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沒談攏,自然就該法庭上見真章了。
喬二嬰旁敲側擊過李婷婷的態度,她的目的十分明確:錢。
隻要有可能拿到更多錢,名聲和臉麵都可以丟一邊。
對於和解,李婷婷獅子大開口。
和解可以,她要2/3以上的遺產。
孫桃當然接受不了這個要求,到此,兩個女人徹底撕破了臉,走必要的庭前調解程序時,自然沒能調解成功,繼而依照法定程序開庭審理。
本案的另一位繼承人,王大的兒子王誌和,則被法院列為共同原告出庭。
進入庭審階段後,喬二嬰作為原告律師,先將遺囑被繼承人生前經過公證的遺囑內容做了說明。
“本人王大現有財產:銀行存款400萬人民幣……房屋一套,坐落在B市日月區一二街三四號,現評估價值300萬元……汽車一輛,車牌號XXXXX……另持有B市紅商製衣廠合夥股份,現估價400萬元……全部由本人的摯愛李婷婷女士繼承。”
被告律師開了口:“請問原告律師,你確定你手上這份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嗎?”
“這份遺囑是被繼承人王大生前留下的最後一封遺囑,而且經過公證。公證遺囑在遺囑分類中具有最高效力,而它身為被繼承人死亡前留下的最後一封遺囑,也恰好證明了符合被繼承人處分財產的遺願。”
喬二嬰避重就輕,說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所以,這份公證遺囑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被告的代理律師是一個年約四旬的中年男人,在涉及婚姻法和繼承法案件的領域小有名氣,是一位按時收費的大咖級律師,自然看穿了她的心虛,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問題所在。
“我問的是遺囑內容是否合法有效,原告律師卻從遺囑形式大談法律效力,轉移話題。因為,身為一個專業的律師,原告律師也看出來了,這份遺囑的內容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律師擲地有聲,滔滔不絕。
“你所說的這些財產,存款、房屋、汽車、股份,這些都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共有的財產。試問,一份全篇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處置的遺囑,怎麼能稱作是‘合法有效’的呢?”
意料之中的事。
喬二嬰丟給李婷婷一個“我說會這樣的吧”的眼神。
她早跟當事人說過這份遺囑的非法性,可對方偏偏不肯主動提出這個有眼睛的人都能看出來的漏洞,總抱著一種瞎貓碰上死耗子的心態,想試試看能不能蒙混過去。
喬二嬰勸得多了,李婷婷直接一句“是我要打官司還是你要打官司”,直接把她的話堵在了喉嚨裏。
得,您是當事人,您老大,您說啥就是啥。
反正是一起輸定了的官司,意思意思走個過場就算了,希望不會給審判長留下不好的印象。
現在,非法性被原告律師毫不留情地揭穿了,喬二嬰自然沒道理跟法條硬碰硬,痛痛快快地承認了遺囑部分無效。
所以,現在的遺囑由“王大的全部財產”縮減了整整一半。
——少掉的那一半,是屬於配偶孫桃的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