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農民可以自行在自留地、承包耕地上建住宅嗎?(1 / 1)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是不允許農民在其自留地或者承包的耕地上建房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據此,在承包的耕地建房顯然為法律所明令禁止。農村集體發包給農民種植的耕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農民在合同規定的承包期間,必須按合同的約定使用,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如果改變土地的用途,例如,有用耕地來建房等從事非農建設的情況,則必須履行嚴格的農用地轉非農用地手續,否則違法。對於自留地來說,國家雖然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在其土地上建房,但自留地從其性質來看,一般也都是農業用地,同樣,依照法律的精神,如果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是不能隨意建房的。

案例介紹

原告關某一家3口與其養父共同居住在南山村44號。在該院,關某自有房屋6間,其中北房4間,東、西房各1間,宅基地麵積為142平方米。2001年,關某通過當地村民委員會向其鄉政府申請建設3間房的宅基地使用權。該村因進行新批宅基地的整體規劃,並經批準取得在該村以北非耕地的建房用地。按照該鄉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對住房條件確有困難的可批準兩間房宅基地使用權,麵積為73.5平方米。鄉政府於2002年4月3日以口頭形式正式批準原告關某在上述位置的兩間房宅基地使用權。關某不服該批準決定,並認為按照當地鄉政府的規定,從未申請過宅基地的雙農戶可以得到3間房的宅基地,現鄉政府僅批其兩間房的宅基地於法無據,遂以鄉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分析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政府均應貫徹執行。該鄉政府在堅持合理利用農村非耕地及空閑地等原則的同時,根據該地區處於近郊區及人多地少的實際情況,結合了關某一家住宅房宅基地實際使用狀況,雖然批準的宅基地比關某申請的宅基地少,但符合我國土地法精神,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合理,法院應當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