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是當今最時髦最熱門的話題。小單位往大單位跳,內地往沿海跳,落後的地方往富裕的地方跳,人才富餘處往人才缺乏處跳……縱跳、橫跳、順跳、逆跳,人心思動,人心思跳!席卷全國的跳槽之風構成了建立市場經濟體製後的中國的一個獨特景觀。
跳槽給中國跳出了活力,跳出了生氣。但無規則無秩序無約束地亂跳、濫跳,也會跳出一些副作用,這是我們始料未及的。而跳槽者竟能與間諜掛上勾來,則更是大多數中國人不敢想象的。不過,當你看完本章,你便也會大喝一聲:跳槽者,你不能當間諜!
2000年7月31日,將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帶走並進行生產、銷售的跳槽者潘××,被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批準逮捕。
2000年9月2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電纜附件廠訴佛山某電纜附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集體跳槽的陳×等四人和某公司賠償廣東電纜附件廠損失900萬元。
跳槽,這個作為改革開放後出現的新型事物,作為當前人才流動的一種形式,為什麼竟要遭受坐牢之苦,要賠償近千萬元之巨呢?
幾乎所有的跳槽糾紛,尤其是跳槽訴訟,都是一個起因,那就是這些跳槽者侵犯了原單位的商業秘密。有的本身就是商業秘密的持有者,跳槽後便將這些秘密使用於新的單位,以此抬高身價,獲得優厚的待遇;有的是利用各種途徑獲得了原單位的商業秘密,通過跳槽將這些秘密出賣給他人,或者作為技術股參股到新企業坐收紅利;還有一些企業的管理者和技術人員則憑自己掌握的商業秘密自立門戶,利用原單位的技術、營銷渠道等進行生產經營。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的情況下,法律對這種行徑大都定之為“不正當競爭”;而在普通大眾的心目中,則大都將其行為歸結為“不道德”。但若是在美國,在德國,在許多西方國家,則大都是把這種行徑納入商業間諜行為,對這些跳槽者以商業間諜罪起訴。前幾年在全球鬧得沸沸揚揚的洛佩茲跳槽一案,便是以商業間諜罪起訴的。美國通用公司采購總經理洛佩茲受5年2000萬美元的誘惑,攜帶公司的商業秘密跳槽到德國大眾汽車公司,受到通用公司以商業間諜罪的起訴。
中國人還不習慣用間諜來定義那些竊密者,尤其對於那些跳槽竊密者。過去我們是同事,或許是一時財迷心竅,或者是一時誤入歧途,但總不至於嚴重到成了間諜吧?間諜是什麼?是竊取國家機密的特務,是搞暗殺搞破壞殺人不眨眼的惡魔!跳槽時帶走一些商業秘密,最多隻不過是不道德的行為,是不正當的競爭。說其是間諜,這是不是有點誇大其詞,有點聳人聽聞?
事實上,如果按間諜的詞義,無論是跳槽泄密還是竊密,都屬於間諜行為。在美國,便明確將利用跳槽泄露或者使用原單位商業秘密者,列入“經濟間諜”的範疇,而要判以巨額罰款,同時還要遭受牢獄之災。由於我國大多數人形成一種間諜即是那些拿無聲手槍搞暗殺、利用無線發報機偷發情報的特務的思維定勢,而忽略以各種手段竊取商業秘密的商業間諜行為,尤其是利用跳槽泄密者。有許多企業根本沒有意識到跳槽者會將自己的商業秘密泄露,直到造成損失了才悔之晚矣;更有許多人沒有對跳槽泄密違法的認識,認為是自己掌握的東西,愛怎麼用便怎麼用,以至在原單位過得不痛快了便跳槽,而自己掌握的商業秘密便成為跳槽到新單位的資本,及至被逮捕,被判以巨額賠償,才知道,自己當了一回泄露商業秘密的商業間諜!
跳槽者竟然有可能淪為竊密泄密的間諜,這不能不使中國的企業家們大吃一驚——因為在當前的企業,跳槽是司空見慣的事情,誰知道其中有沒有借跳槽之機竊密泄密的呢?
