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1章 重視契約才有生意(1)(2 / 3)

如何才能取信於人呢?猶太人認為,樹立誠信第一的觀念是取信於人的起碼要求。猶太人在商旅生涯中曾遭受到一些無端的打擊和歧視,也遇到過無數工於心計的謊言或圈套,但他們始終對上帝的教誨深信不疑:遵守約定,誠實為人,死後才可以升上天堂。

在商海中,他們有更為深刻的體會:取得別人的信任是交易順利完成的基礎。猶太人恪守契約,但他們不千篇一律地簽訂書麵的合同,他們往往隻在口頭上做出非正式承諾,非書麵的協議,隻要雙方接受,他們就會不折不扣地按照約定去辦事。猶太人重信守約的這種美德為他們贏得了美譽。

在具體的商業交易中,《塔木德》中規定了許多規則,嚴格禁止那些充滿欺騙性的推銷或宣傳手段。比如:不能把家畜塗上顏色來蒙騙顧客;貨主有向顧客全麵客觀地介紹所賣商品質量的義務,如果顧客發現商品有事先未得到說明的問題,則有權要求退貨;在定價方麵,盡管當時沒有標準統一的價格,需要雙方自行商定一個合理的價格,但一般來說商品多少還保持在一定的價位上。因此,如果賣主欺騙買主不知行情,使商定價格高出一般水平的10%以上,則規定此交易無效。

這些規定在現在看來,也許是再平常不過了。但是,《塔木德》形成於世界大多數民族還處在農耕社會的時期,它能預見將來社會以商業和貿易為主,並闡述這些誠信經商的道理,這是極富先見之明的。

猶太商人從不做“一錘子買賣”,那種“隻要每個人上我一次當,我就可以發財了”的想法在他們看來無疑是自取滅亡。按理說,猶太人沒有自己的家園,被人到處驅來趕去,就很容易在生意場甚至在與人交往中形成“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短期策略和流寇戰術,而實際上猶太人絕少有這種劣跡,他們從不以次充好。

為什麼?除了因為文化背景中有重信守約的傳統外,更有其民族在流動不定的生存狀態中遵守商業活動規律的原因。

絕不許合同出現漏洞

很多因經濟糾紛引起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源於合同糾紛,要麼是合同模糊,當事人雙方的意思不清楚;要麼就是合同的一方故意鑽空子,因為合同不可能將一切情況都說清楚。

一天,有位美國律師請求預約藤田先生。這時,藤田手頭正忙,就沒有答應對方。

“無論如何請您抽出一點時間。”對方懇求道。

“抱歉,我實在沒空。”藤田婉言謝絕。

“那好吧,每談一小時,給您奉上酬金200美元。”對方開了價,如此誠懇的態度使藤田很難為情,這說明定有要事。

“好吧,那就給你30分鍾。”

律師是美國一家猶太人公司的法律顧問,該公司與日本一家商社達成了合作意向,現在需要一名監視日本公司是否守約的監督人,一月付1000美元,請藤田給推薦一名合適人選。律師拿出公司老板給藤田先生的信:“因為您是猶太人的朋友,所以您介紹的監督員一定可靠。”之後,律師又拿出了該公司同日本商社的合作協議。

藤田看完後,不覺笑了起來。從美國人眼裏看來,這也許是一份完滿的協議,而在日本人看來,則是一份漏洞百出、暗算人的合同。於是,藤田不僅給律師指出了該合同的漏洞,而且介紹了一位可靠的監督員。這個人幾乎不幹什麼工作,每月就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1000美元的收入。盡管如此,律師卻非常滿意的。因為他不僅及早發現了合同的漏洞,而且找到了一名合適的監督員。否則,一旦日本商社鑽其漏洞,損失可能就不堪設想了。

聰明的猶太人在訂立合同時謹小慎微,絞盡腦汁,絕不許出現任何漏洞。商場就是戰場,實行商業操作中,即使和別人簽一個很小的合同時,也不能大意,否則很容易被對方鑽空子。

很多因經濟糾紛引起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源於合同糾紛,要麼是合同模糊,當事人雙方的意思不清楚;要麼就是合同的一方故意鑽空子,因為合同不可能將一切情況都說清楚。猶太人力爭經商時要把該防範的問題變成白紙黑字,從而盡可能地堵住漏洞,這種精神很值得生意人學習。

沒空子可鑽時才能交易

每一次商業交易,就是一次智能的較量。猶太商人從不給壞商人機會,他們往往要事先了解對方的實力與信譽,同時還要了解自己的實力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