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橋的鐵窗生活(1 / 2)

四年之後,“狄克”和他的夥伴作為反革命集團主犯被押上了曆史的審判台。

對於張春橋的審判,大致如下:

在被告席上,江青依然“和尚打傘——無發(法)無天”。

王洪文倒是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

姚文元胸前依然別著一支鋼筆,金魚眼睛仍朝著天花板,一般尚能認罪,但往往要咬文嚼字,掂斤撥兩。

惟有張春橋胡子邋遢,雙唇緊閉,從頭至尾一言不發,以沉默相抗。他鬆弛了的眼瞼低垂,一雙眼睛更顯得成了三角形……

張春橋在審判中實行“三不主義”:

麵對提問,不答;

送達文件,不看;

要他簽字,不簽!

香港黃河浪先生當時為審判台上的張春橋寫了一首詩,頗為傳神:

當年舌尖分叉

噴吐謊言的瀑布

每一星唾沫

都是殺人的蛇毒

而今啞口無言

滔滔雄辯已冰封

你的心冷到零度

正因為張春橋“而今啞口無言”,問他不答,所以審訊張春橋比審訊江青、姚文元、王洪文要快得多。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張春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的罪名是: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條發動武裝叛亂罪,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

張春橋被關押於北京遠郊的秦城監獄。

差不多每隔一兩年,從那高牆深處,總要傳出一點關於張春橋的消息。

在“四人幫”之中,隻有江青與張春橋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姚文元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王洪文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到了一九八三年一月,張春橋與江青緩期兩年已滿。根據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死刑緩刑期間如有悔改表現,可改刑為無期徒刑。”張春橋與江青均被改判為無期徒刑,理由據說是:“沒有以極端的方法抗拒勞動改造。”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送達張春橋,上麵寫著:

罪犯江青,女,現年六十九歲,山東省諸城縣人,現在押。

罪犯張春橋,男,現年六十五歲,山東省巨野縣人,現在押。

上列罪犯江青、張春橋,經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於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特法字第一號判決,認定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案的主犯,都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蔑陷害罪,罪犯張春橋並犯有第九十三條策動武裝叛亂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嚴劣,分別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

罪犯江青、張春橋的死刑緩期執行期,到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兩年期滿。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組成合議庭,對罪犯江青、張春橋在死刑緩期執行間的表現,進行了調查。現已查明,罪犯江青、張春橋在死刑緩期期間,無抗拒改造惡劣情節。本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一七二之會議決定,裁定如下:

對原判處罪犯江青、張春橋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原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二日日本《朝日新聞》,刊載了該報駐北京特派員橫崛的電訊,報道他走訪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發言人、辦公室主任魯賢所得到的信息。

橫崛在詢問江青近況之後,問道:“另外三個人張春橋、姚文元和王洪文,他們的情況怎樣?據說張春橋患癌症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