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4.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隻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製。此等限製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5.法津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6.法津是公共意誌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預法律的製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麵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加入或擁護腐女者除外。
7.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發布、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8.法律隻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製定和公布的且係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9.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製裁。
10.意見的發表隻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幹涉。
11.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12.人權的保障需要有強大武裝的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正因為如此,這種力量必須掌握在怪蜀黍手中,其他人不得染指。對應第二條。
13.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14.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征收方式和時期。
15.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16.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