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杭城之後,我和胖李分別找認識的人,想要去建築工地上弄點棺材板和骨頭,可是天公不美,竟然一個地方都沒有,倒是有不少人拿著挖出來的瓷器銅錢問我們要不要。無奈之下,我和胖李隻能把主意打在荒郊野嶺的孤墳身上。
我們倆在勞保店買了兩把鏟子,搞了一身野外活動的驢友裝備之後,便開始尋找目標起來。
首先,離市區近的地方首先被排除,這種地方一般人比較多,很容易就會被人發現,萬一進了局子那就不妙了。其次,也不能找太荒蕪的地方,這種地方找荒廢的墳塋簡直是大海撈針一般。
我們把目標放在了距離市區三十公裏左右的趙墳村。這是個不大的自然村,位於山穀之間,但是周圍的山上墳墓卻特別多。據說晚清民囯時期,不少顯貴選擇把墳塋設立在這裏,原因是這裏風水上佳,然而並沒有什麼卵用。到現在不少墳墓都已經荒廢。
我們首選的目標是沒有墓碑隻有墳包,而且長滿雜草的那種墳墓。一般情況下,這種墳墓都已經沒有後人來祭拜了。
路上,胖李看我興致不高,安慰我道:“兄弟,別擔心,不就是挖個墳嘛,你沒看到胡八一、王胖子、吳邪、悶油瓶,挖墳都挖的全球聞名了。吳邪不就住在杭城嘛,據說就在西冷印社邊上?說不準到時候我們也能成為盜墓兄弟呢。”
“那是西泠印社。”我白了胖李一眼:“小說的東西你也信,這年頭,天眼無處不在,到處都有愛管閑事的大媽大爺,不把自己盜到局子裏去就算天下大吉了。”
“至於嘛!不就挖個墳嘛,我老家那兒以前開煤礦,還不是一大堆的挖走。”胖李顯然不太相信。
“你還別不信。盜墓在曆朝曆代都是重罪。”我回到:“先秦漢代就已經有明確的刑法了,漢代對盜墓的處罰相當嚴苛,《淮南子·泛論》就有記載:發墓者誅,竊盜者刑。張家山簡《二年律令》中的《盜律》規定,‘盜發塚’與傷人致殘、訛詐、殺人及拐賣人口等同罪,都應處以磔刑。唐代對盜墓的處罰有了更為明確的分類:各種盜掘墓葬者,罰處勞役,流放遠方;已經打開棺槨的,處以絞刑;盜掘然而尚未至於棺槨的,判處徒刑三年。值得一提的是,在唐代‘開劫墳墓’與‘十惡忤逆、官典犯贓、故意殺人、合造毒藥、放火持仗’以及‘連’、‘逆黨’等同樣,被列為最嚴重的罪刑之一,屬於不赦之罪。宋、元、明、清諸朝代,對盜墓的處罰也都以唐代律法為基礎製定,總體上都是以嚴刑懲處為主。”
“那······那啥······”胖李頭上冒出了冷汗,方向盤都握不穩了,輕聲問道:“現在咱共和國的法律怎麼判來著?”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1年通過的《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確立,修訂後的刑法予以保留。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出現4種情形量刑在10年以上······”我慢慢的說道。
“臥槽!你怎麼知道的這麼清楚!”胖李驚恐地問道。
“我剛才百度的。”我回到:“不就,就算沒被抓到,盜墓也算是造了惡業,有損陰德,會背上陰債的。我爸以前有幾個認識的人,據說盜過幾個墓,按他們的說法大部分普通人家甚至少有錢的人的墓到現在根本已經沒有什麼墓室了,隻有積滿了土的爛棺材。經曆也遠沒有小說中說的那麼奇幻,隻是看到墳包之後,幾個人一起拿鏟子挖開,挖到半人深的時候就有零零碎碎的東西出來了。大多是些銅煙嘴啊,碗啊碟子啊之類的東西。而且他們處於這行業食物鏈的底端,大部分東西都賣不出什麼價格,很多東西也就是幾百幾千的就賣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