一、跳槽跳出泄密案
跳槽泄密,玩不得的把戲
1998年12月10日,順德市法院開庭審理了一宗侵犯商業秘密案,引人注目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竟是一名年輕的女翻譯。
該案的原告順德市華通戶外家具有限公司是國內最早生產鋼網家具的企業,其產品主要銷往國外。據公訴機關順德市檢察院指控:1997年4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甘××利用在華通公司任翻譯員的機會,竊取了華通公司為客戶美國加索公司設計的產品IJ—01戶外椅的設計圖及華通公司內定的產品價格表以及戶外家具設計圖等商業秘密。同年8月,甘“跳槽”到均安鎮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同樣任翻譯員。此間甘向該公司提供了華通公司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等商業秘密,並把原華通公司掌握IJ—01戶外椅生產情況的技術人員王某、吳某等人高薪聘請到該公司,用竊自華通公司的設計圖,組織、開發生產與華通公司相同的戶外家具產品,然後由甘聯係美國加索公司,以低於華通公司的價格出售給加索公司,導致加索公司取消了同華通公司簽訂的合同訂單9份,訂單涉及1700張戶外椅,價值人民幣25萬餘元,給華通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檢察機關認為,甘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案尚未了結,從順德又傳來華南空調製冷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華南”公司)原副總經理毛某因“跳槽”帶走大量商業、技術資料被當地司法部門拘留審查的消息。據“華南”公司負責人透露,公司將以毛某侵犯商業、技術秘密為由向法院起訴。
據了解,“華南”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產、檢測、銷售,服務於一體的大型企業,主要生產“申菱”牌各種工商業用空調機、特種空調以及空調末端設備等,是中國500家最大電氣機械器材製造企業之一。1992年,公司將毛某夫妻二人從江西調入公司從事技術工作,由於工作出色,毛於1993年升任技術科副科長,次年升為科長、總經理助理,1995年升任技術副總經理,1996年底任業務副總經理兼全麵負責銷售工作。去年10月19日上午,毛突然呈上調動函,要求商調廣州,當時“華南”公司總經理誠意挽留。當日下午,毛某再重新呈上調動函,並表示全家已搬出公司宿舍大樓,次日一定要到廣州上班。公司領導經向鎮領導彙報後,同意以辭職處理。
其後,“華南”公司獲悉,毛在離開公司之前,就與廣州一家生產同類產品的公司有過密接觸。該公司許以高薪、房子及舉家戶口遷入廣州,聘請毛擔任副總經理,主管業務銷售工作。據公安部門協助調查,“華南”公司有關技術檔案資料、銷售檔案資料及商業性機密資料等電腦軟件大部分被複製帶走。
近年來,因高層次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跳槽”而引起的商業、技術竊密個案日漸增多。商業機密的流失,給一些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使之蒙受無法估量的損失,甚至搞垮整個企業。
從以上的事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跳槽已“跳”出了單純人才流動的範疇,而開始包含著複雜的經濟情報活動的因素。事實上,當前中國經濟情報活動中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方式便是跳槽。由於我國還未對跳槽行為進行有序而又有效的法律規範,一些單位和個人便趁機鑽空子,利用跳槽而侵犯、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跳槽成了許多企業頭痛而又棘手的事情。
人才可以流動,秘密不能流動
跳槽,是人才流動的一種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才流動的過程中,一個企業的管理方法、生產技術、銷售策略、供應渠道、客戶關係等商業秘密也有可能隨流動的人才流到別的企業。而這恰恰是企業競爭的核心,誰擁有誰便占據了主動,誰失出誰便要蒙受損失。
1994年7月至8月,中國青年旅行總社(下稱青旅社)歐美部10餘名員工未辦理調動手續,相繼攜帶工作中使用、保管的青旅社的客戶檔案,投奔中國旅行總社(下稱中旅社)。中旅社以這些人員組建了本社歐美二部,隨即沿用青旅社的這些客戶檔案進行經營,致青旅社蒙受重大損失。經製止無效,青旅社於1994年9月13日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訴稱:被告中旅社以離間手段誘使其所屬員工加盟,並以這些員工掌握的原客戶檔案與國外客戶聯係,致使本社國外客戶在一周時間內取消了原訂1994年8月至12月旅遊團隊151個,占原訂團隊總數的三分之二,減少計劃收入人民幣2196.4萬元,利潤損失353萬元。請求法院製止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被告歸還其客戶檔案,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被告則答辯說,旅遊業中,改變旅遊團隊計劃是常見的。客戶檔案係指國外旅遊機構的地址、電話、傳真資料等,國外報紙廣告上隨處可見,無秘密可言。原告員工來本社工作,屬合理的人才流動。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事實,人民法院應予駁回。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案後查明:一、原青旅社的十餘名業務骨幹均以出國留學、探親、陪讀等虛假事實為理由,擅自離社,中旅社對此辯稱為合理的人才流動的理由不成立;二、青旅社多年來已與北歐國家的五家旅行社建立了良好的業務關係。1994年已商定由青旅社接待該五家旅行社組織的151個來華旅遊團隊。雙方對來華時間、旅遊景點、住宿標準、價格等具體事項多次傳真詢價及確認,為青旅社正在運營的業務。其中一些團隊已來華旅遊,其餘團隊也將來華。青旅社在此項業務往來中付出了勞動和代價。