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當事人不服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時如何尋求救濟?(1 / 2)

我國民事審判實行的是兩審終審製,即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就宣告終結的製度。當事人對一審的民事判決不服,可以通過上訴的方式啟動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而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所適用的程序。第二審程序又稱為終審程序或者上訴審程序。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審理請求,要求撤銷或變更一審裁判的訴訟行為。上訴與起訴一樣,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上訴的,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

(1)必須有法定的上訴對象。法定的上訴對象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提起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作出的第一審判決以及法律明確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提出上訴。可見,當事人的上訴隻能針對特定的裁判提出。

就判決而言,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對民事案件作出的判決,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對於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基層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當事人不得提出上訴。

就裁定而言,隻有法律明確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當事人才能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對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和駁回起訴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主體合法。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具有合格的主體。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必須是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判決承擔民事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的計算,應當從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的第二日起算。各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時間不相同的,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4)必須提交上訴狀。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