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就是一群人為了達到某一共同目標,而把他們自己聯合在一起。它是一切組合式努力的開始,被拿破侖·希爾稱為“團結努力”。
“團結努力”的過程中包括三項最關鍵的因素。
為了證明組合和合作的重要性,我們能夠拿法律事業來加以更好的說明。
倘若一家法律事務所隻擁有一種類型的思想,哪怕它擁有幾名甚至幾十名能力很強的人才,它的發展也會受到不少的限製。我們知道法律製度是非常錯綜複雜的,不是單獨一兩個人所能提供的,它需要的是各式各類的人才。
顯然地,隻把人組合起來還遠遠不夠。在這良好的集體組織所包含的人才中,每個成員必須都能提供這個團體其他成員所不能提供的特殊才能,即將自己的工作做成不可能替代性的工作。
一個組織良好的法律事務所應該擁有怎樣的人才呢?最起碼應該具有替各種案子做好充分準備工作的特殊才能的人,還有能夠了解把法律條文與證據同時納入一個很不錯的計劃中的具有想像力的人。當然,這些人沒有必要具有出庭處理案件的能力。因此,法律事務所不得不有熟悉法庭程序的人才。不一樣的案子需要不一樣的專門人才來做事前的準備工作,以及出庭處理。這樣分下去,就更細了。你總不能讓一個專門研究民法的律師去處理刑事案件吧?
一個了解“組織、合作努力”原則的律師,在尋找合夥人時,他絕不會采用“聽天由命”的辦法,找自己熟識的人,或跟自己個性合得來的人,而是看他們是不是擁有特殊的專門法律才能,是不是對自己所想要執行的專門法律及其程序極為熟悉的律師。
采購員、銷售員和財務員已成為商業中必需的人才。當這三種人互相協調、合作後,才能擁有個人所無法擁有的強大的力量。
不少商業難以逃脫失敗的命運的原因在於它們擁有清一色的人才。單從天性上而言,能力最強的銷售人員都是熱情的、積極的;而一般而言,最有能力的財務員則是沉穩的、深思熟慮的。任何企業想獲得成功,必須發揮這兩種人的協作作用。
現代企業都擁有一種被稱為“動力型”的另一種被稱為“平衡型”的人才。
美國最著名的一家法律事務所是由兩名律師合夥開辦的。其中一個人隻負責準備該事務所接受案件的訴訟材料,而另一個人則直接出庭處理案件。他們都不是消極的工作者,僅僅通過不同的方式來表現自己的專長罷了!
我們在從事事業之前,應該對自己分析一番,看自己究竟屬於哪一種人才,然後選定一個與自己的才能擁有一樣性質的“明確目標”。倘若你與別人合夥的話,你也應該對他們作一番分析,讓他們從事適合本性的工作。
人能夠分為推動者和管理者兩類。推動者可以成為一名能幹的銷售員和組織者,而管理者則能夠在公司買入資產後,成為一名極佳的保管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