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即刻就不說話了。她來看了我一眼,“怎麼?生氣了?”
我搖頭,“沒有。不過童謠,我也不知道是為什麼,就是在你麵前的時候老是想說話,可能是我太想在你麵前表現的緣故吧。”
她的臉紅了一下,“馮笑,我們不說這個好嗎?”
此刻的她正在看著我,而且她的眼神讓我忽然感覺到了一種壓力。猛然地,我忽然想起那次我和童謠一起去拜訪那位康先生的時候那位智者對她的分析。
當時,那位康先生一見童謠就知道了她警察的身份,因為他說他發現童謠總是會習慣性地去看別人的雙眼之間的那個位置,而且他還說,那是警察的習慣,因為那樣的眼神可以無形中給對方造成一種心理上的壓力。
也就是說,童謠其實對心理學應該很有研究的。
可是,她為什麼在剛才的時候要表現出一種對心理學方麵的了解很表淺的樣子?
這一刻,我忽然覺得她好虛假。所以,我禁不住就生氣了,而我生氣的原因是自己有一種被她戲弄了的感覺。
很多時候就是這樣,當一個男人得不到某個女人的時候就會莫名其妙地產生這樣憤怒的情緒,而且往往容易去把一件小事情誇大。所以我即刻地就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也就開始竭力地控製著自己內心裏麵忽然產生出來的這樣的情緒。
我說:“童謠,我想回去了。”
她看著我,“你真的生氣了?”
我估計是自己剛才忽然變化的臉色被她注意到了,我說:“童謠,其實很多事情你都清楚,但是你為什麼非得要來問我呢?”
她很詫異的樣子,隨即來問我道:“你指的是什麼?”
我禁不住就說了出來,“你明明對心理學很有研究,但是卻裝出知之甚少的樣子。你這不是在戲耍我嗎?”
她即刻瞪著我說:“馮笑,你怎麼能這樣想呢?我對你前麵說的那些真的不懂。我是學過心理學,前麵我已經給你講過了,不過我對催眠什麼的根本就沒有研究過。你知道我為什麼會對那樣的東西感興趣嗎?因為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那就是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為什麼不能廣泛使用這樣的技術呢?”
聽她這樣一講,我心裏頓時就好受多了。我問道:“那麼,在法律上有關於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催眠術的規定嗎?”
她點頭,“在我國,從立法條文上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所獲口供是否有證據能力,可否作為物證、書證等其他證據的線索來源。從司法實踐上看,對違反法定程序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隻要經過查證屬實,其口供作為證據往往也具有證據能力。至於根據非法方法所得口供而獲取的其他物證、書證更是具有完全的證據能力,而且更能確認該口供的真實性。法律的容忍使訊問中的催眠有了生存的可能和空間。不過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是我國莉事訴訟的兩大目的,但二者究竟孰輕孰重,長久以來都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但是很多人認為,通過催眠所獲得的言辭並不必然真實可靠,催眠術的使用有陷入人罪的嫌疑,且如果使用不當,可能會給犯罪嫌疑人帶來精神上的損害,因此,在訊問中,催眠術必須被嚴格限製使用,以避免這種應急方法的濫用。”
我點頭道:“也就是說,對於催眠術在審訊中應用其實還處於一種爭論的狀態?”
她點頭道:“是啊。現在有人提出,催眠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要堅持兩個原則,一是案件範圍限製。使用催眠術獲取口供的案件類型一般是暴力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恐怖性質犯罪等。因為這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涉及麵廣,證據不易收集,而如果久偵不破,將會導致這類惡性暴力性犯罪越來越猖狂。二是程序限製。首先隻能在一般訊問方法難以奏效時使用。訊問,歸根到底應該是一種言語上的交鋒和交易。高水平的審訊專家可以充分利用人性的弱點,在較短時間內合法地引導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實供述。催眠隻能作為一種殺手鐧最後使用。因為一旦這一技術泛濫,不僅會導致公安隊伍整體訊問水平的逐漸衰落,還會大範圍地剝奪被訊問方的應有權利;其次,應用催眠術時,必須事先征得檢察官的同意,並且得到檢察院相關部門上級領導的書麵批準。建立這一程序屏障。也是為了盡可能地減少催眠術的使用,防止權力濫用帶來的危險。第三,催眠術的實施主體一般包括兩個:催眠的誘導人員和參加案件審訊的偵查人員。前者必須是高級專業人員,如符合條件的精神病學專家、心理學家、醫生等;後者在獲得書麵批準後充當催眠協調員,組織催眠訊問。第四,催眠過程和催眠後的訊問情況要完整地做好錄音、錄像工作,以保證對催眠術使用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