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任何情況都要保持良好道德(1)(1 / 2)

獨居鬧市而不犯罪

“獨居鬧市而不犯罪”,之所以能同“窮人拾遺不昧”和“富人暗中施舍1/10的收入給窮人”同立為“神會誇獎的三件事”,其共同之處,盡在一個“獨”字。

猶太人的靈魂深處,有種可貴的“慎獨”精神,也就是可貴的自我反省、自我批評的精神。他們總是去問自己做了什麼,應該做什麼,做對了什麼,卻很少要求別人該怎樣做。

同樣,猶太人有著凡事從自己做起,善於自我反省,慎獨自律的傳統。作為上帝的“特選子民”,他們以信守合約、遵守法律著稱於世。不管如何,都要求自己遵照契約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和享用自己的權利。

他們相信,隻有從自己做起,從自己這方麵去執行合約,才符合上帝對“特選子民”的要求,也隻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合約的精神——按照合約規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雙方都按合約來要求自己,這樣合約的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否則,一方不從自己做起,卻要求對方那樣做,那合約的執行就會遇到困難;如果雙方都想著用合約去牽製別人,那麼這個合同就可能要破產。

在與猶太人的商業往來中,根本不存在猶太人不履行合約的情況,除非是合約本身有問題。正是這種先從自己做起,自己嚴格要求自己遵守約定的商業精神,使猶太人獲得了“世界第一商人”的桂冠。

《塔木德》上有一句話,叫“在他人麵前害羞的人,和在自己麵前害羞的人之間,有很大的差別”。這個差別,其實就是所謂“罪感”和“恥感”的區別。

所謂“罪感”,就是把罪之惡看作是由罪本身的屬性決定的。無論何時何地,人知我知,犯罪就是為惡,就是一件應該激起愧疚之心的事情。

而所謂“恥感”,則把罪之惡看作某種取決於外界狀態的屬性,為人知者方為惡,不為人知則無所謂惡不惡。所以,犯罪者的愧疚或者懺悔,不是為了作惡本身,而是為了作惡竟然被人發現。這種“悔”是為了搞錯時機而悔,要是正逢無人發現的機會,何悔之有?

很明顯,在“罪感”支配下的個體行為要比在“恥感”支配下的行為,在遵守規範時有著更大的自願性、自覺性和自律性,這在猶太人的行為中表現得是十分明顯的。

猶太民族的大門始終敞開著,不能遵守上帝律法的人盡可以自己走出教門,何況連猶太共同體都長期處於某種“獨居”狀態,更不要說猶太人個體了。這樣一個民族不能不要求其成員多多“慎獨”,多多“知罪”。

在拉比的教誨中,“獨居鬧市而不犯罪”,之所以能同“窮人拾遺不昧”和“富人暗中施舍1/10的收入給窮人”同立為“神會誇獎的三件事”,其共同之處,盡在一個“獨”字。猶太人的上帝所讚賞的“慎獨”,其實正是猶太民族延存的基本要求。

猶太民族弘揚“慎獨精神”,但絕不意味著一切以自我為中心,他們絕不提倡“獨善其身”式的“隱士”,而是教導人們要和普通大眾生活在一起。

鄰人的禍患就是你的禍患

如果你希望孩子表現得體貼、大度、肯幫忙,你就必須身體力行,示範給孩子看。要是你自己都言行不一,孩子隻會模仿你的行為,即使你把原則和指令講得頭頭是道,也一點用處都沒有。

人的本質是愛的相互存在,人的生活是與他人的相互交往構成的。培養孩子從小樂於幫助他人的美德,對孩子今後具有高尚的情操、健全的人格有不可估量的影響。

樂於助人是猶太人格外崇尚的美德。猶太兒童從小就被灌輸樂於助人的思想。猶太拉比經常給孩子講一個故事:

從前一個農場裏有個叫羅思的年輕人。有一天接近黎明時,窗戶外一片混亂,被驚醒的羅思睜開惺忪的雙眼,他猜出是惡狼闖進了鄰居家的畜圈,咬得牲口在院子裏直叫。“羅思,我還以為您不在家呢!”早晨見了麵,鄰居責備他說,“我家的一頭小牛犢被狼拖走了,您怎麼不帶上獵槍出來搭救一下呢?”“我實在困倦,累得要命,睡得太死!”羅思打個哈欠說,“我什麼都沒聽見啊……”

沒過多久,羅思晚上入睡時忘了關門,狼闖進他家把他的孩子咬死了。

不要裝聾作啞,無視鄰居的禍患。

現實生活當中,常常會有些事情給人帶來喜悅或煩惱,帶來幸福或悲傷,帶來順利或困難,帶來成功或失敗。無論處於何種境地,人都需要別人給予相應的理解和幫助。因此,培養孩子樂於助人的精神,就成了兒童教育中的一個重要課題。猶太人是這樣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