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出取息的資財,出借人總是看作資本。出借人總希望借貸期滿,資財複歸於己,而在借期中借用人因曾使用這資財,要付他年租若幹。這種資財,在借用人手裏,可用作資本,亦可用作留供目前消費的資財。如果用作資本,就是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者,可再生產價值,並提供利潤。在這場合,他無須割讓或侵蝕任何其他收入的資源便能償還該資本及其利息。如果用作目前消費的資財,他就成為浪費者,他奪去了維持勤勞階級的基金,來維持遊惰階級。在這場合,除非他侵蝕某種收入的資源如地產或地租,他就無法償還資本,支付利息。貸出取息的資財,無疑有時兼用在這兩種用途上,但用在前一用途的較多,用在後一用途的較少。借錢揮霍的人,勢難久立,借錢給他的人,常要後悔愚不可及。除了重利盤剝者,象這樣的貸借,對雙方都毫無利益。社會上固然難免有這樣貸借的事件發生,但因人各自利,所以,可以相信,它不會象我們所想象的那樣常有。任何比較謹慎的富人,如果問他願以大部分資財貸給謀利的人呢,或是浪費的人呢,他聽了,怕隻會發笑,笑你會提出這樣不成問題的問題。借用人雖然不是世上很有名的節儉家,但即在他們之中,節儉的終必比奢侈的多得多,勤勞的終必比遊惰的多得多。借款徒供揮霍的,隻有鄉紳。鄉紳借款,通常有財產為抵押,其所借款,常非用於有利的用途。
但就連鄉紳,借錢亦並非全供浪費。所借的錢,常常早在未借之前就已用光。他們日常享用的東西,多向商店老板賒購,往往賒得很多,必須出息借款來還清賬目,鄉紳們所借的資本實是補償商店老板的資本,他們所收的地租,不夠償還,所以向別人借款來償還。這時他借錢並不是為了要花費,隻是為了要補償先前已經花掉了的資本。取息的貸款,大都是從貨幣借出,或為鈔票,或為金銀。但借用人所需要、出借人所供給的實際上不是貨幣而是貨幣的價值,換言之,是貨幣所能購買的貨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即享即用的資財,那末,他所貸借的便是能夠即享即用的貨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振興產業的資本,那末,他所貸借的便是勞動者工作所必需的工具、材料與食品。貸借的事情,實際就是出借人把自己一定部分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使用權讓與借用人,聽他隨意使用。貨幣總是國內各種貸借的手段,不論其為鈔票或為鑄幣。一國能有多少資財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或者象一般人所說,能有多少貨幣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並不受貨幣價值的支配,而受特定部分年產物價值的支配。這特定部分年產物從土地生出或由生產的工人製出後,即被指定作資本用,同時所有者又無意親自使用,因而借給別人。因為這種資本的出借與償還,都以貨幣來往,故被稱為金錢上的利害關係。這不僅不同於農業上的利害關係,且不同於工商業上的利害關係,因為在工商業,資本所有者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資本的。但我們應該知道,即使在金錢上的利害關係方麵,貨幣也不過象一張讓與的契約一樣,甲把無意親自使用的資本轉讓給乙。這樣轉讓的資本量,和作為轉讓手段的貨幣的數量相比,不知要大多少倍。同一枚鑄幣或同一張紙幣。可作許多次的購買,亦可連續作許多次的貸借。例如,甲以一千鎊借給乙,乙立即用來向丙購一千鎊貨物。丙因不需貨幣,就把這一千鎊借給丁,丁又立即用來向戊購一千磅貨物。戊也因為不需要貨幣,同樣地把這一千鎊借給己,己再立即向庚購一千鎊貨物。所以貨幣還是原來那幾枚鑄幣或孤幾張紙幣,但不消幾天功夫,貸借就已進行三次,購買亦已進行三次了。
每一次,在價值上,都與這貨幣總額相等。甲、丙、戊是有線出借的人,乙、丁、已是要借錢的人。他們所貸借的,其實隻是購買那些貨物的能力。貸借的價值與效用,都在於這種購買力。這三個有錢人所貸出的資財,等於這筆貨幣所能購買的貨物的價值,所以,這三次貸借所借出的資財,實三倍於購買所用的貨幣的價值。假使債務人所購的貨物,應用適當,能在相當期間償還原借的價值及其利息,這種貸借,就十分可靠。而且,這筆貨幣,既可用作貸借三倍其價值的手段,或基於同一理由,也可用作貨借三十倍其價值的手段,所以,也可連續用作償還債務的手段。照這樣看,以資本貸人取息,實無異由出借人以一定部分的年產物,讓與借用人。但為報答這種讓與,借用人須在借用期內,每年從較小部分的年生產物,讓與出借人,稱作付息;在借期滿後,又以相等於原來由出借人讓給他的那部分年產物,讓與出借人,稱作還本。在轉讓這較小部分和較大部分的場合,貨幣雖然都作為讓與證,但和其所讓與的東西,完全不同。一從土地生出或由生產性勞動者製出,即被指定作補償資本之用的那一部分年產物,如果增加了,則所謂金錢上的利害關係亦自然隨而增加。資本一般增加了,所有者無意親自使用但望從此得一收入的資本,亦必增加。換言之,資財增加了,貸出生息的資財,亦必逐漸增加。貸出生息的資財增加了,使用這種資財所必須支付的價格即利息必然低落。那些使物品市價隨物品數量增加而減低的一般原因,固然是使這時利息低落的一個原因,但除了這個原因,我們還可尋出幾個特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