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勞動關係協調員(1 / 1)

一、職業介紹

隻要有企業,就有勞動關係,隻要有勞動關係就需要“勞動關係協調員”這樣的專業人才來進行協調活動。勞動關係協調員主要是指從事勞動標準的宣傳和實施管理以及勞動合同管理、集體協商協調、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工作的人員。是勞動關係工作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係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利益協調機製、訴求表達機製、矛盾調處機製、權益保障機製的最基層承擔者。這一職業的從業人員需要具備勞動關係和勞動保障法律方麵的專業知識,以及嫻熟的溝通與交流能力。

該職業是一個新興職業,2008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勞動關係協調員職業及國家職業標準,將其納入職業化管理。

二、工作內容

1.從事用人單位勞動標準的宣傳實施,參與勞動合同的管理,特別是勞動合同的製定、簽訂和履行等工作;

2.參與用人單位、區域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管理、企業規章製度製定和民主管理等工作;

3.參與用人單位、區域勞動關係協調、勞動爭議預防和處理等工作;

4.接受委托參與用人單位、區域集體協商及集體合同的起草、簽訂等工作;

5.接受選聘擔任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工作;

6.接受委托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民主管理、勞資溝通、集體協商提供專業幫助;

7.參與處理員工申訴和勞動爭議仲裁等活動。

三、職業現狀和前景

勞動關係是最重要和最複雜的社會關係,其內容高度敏感,形式複雜多樣。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斷發展的背景下,新型勞動關係大量湧現。目前,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數量增長速度較快,平均以每年20%~30%的速度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同時,專業人才的缺乏也是勞動爭議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的重要原因。在“協”、“調”乃至“裁”等環節中,真正懂得相關法律又熟悉協調技巧的專業人士相當缺乏。雖然我國目前已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數十萬個,地區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近萬個,但由於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大部分成員為兼職人員,且未接受過專業培訓,因此無法勝任調解勞動爭議的工作,很多勞動爭議案件無法得到有效解決。設立勞動關係協調員這一新職業,對於滿足社會的需求,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增強其解決勞資問題的能力,促進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