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宣讀起訴書。
起訴書很長,共有48條。黃火青念到第二十三條後,由副廳長史進前讀完後麵的25條。
最後,黃火青接過起訴書,用洪亮的聲音宣讀10名被告名單,並說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犯林彪、康生、謝富治、葉群、林立果、周宇馳已經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其他案犯另行處理。稍後,他慎重地宣布自己的簽名:黃火青。
起訴書念完,江華宣布:“對本案10名被告人,由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分別審理。被告人,你們在庭審過程中,必須聽從法庭指揮,不得違反法庭規則。你們有辯護的權利和最後陳述的權利。”
說罷,他命令:“把被告帶下去,現在休庭。”
法官、檢察官、書記員和辯護人按程序退庭。
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被押送回空軍學院。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押往市內的看押點。江青則被押送回秦城監獄。
11月20日上午當天的審判,除了在場的1200名觀眾直接目睹,許多人從電視或報紙上了解了主要過程。
在法庭旁邊的觀測室裏,25名黨和國家領導人正坐在電視機前觀看。
一些市民與遊人得到消息後駐足圍觀,其中有外國記者與使館人員。值勤的警察隻好往外麵轟。
幾名神通廣大的外國記者已開始拍攝停在曆史博物館和公安部停車場上的高級轎車牌號,記錄數量,日本記者星野元男趁警衛不注意,擅自用快速相機往公安部內拍照。結果,相機被沒收,扣留了記者證。
還有一些外國記者,圍著公安部轉悠,大約30多人。
當晚,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都播放了審判的新聞。
北京、上海、廣州,及至騰格裏沙漠深處,每個單位、每個軍營、每個家庭,都把收聽、收看特別審判新聞當成頭等大事,以致在北京的一個新加坡代表團被中方陪員涼在賓館,公務人員全部回家看電視去了。
第二天,《人民日報》《光明日報》《解放軍報》等全國各大報刊,就審判發表社論、消息、照片、特寫。
國外的報刊、電台、電視台也刊登和播放了不知從哪條渠道得到的新聞。其中《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都刊載了大篇幅的文章。英國BBC電視一台、瑞典電視台一台和二台,都播放審判經過,此外,墨西哥等美洲國家的報刊也搞到了新聞來源。
這場世紀的審判震動了全國,轟動了全世界。
法庭上,王洪文說:“我認罪”
時間真如白駒過隙,特別法庭自11月20日開庭以來,一個月已經過去了,進入了法庭辯論。
麵對被告的抵賴、推卸、狡辯,法庭將大量的犯罪事實列舉出來,用事實進行裁判。起訴書上所列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罪行,經法庭調查,人證物證確鑿無誤。法庭宣讀:在48條罪行中,林彪、葉群38條,黃永勝10條,吳法憲10條,李作鵬4條半,邱會作5條。
12月18日下午,黃永勝出庭辯論。在以後的三次辯論中一再強調:“現在我承認是林彪反革命集團成員,我犯有嚴重錯誤,在若幹問題上犯有罪行。我對自己是這麼一個看法。”
黃永勝的辯論被公訴人出具詳盡而確鑿的證據,認定他為林彪集團主犯。
第二法庭審判長伍修權說:“在昨天法庭辯論過程中,黃永勝為自己的辯護結尾的時候,曾經說過還有補充辯護的,因此,我們現在允許你繼續作補充辯護。同時,也提醒你,我們已經聽了你接近3小時的辯護。所以過去講的請你就不要重複了。對其他的問題,你要辯護的可以辯護,可以進行補充辯護。你現在可以講。”
黃永勝把站著的身體調整一下,擺好架子,說:“我先說明一下,我考慮了,我放棄這個叫做陳述也好、辯護也好,我放棄這個權利。”
伍修權說:“那麼,法庭認為你沒有新的辯護,所以同意你不繼續辯護。”
“那可以。”黃永勝應道。
接著,伍修權宣布:現在法庭辯論結束,根據法庭進行程序,被告人還有最後的陳述權利,你現在還有什麼最後陳述的。
黃永勝思考片刻,說:“我沒有什麼更多最後的陳述的。我從1971年9月24日被捕以來,10年中間我想了兩句話,想在這裏說一說,兩句。”
“那你就說吧。”
黃永勝慢慢地說道:“惟有赭衣供瘐病,不曾滑埃答人民。”
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在辯護中,對起訴的罪行供認不諱,表示願意服法。吳法憲認罪說:“我私自把空軍的指揮權完全交給了林立果,出賣給林立果,我犯下了滔天罪行……實際上我就是為林彪反革命政變,為林彪陰謀殺害毛主席,提供了方便,提供了條件。”他哭喪著臉說:“我罪惡這麼大!這麼多!對黨、對國家、對人民、對民族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我實在對不起黨,對不起人民,按照我的罪行應該槍斃我。”
江騰蛟出庭辯護。他一到庭就說:“我老老實實,有什麼說什麼。”他供認:林立果的“小艦隊”召開的“三國四方會議”,他是南方片的負責人,《“571工程”紀要》的指揮班子,1971年9月12日晚,謀殺毛主席的計劃失敗後,他與周宇馳、於新野、王飛等人在空軍學院開會,策劃南逃廣州,另立中央。他供認自己的罪行是反革命性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