而這些資料不為公眾可知,可為青旅社帶來商業利潤,屬《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範疇,應視為青旅社的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中旅社辯稱是公開獲得這些外國旅行社資料的,不符合事實;三、青旅社原業務人員將該社客戶檔案、傳真資料攜往中旅社後,以中旅社名義向國外客戶發函,繼續經營原屬青旅社的業務,截止1994年9月19日,已實際接待20餘個國外來華旅遊團隊。這與中旅社宣稱的沒有使用青旅社檔案接待旅遊團隊相悖。基於上述事實,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中旅社以人才流動為借口,實施侵犯青旅社商業秘密的行為是違法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鑒於中旅社歐美二部實際上已成為青旅社的原客戶接待單位,為不影響涉外旅遊業的國家利益,在訴訟期間可由中旅社繼續接待本案涉及的國外旅遊團隊。青旅社對此表示同意。最後,雙方當事人在國家旅遊協會的主持下,自願達成協議:中旅社向青旅社致歉並給付人民幣100萬元作為青旅社的損失補償。
1995年夏,淄博中元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王××、齊××等7人協商,共同出資成立了淄博中元工程有限公司,王××任董事長,齊××為總工程師。公司主要從事彈簧和機電一體化設備的生產、加工及設計。在國內市場普遍不景氣的情況下,中元公司把目光瞄準國外開發的先進技術。1996年2月,公司派出包括齊××在內的多名技術人員,赴日本考察全自動卷耳機等設備的製造技術,後經消化和吸收,研製出全自動卷耳機(當年獲國家專利)、強力拋丸機、淬火機、淬火加熱爐等係列彈簧生產設備。1996年和1998年,中元公司兩度被原機械工業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評為“全國彈簧設備定點生產企業”。西到新疆,南至廣東,中元公司的產品都穩穩地站住了腳跟,成為淄博市數得著的私營企業之一。
然而,成功也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副作用。中元公司決策層的凝聚力不但沒有隨著利潤的增長而增強,相反,作為公司創始人之一的總工程師齊××卻因為種種原因與經理等人產生矛盾而萌生去意。1997年元月,中元公司根據齊××的申請,解除了他的總工程師職務。同年2月,中元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重申“董事、經理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類似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業、技術秘密”。齊××在這份章程上簽了字。
1997年3月,淄博百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齊××之父任董事長,齊××之妻任經理,經營機電一體化設備、工業爐、新型傳動機械等。百力公司成立不久,齊××即到該公司負責技術事務。1997年4月,齊以個人名義向國家專利局提出了拋丸機技術實用新型專利申請,1998年5月獲國家專利局實用新型證書。與此同時中元公司的一批老客戶也開始被百力公司拉走。1997年4月,百力公司向淄博市博山彈簧廠售出板簧強化拋丸機一台,計款16.8萬元;5月,齊××利用他在擔任中元公司總工程師時曾赴新疆進行現場考察之便,與前來淄博從事業務考察的新疆鋼鐵集團公司板築公司洽談,後該公司從百力公司購人步進式淬火爐及油槽、熱彎機一套,計款83萬元;12月,該公司再次從百力公司購入連續式回火爐的一套,計款48萬元。
鑒於齊××的侵密行為給中元公司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中元公司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21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通過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所掌握的彈簧設備生產技術,部分已獲國家專利,部分因其新穎性而被評為國家級新產品,或經國內專家鑒定含有一定的專有技術成分;原告的技術和經營信息具有一定的專有性和獨特性,隻有為數不多的技術和經營人員掌握,而不為公眾所知悉,也不能從公開渠道獲得;且原告為保護其特有的技術及經營信息,已與相關人員鑒定了明確的保密協議,並在此後一再重申,同時采取了保密措施。上述幾點符合商業秘密的基本屬性,應屬原告之商業秘密。被告齊××在中元公司工作期間,參與了上述設備的設計、研製、調試和銷售,知悉並掌握原告的技術及經營信息。作為中元公司的董事、總工程師,被告齊××理應承擔保密義務,遵守競業限製規定,但在其辭職後尚未退股離開中元公司時,即到被告百力公司工作,將自己在原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拋丸機技術以個人名義申報專利,並將有關淬火機等技術透露給被告百力公司,幫助其研製、生產和銷售上術設備。據此,1998年11月13日,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齊××、被告淄博市百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並在兩年內不得自營或幫助他人經營與原告淄博中元工程有限公司在1997年以前生產或經營過的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兩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萬元,並支付原告因調查兩被告侵權所花費用10430元。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擴大,外貿企業既麵臨來自外部的競爭,又承受來自內部的人才大量流動的壓力。人才流動激活了市場,拓寬了渠道,但同時也帶來負麵效應,易使企業的商業秘密遭受侵害,使企業在同行中喪失競爭優勢。據對上海市18家專業外貿公司的外銷員外流情況進行統計,從1992年到1995年底,有282名外銷員外流,外流比例達18.5%;外流人員中,業務副科長以上的50名,占外流人員的17.7%。20.9%的外流人員進入外資企業,19.8%的進入外商駐滬機構,17%的進入國外和境外企業及私營企業。這也就是說,半數以上的外銷員跳到了洋人的“槽”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