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自由”的演變和界定過程我們可以看出。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重大。它不單單是一個信息的傳播者,而且還承擔著引導社會輿論,讓民眾認識一個客觀、現實的世界的責任。所以說,媒體既是輿論傳播者,也是輿論塑造者。它通常要用客觀的語言來描述種種社會現象,並讓民眾產生正確的社會意識,然後實現擴大社會政治民主化的理想。其實媒體就是一個民眾的“委托人”,它負責向民眾“介紹”社會的方方麵麵,是民眾與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梁,同時還肩負監督政府所屬的企業、組織、機構、部門等,在實際的運作中是否有損公允或存在貪汙舞弊的現象。總之,媒體就是經濟發展道路上的紅綠燈,是政治過度膨脹中的“壓縮器”。是真正的政治三權利之外的人類“第四權力”。
“第四權”是由已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提出的。他認為新聞自由是一種製度性的權利,關係到公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受到憲法的保障。媒體在有保障的情況下,才能監督政府,防止權利過濫。1967年美國國會通過信息自由法,宣布信息屬於人民,不歸政府所有。在此背景下,《紐約時報》於1971年獲得一份國防部秘密政府文件。主要敘述肯尼迪和約翰遜兩位總統任期內的國防部長麥納馬拉指揮幕僚人員研究越戰問題的詳細資料,共四十五冊,七千頁。《紐約時報》迅速反應,專家研究組對報告進行了3個月的研讀後,從6月13日開始,分三期刊登了這份“新聞報道版”機密文件。全麵揭露了美國介入越戰的整個始末。6月14日,五角大樓申請禁止令,要求《紐約時報》禁止刊登該新聞。《紐約時報》斷然拒絕,並與美國國防部打上了長達15天的官司。法院的審判結果是:《紐約時報》勝訴,因為新聞的自由不應受到約束和限製。《紐約時報》馬上成為行業英雄,並因此而獲得了普利策獎。贏得美國社會的堅決肯定。
如果上述事件還不能看到媒體濫用“新聞自由”權力的話,那下麵一個案例則能讓我們看到,“新聞自由”並不是絕對的,它需要法律,甚至是政府的管製。
1994年,美國著名黑人體育和影視明星辛普森涉嫌謀殺他的白人妻子尼科爾。此案成為美國媒體競相報道的內容。通過電視直播,受眾觀看了從高速公路上的亡命追逐,到陪審團宣判辛普森無罪釋放的全過程。辛普森事件就像一部製作成本低廉、高潮迭起的情景劇一樣,“演員”竟然是許多美國人崇拜的偶像,不需支付演員報酬,隻要一部直升機,外加主播的旁述就可以向觀眾播出。這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案”。
這一法律事件被媒體炮製成直播新聞之後,美國社會出現兩種聲音。一種認為美國是濫用“新聞自由”權力,這會妨礙執法機關執行任務。但媒體卻竭力辯護,認為“明星逃亡”事件是反映社會現實,有必要讓國民知道真實情況。但“警匪飛車”的新聞被首播之後,洛杉磯地區的多家執法機構要求媒體不要播放辛普森事件的實況錄像。但媒體毫不買賬,它們堅定的立場就是“新聞自由”,民眾有權利了解事情,因為辛普森是全美民眾的偶像。其實我們可以發現,全程拍攝執法人員的執法過程,這難道是“新聞自由”的範疇嗎?其實媒體並沒有想著監督執法者。而是片麵地製造媒體效應,使自己的受眾更關注自己。
針對限製濫用新聞自由這一課題,各國憲法都有所規定。各國的商法、反壟斷法等法律中,有關股份擁有、公正交易等規定,也適用於新聞媒介機構的經營活動;而用於製約新聞媒介采訪報道活動的,則有刑法、民法等法律中有關保護公民名譽、個人隱私和國家機密等相關規定。當新聞界牽涉濫用新聞自由而引起刑事或民事訴訟案時,司法方麵大多以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名譽權”、“隱私權”等緣由,依法判處濫用新聞自由者負有相關罪責,而新聞界則針鋒相對一再強調憲法賦予的新聞自由權,雙方因而產生的矛盾至今不斷。
我們鳥瞰大局便知道,新聞行業是人類政治力量唯一不能完全控製領域。在種種法規和控製措施中,隻有媒體業是“神通廣大”的“天外之客”,遊走在政治之外。當今,世界各國政府隻能通過“軟手段”影響媒體業,並實現他們最大可能的“軟控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