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7.3媒體知情權和民眾知情權(2 / 2)

在交涉中,RCFP官員嚴正提出,如果在新聞報道設置任何的“保護傘”,那將使輿論受到誤導,並產生負麵的社會影響。因為,如果Intel濫用壟斷地位屬實,那他就傷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同時也阻礙了新生的、有生命力的企業進入市場。這會是一種無視社會道德的行為。而且,就股東權利方麵,Intel方麵一直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不公布案件真相,那該公司的股東權益也會受到很大的損失。

基於以上原因,媒體代表方麵與法院方麵產生了激烈的摩擦。最後三方達成一致妥協,AMD和Intel允許法院將部分秘密文件公之於眾,媒體在有限的資料裏可以無限地報道。就這樣,一場關於媒體知情權的鬥爭以雙方和解而結束。但從事件中我們能發現,在利益衝突中,媒體的作用會被弱化,但由於媒體天生“高於普通層麵”的特性,使得它在衝突中往往能以社會道德精神贏得勝利。輿論總是與民眾站在一條線上。一旦媒體掌握了知情權,那輿論會在情理中得到升華。這是一個定律。但由於媒體常常有“玩弄”民意,為某個利益集團服務的傾向,因此“非獨立的媒體宣傳”對“輿論純正”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在知情權得到全麵行使的過程中,一些社會問題也會出現。就像上麵的“Intel壟斷案”一樣,公民和團體的隱私權會很快與之產生摩擦。不難發現,在民主社會中知情權和隱私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但自從人類社會進入“民主時代”後,這兩方麵的矛盾就沒有消除過。在媒體行業,知情權與隱私權之間頻頻產生震動社會的“新聞中的新聞”。其實也就是說,民眾的知情權基本上是建立在媒體基礎上的。如果沒有媒體提供傳播新聞事件和信息的平台,那民眾在很大程度上看不到一個“透明的社會”。就法律角度來說,適合全體成員都有知政權、社會知情權、信息了解權,而媒體似乎就是這一法規的執行者。所以,媒體本身受到法律的控製會相對小一些。

在處理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時候,有各種各樣的技巧,而且因人、因地、因時而變化。例如,在做對名人新聞報道時,我們更傾向於尊重知情權。殊不知,名人社會影響力,要承擔一些社會影響作用。他們的精神價值會塑造適合形象。因此名人的隱私權就不那麼保守。媒體也有知情權,對事實,或是名人的隱私進行報道。這就實現了民眾的知情權。這是新聞傳播的價值所在。

就中國傳媒行業來說,它在創造社會影響力方麵的確不如西方國家。但這絕不是空穴來風。從過去幾年中國的重大新聞事件報道的角度來說,中國媒體明顯地表現出滯後和保守。它們也說出一套理由來,為了避免小道消息傳播;為了防止影響安定局麵;為了避免產生恐慌和混亂。如此一來,不難想見的後果則是,對於突發事件的消息封鎖,以及煞費苦心的統一口徑,顯然不可避免地導致真實信息的傳遞遭遇過濾,至少也是延期。於是,一件突發事件產生後,公眾本應該也有權在第一時間獲得準確真實的信息,從而可以采用最及時妥帖的措施避免損失。但現實情景卻是,往往事件發生許久,小道消息都已漫天傳播了,所謂的權威消息才經過冗長複雜的程序與公眾見麵。這樣的消息,單就新聞價值而言都大打折扣,更遑論對於突發事件的處理有所助益了。

正是處於這種落後狀況的考慮。2007年6月24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之後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撤銷了從前的“違規擅自發布新聞”和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時“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的規定。這樣一來,中國的媒體話語權得到提升,而民眾的知情權也毫不含糊地得到鞏固。

在美國,媒體知情權依然需要建設;在中國,我們需要傾向於打造媒體知情權的威信,並讓其與輿論緊密捆綁,以民眾知情權來擴大社會正氣的“新鮮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