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節 廣交歌妓(1 / 1)

文人與歌妓交往,在唐宋兩代是一個十分普遍的現象。蘇軾也不例外。

王朝雲是杭州歌妓,十二歲被蘇軾看中,納為侍妾,朝夕相處二十三年,確為蘇軾的紅顏知己。

宋代文人多是“亦文亦客”的雙重身份。他們除有家妓之外,更多的交往對象是官妓。宋代的官妓包括教坊中的歌妓,軍中的女妓和從中央到地方歌署中的歌妓。宋代的教坊妓不大景氣,而最為活躍的則是各地州府的官妓。官妓既依附於各級官府,也就為各級官府的官員們獻藝、服役。宋代的地方官員每有賓客或官員過境,都要有宴會,宴會之上又命官妓唱曲侑觴(勸人飲酒)。但宋代對官妓有一條規定,即不許侍寢。據《西湖遊覽誌餘》卷二一引《委巷叢談》雲:“宋時門閫(kūn,地方將帥的官衙)帥、郡守等官,雖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就是說,陪舞、陪酒可以,但不可陪睡,這不同於今天的“三陪小姐”。

蘇軾一生雖官宦生涯漂泊不定,但除了入獄那幾個月外,始終不離官場,而他本人又文采風流,故與官妓的交往十分頻繁。比如蘇軾任杭州通判時,三年之中杭州三易知州,迎來送往,都有宴會。在這種場合,蘇軾就兼代歌言情,以歌妓的身份向離任官員表惜別之情,向上任的官員表歡迎之意,如其《菩薩蠻·娟娟缺月西南落》的小序中,就寫明了是“西湖席上代諸妓送陳述古”;也曾派官妓前往蘇州迎接來杭州任新太守的官員(見《菩薩蠻·玉童西迓浮伯丘》)詞及序。烏台詩案後,蘇軾被貶為黃州團練副使,不許簽書公事,實為罪犯,但仍掛著官銜,所以也少不了官場的這種應酬。據周(huī,同輝)《清波雜誌》載:“東坡在黃岡,每用官妓侑觴。群妓持紙乞歌詩,不違其意麵與之。”李之儀的《跋戚氏》一文,對蘇軾與歌妓相樂並應歌妓之請而寫詞的經過有十分詳細的記敘。逆境中尚且如此,其他可想而知。

除了官場中與妓女交往外,攜妓而遊也是唐宋文人與妓女交往的重要內容之一。除一般遊山玩水外,特別是重陽節,上巳日(三月初三)等傳統節日,攜妓郊遊更是一種時髦。蘇軾也樂於此道。如元豐三年(1080)在徐州重陽節攜妓登高,並寫下《西江月·重陽棲霞樓作》一詞,內有“且教紅粉相扶”雲雲。

蘇軾不僅和官妓廣有交往,而且也還和友人的家妓詩文相贈。如在黃州時,他就和黃州知州徐君猷的四位家妓交往,並有詩詞相贈。

宋代官妓發達,因此對官妓的妓籍管理也較為嚴格。官妓選自私妓,隻有具有較高藝術水準的私妓,才有可能入籍成為官妓。而官妓要脫離妓籍(即從良),首先要征得地方官吏的同意。蘇軾在杭州時,就曾為兩位官妓脫籍(解除妓籍)。據宋人陳善《捫虱新話》下集卷九載:“東坡集中有《減字木蘭花》詞雲:‘鄭莊好客,容我尊前先墮幘(zé,頭巾)。落筆生風,籍籍聲名不負公。高山白早,瑩骨冰肌那解老?從此南徐,良夜清風月滿湖。’人多不曉其意。或雲:坡昔過京口,官妓鄭容、高瑩二人當侍宴,坡喜之。二妓間請於坡,欲為脫籍,坡許之而終不為言。及臨別,二妓複之(又到)船所懇(求)之。坡曰:‘爾當持我詞以往,太守一見,便知其意。’蓋是‘鄭容落籍,高瑩從良’八字也。此老真爾狡獪(kuài,狡猾)耶!”蘇軾利用自己的特長,通過寫詞的方法,巧妙地將八個字暗置於每句的句首,以此來表示同意兩位妓女的脫籍請求。

可以說,在與妓女的交往方麵,蘇軾堪稱北宋“亦文亦客”人物的典型代表。社會風氣使然,不必少見多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