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八王議政(1 / 2)

後金的國體,是軍事農奴主階級的專政。後金的政體,即其政權構成的形式,是君主集權製。但是,後金汗努爾哈赤,為使其汗權具有穩定性和延續性,解決擇立汗位繼任者的難題,試圖改革君主集權製政體,實行八大貝勒共治國政的體製。

努爾哈赤的八大貝勒共治國政製,是同八旗製度密切關聯的。

在經濟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個龐大的經濟集團,旗主貝勒又都是本旗最大的財富擁有者。當時的習俗是,“有人必八家分養之,地土必八家分據之”(《胡貢明五進狂瞽奏》,《天聰朝臣工奏議》上卷)。努爾哈赤告誡子孫們:“預定八家,但得一物,八家均分公用,毋得分外私取。”(《清太祖武皇帝實錄》第4卷)每次兵馬出征所獲,按照八旗依軍功大小進行分配。其中各旗的旗主貝勒,在該旗中是金帛、牲畜、房田和人口的最大占有者。如大貝勒代善為正紅旗的旗主貝勒,他早在萬曆四十一年(1613),就占有諸申五千戶,牲畜八百群,白銀一萬兩,敕書八十道。八旗軍進入遼沈地區之後,旗主貝勒占有的財富更急劇膨脹。八旗的旗主貝勒既為該旗最大的財富擁有者,他必然要求政權機關中,有與其財富相應的政治權力。

在政治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個巨大的社會集團,旗主貝勒又都是本旗最大的封建主。各旗的固山額真、梅勒額真、甲喇額真和牛錄額真,各置官屬,領有部眾,分轄屬民,等級嚴格,名分有定。旗主貝勒即是該旗的最高行政長官。從後來盛京大政殿與十王亭的建築形式,可以反映出在後金汗之下,八旗的旗主貝勒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地位。旗主貝勒既為該旗大小封建主的總代表,他必然要求在後金政權機關中,分享相應的決策權力,參與國事。

在軍事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個強大的軍事集團,旗主貝勒又都是本旗的軍事統帥。努爾哈赤以“十三副遺甲”起兵,連年征戰,南北馳突,占領遼沈,建立後金,主要是靠軍事勝利發展起來的。後金對外掠奪,對內鎮壓都需要有一支精銳的軍隊。後金汗努爾哈赤依恃鐵騎勁旅,吞並諸部,攻城略地,擄掠金帛,俘獲人畜,因而八旗軍隊成為後金統治的八根支柱。所以,旗主貝勒在後統治機構中占有極重要的地位。旗主貝勒既為該旗的主帥,他必然要求在後金政權機關中,握有與本旗軍事實力相應的執政權力。

在宗族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個血緣的宗親集團,旗主貝勒又都是本旗的宗親族長。努爾哈赤起兵以來,各歸降部眾,由其酋長統領,編丁入籍,披甲入旗。旗下之甲喇,甲喇下之牛錄,往往是同一血緣的宗親家族。若幹宗族家族,組成宗親集團。有的牛錄額真,兼任族長。各級額真除管其所屬的經濟、政治和軍事外,還兼理宗族內部事務。所以,旗主貝勒既為該旗的總族長(或委他人為族長),他就必然要在後金政權機關中握有與本旗宗族利益攸關、實力相當的執政權力。

由上,旗主貝勒在後金政權機構中的權力,是按其經濟、軍事、社會和宗族的實力來分配的。努爾哈赤有鑒於此,又以嗣子褚英、代善為戒,決定實行八大貝勒共治國政的製度。

天啟二年即天命七年(1622)三月初三日,後金汗努爾哈赤發布實行八大貝勒共治國政的《汗諭》:

眾貝勒問上曰:“基業,天所予也,何以寧輯休命?休命,天所錫也,何以凝承?”上曰:“繼朕而嗣大位者,毋令強梁有力者為也。以若人為君,懼其尚力自恣,獲罪惡於天也。且一人縱有知識,終不及眾人之謀。今命爾八子,為八和碩貝勒,同心謀國,庶幾無失。爾八和碩貝勒內,擇其能受諫而有德者,嗣朕登大位。若不能受諫,所行非善,更擇善者立焉。擇立之時,若不樂從眾議,艴然變色,豈遂使不賢之人,任其所為耶!至於八和碩貝勒,共理國政,或一人心有所得,言之有益於國,七人宜共讚成之。如已〔己〕既無才,又不能讚成人善,而緘默坐視者,即當易此貝勒,更於子弟中,擇賢者為之。易置之時,若不樂從眾議,艴然變色,豈遂使不賢之人,任其所為耶!若八和碩貝勒中,或以事他出,告於眾,勿私往。若入而見君,勿一二人見,其眾人畢集,同謀議以治國政。務期斥奸佞,舉忠直可也。”(《清太祖高皇帝實錄》第8卷)

同日,努爾哈赤關於八大貝勒共治國政的《汗諭》,除《清太祖高皇帝實錄》上述載引外,《滿文老檔》中還載有如下內容:

其一,八王共議,設女真大臣八人,漢大臣八人,蒙古大臣八人。在八大臣之下,設女真理事官八人,漢理事官八人,蒙古理事官八人。眾理事官審理後,報告諸大臣;諸大臣審擬後,上報八王;八王定斷擬定之罪。

其二,國主在一月之內,於初五日、二十日,兩次升殿。正月初一日,向堂子叩首,向神祇叩首。隨後,國主向諸叔諸兄叩首。然後,汗坐在禦座上。汗及接受汗叩首之諸叔諸兄,均坐在一處,接受國人的叩賀。

其三,在父汗所規定八分所得之外,若另自貪隱一物,貪隱一次,革一次應得之一分;貪隱二次,革二次應得之一分;貪隱三次,則永革其應得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