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節 為“小民生計”著想(1 / 2)

若小事處處爭競,則大事或反有放鬆之時,不分大小,朝夕爭辯,徒為彼族所輕視也。

——曾國藩

由於曾國藩的地位,他的處世,不可能隻限於常人之間及日常生活的小事,更會涉及到國家外交等方麵的大事。

曾國藩提出了在對外交涉中須“大事苦爭,小事放鬆”的主張。強調指出:“凡與洋人交際,小事可許者,宜示以大平恕,大事不可許者,宜始終堅執力爭。若小事處處爭競,則大事或反有放鬆之時,不分大小,朝夕爭辯,徒為彼族所輕視也。”總體說來,中國正“漸圖自強”,為了贏得時間,應當在“堅守條約”的前提下予以力爭。他說:“與洋人交際,豐裁不宜過峻,宜帶渾含氣象。渠之欺侮詭譎蔑視一切,吾若知之若不知之,恍似有幾分癡氣者,亦善處之道也。”這就說明,曾國藩的“大事苦爭,小事放鬆”的基本思想運用於外交事務之中,就形成了他有時在有關問題上抵拒抗爭的一麵,同時,又因為總體方針是堅守條約,故又帶有極大妥協性。

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以後,國內農民起義尚未鎮壓下去,“中外和好”的局麵開始形成。曾國藩積極主張“攘外必先安內”,即全力鎮壓太平天國等農民起義之後,必須考慮“禦侮”的問題。其基本設想是:“苟欲捍禦外侮,徐圖自強,非持以一二十年之久,未易收效。然因事端艱巨,畏縮不為,俟諸後人,則永無一自強之日。”為了爭得十年、或二十年時間的和平環境,在總結前段經驗教訓之後,他強調維持和遵守不平等條約的重要性,明確指出:“道光庚子以後,辦理夷務,失在朝和夕戰,無一定之至計。遂至外患漸深,不可收拾。……惟賴守定和議,絕無改更,用能中外相安,十年無事。”圍繞著以遵守不平等條約為基本準繩而進行的“大事苦爭,小事放鬆”這個中心,我們可以就曾國藩在處理對外交涉中一些具體事例作些分析考察。

關於“華洋會剿”的問題,曾國藩先是表示反對,繼則認為條約所未規定開放的口岸不需外人相助收複,再則,既已借助,就得以禮相待,不能再生枝節。

在用中國之錢購買外國船隻,由英國人組織艦隊的問題上,曾國藩也表示了“大事苦爭,小事放鬆”的基本立場。

1861年8月,曾國藩曾向清廷上了一個關於購置外國船炮的奏疏,主張用實力武裝水師,以清軍將領主辦其事;他在給友人信函中指出:必須“操縱自如,指揮由我”,每船隻“酌留外洋三四人,令其習槍習火”。然而,代辦購置船炮事務的英國人李泰國,妄圖以英國海軍大尉阿思本為艦隊司令,艦上全用英國人,陰謀使這支中國購買的艦隊,成為外國人所控製的侵華工具。曾國藩認為,這是喧賓奪主,“前則大掠資財,割剝遺黎,日後則百端要挾,損我國威,”他明確指出:“洋人本有欺陵之心,而更授以可陵之勢;華人本有畏怯之素,而又逼處可怯之地。”這種長他人威風,滅自己誌氣的引狼入室的作法萬萬使不得。曾國藩堅持民族大義,維護國家主權,經過深思熟慮,提出了妥善解決此事的兩條對策。下策是於所購七船中“酌撥數船,與阿思本統帶,配用洋兵。撥數船與蔡國祥(按:蔡氏時為湘軍將領)統帶,配用華兵”;上策是給洋兵“趕即撥給薪工經費,責成阿思本迅速押帶回國,並將狡獪異常之李泰國趁勢革退,不準再幹預中國事務”。至於所費一百多萬兩銀子,要盡數索回。“即使全不能收回,亦屬無關緊要。”應以維護主權為重。在曾國藩等人的“苦爭”和堅決反對之下,“李泰國先生失掉了中國海關總稅務司之肥缺,阿思本艦長沒有當成一名滿清的水師提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