。

扒竊的概念與特征

扒竊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不同的掩護方式,采取一定技術性手段或者其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扒竊犯罪是盜竊犯罪的一種,它是盜竊犯罪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具有盜竊犯罪的一般特征。扒竊又有別於一般意義上的盜竊犯罪,主要表現在:扒竊犯罪不像入室盜竊那樣,趁人離開存放財物的現場或入睡之機作案,即趁人不在和趁人不備而秘密竊取,而多半是在人多擁擠的公共場所,大庭廣眾之中進行扒竊犯罪活動。一般意義上的盜竊犯罪,無須進行掩護,雖然盜竊手段多種多樣,如撬門扭鎖、翻牆挖洞等等;而扒竊作案時多數情況下,用自己或他人身體,以及各種衣物進行掩護,采用掏、割、劃等技術手段扒取被害人的財物;一般意義上的盜竊犯罪的作案目標,大都是單獨存放的錢和物,而扒竊犯罪的作案目標是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現金和小件物品。

一般的盜竊罪會判多長時間

犯盜竊罪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等情況確定標準。犯搶劫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特殊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昔日盜竊高手 今朝防盜先鋒——《大公報大周刊》雜誌社記者對羅永正的采訪報道

文/賀瓊

1977年,羅永正出生在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一個貧寒的農村家庭。父母務農,他上麵還有兩個姐姐,一家四口生活雖不富裕,卻也其樂融融。然而不幸的是,羅永正1歲半時,母親因病撒手西去,留下嗷嗷待哺的他。禍不單行,他13歲時,父親因病醫治無效永遠地離開了人世。隨後,由於兩個姐姐早早出嫁,羅永正成了孤兒,從此輟學在家,無人管教,無人關懷。

為了生存,羅永正隨老鄉到廣州打工,在工廠做童工。他換過多家工廠,但始終是流水線上的一顆棋子,掙不了多少錢,更看不到自己的前途在哪裏。17歲的羅永正開始“思變”,希望結識一些朋友,改變一下自己的生活。

經一個工友介紹,羅永正認識了一位叫阿華的年輕人。他倒是給羅永正指出了一條輕輕鬆鬆就能掙大錢的路子——那就是做竊賊。沒念過幾年書,從小缺乏教養的羅永正根本沒有任何法律知識,他還自以為找到了一條生財的捷徑呢。

進入盜竊行業後,自小聰明的羅永正對開鎖、撬鎖產生了興趣,並逐漸成為一名“技術開鎖、撬鎖高手”。

從1995年開始,羅永正及其團夥瘋狂作案,幾乎到了所向披靡的地步。

俗語道:久走夜路必撞鬼。做賊12年之久的羅永正的盜竊生涯在2006年戛然而止:他被捕了。

當他被抓進派出所時,在派出所的半個小時之內,他親眼看見了連續有六個人來報案,都是盜竊案。他目睹了受害人被盜後的痛心疾首、痛哭流涕,也聽到了受害人和圍觀的群眾對小偷的辱罵和義憤填膺。羅永正被震驚了!驚醒了!就在那一刻,羅永正的心靈受得了強烈的震撼,完全變了個人似的,瞬間幡然悔悟,淚流不止。輪到審訊他時,他居然主動交待了他12年來全部的盜竊犯罪行為。

考慮到羅永正是真正悔改,並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法院給羅永正判了四年徒刑。2006年12月,他被押往佛山監獄服刑。

在服刑期間,羅永正除了積極勞動改造之外,還閱讀了大量的哲學書籍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這些書籍幫助他重新樹立了正確的人生觀,重新確立了人生的坐標。他開始為自己的未來規劃。考慮到自己開鎖的天賦以及“實戰經驗”的豐富,羅永正請管教幫助他與外麵的鎖廠聯係相關工作,但都沒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