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7.1新聞自由的強大力量(1 / 2)

在我們的世界上,沒有絕對的事物。就是在當前西方主流思維中,認為“西方世界擁有絕對的新聞自由權”也是我們值得考量的。事實上,從哲學的角度分析,這樣的論斷是不正確的。“絕對”是人類最不應該有的詞彙。在新聞行業,它雖然得到熱捧,但這確實是一個錯誤的認識。

在西方(以美國為例),新聞自由總是在一種政治庇蔭下顯示其“自由性”。政府為了避免媒體過於真實的揭露社會和政治陰暗麵,常常采取種種限製措施,抑製媒體的透明化作用。我們都知道,在曆史上,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有一個“七—七—七法規”,即一個公司不得擁有7個以上電視台、不得擁有7個以上調幅電台、不得同時擁有7個以上調頻電台。這樣規定其實是為了保持美國媒體市場的穩定、繁榮,避免傳媒公司過度發展而成為壟斷性集團,使美國適合變成“一言堂”的局麵。其實,政府的意識注重是高於媒體企業的。但是由於美國民主自由精神的作用,在運作中,各大媒體對政府的“不屑一顧”充斥美國社會。幾乎淩駕於政府之上的媒體行業“理所當然”想在社會上擴大自己的影響力。於是,一些大型媒體企業開始策劃,要求FCC放款媒體企業的發展道路。在此背景之下,政府與媒體行業領袖們產生了激烈的摩擦。

1984年,美國大選在即,美國廣播公司(ABC)深度報道記者們掌握了大量裏根政府負麵新聞資料——裏根密友開辦的養老院有嚴重的危害健康和安全的記錄;聯邦調查局有意掩蓋了時任勞動部長與黑幫組織有來往的事實;裏根的另一個密友試圖阻止法院調查他的競選讚助者。就在競選進入白熱化時,ABC高層決策者決定將三則負麵新聞全部砍掉。根據當時ABC的想法,為了贏得勝券在握的共和黨政府對媒體行業發展政策上的寬大,犧牲一點“小利”是值得的。很快,新任裏根政府即於1985年敦促FCC實施行業改革,並在國會通過了“十二—十二—十二法規”,取代從前的“三七製度”。使ABC在企業規模上和財政狀況上都“更上一層樓”。

在美國曆史上,尼克鬆可謂對政策是爛熟於心。在“水門事件”被《華盛頓郵報》曝光之後,他滿心憤恨和踟躕。

“水門事件”電影。

在1972年的總統大選中,為了取得民主黨內部競選策略的情報,1972年6月17日,以美國共和黨尼克鬆競選班子的首席安全問題顧問詹姆斯·麥科德為首的5人闖入位於華盛頓水門大廈的民主黨全國委員會辦公室竊取有關文件。事發後,時任美國總統尼克鬆於1974年8月8日宣布辭職,從而成為美國曆史上首位辭職的總統。

於是他秘密通知《華盛頓郵報》,如果它們不收回言論,他將撤銷該報旗下的一個收益較好的媒體公司的營業執照。但,尼克鬆卻隻開了個“空頭支票”。他既沒有將《華盛頓郵報》封門,也沒有讓當事記者離職。因為他知道,如果這樣做,這勢必又會成為一個醜聞,並成為《紐約時報》和《華爾街日報》等主要媒體的頭版新聞。

如此看來,美國的新聞自由表麵上受到政府管製,但實際上卻讓媒體有了與政府鬥爭的借口。在互相作用之下,世界很多人認為這就是人類真正的“新聞自由權力”。就這個問題我們來淺析一下什麼是“新聞自由”,以及“新聞自由”的本來解釋。

保護新聞自由與限製濫用自由權利的“新聞自由”指的是依法給予公民新聞傳播活動的自由,其英語表述為The Freedom of Press,開始主要指印刷出版業的自由權,但隨著社會的發展,Press的詞義也不斷擴大,如今,它不僅可以解釋為“出版”、“出版業”,而且可作“新聞業”、“新聞界”解釋,甚至可以泛指大眾傳播業和大眾傳播媒介。The Freedom of Press由過去普遍所譯的“出版自由”,演變為“新聞出版自由”或概括為“新聞自由”。1950年,國際新聞學會首次給新聞自由的定義為:采訪自由、傳遞自由、出版自由、批評自由四個方麵的內容。198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交流問題研究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多種聲音,一個世界》,把新聞自由的含義又推進一步,提出了“交流權”的概念,認為任一公民都應該擁有獲知新聞和傳播新聞的自由權。報告並且強調:“人人都應該享有搜集和傳播新聞信息,以及發表意見的權利。但是,新聞人員需要行使這些權利作為他們有效地進行工作的基本條件。”這一界定成為當今世界公認的“新聞自由”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