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差額,據說一般為每馬克六至十六斯泰弗,即銀八盎斯,其中包含純銀十一分合金一分。對於這樣的銀(在被鑄為外國鑄幣時,其成色為一般所周知,而且被確認,例如墨西哥銀圓)的儲存,銀行所給的價格,即銀行所給的信貸,則為每馬克二十二盾;造幣廠價格約為二十三盾,市場價格則為二十三盾六斯泰弗,乃至二十三盾十六斯泰弗,超出造幣廠價格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金銀條塊的銀行價格、造幣廠價格及市場價格幾乎保持著相同的比例。一個人一般可為了金銀條塊的造幣廠價格與市場價格間的差額,而出售其受領證書。金銀條塊的受領證書,幾乎常有若幹價格。所以,坐待六個月期滿,不把儲金提出來,或忘記支付千分之二十五或幹分之五十的保管費,而獲取另六個月的新受領證書,以致銀行得按收受時的價格把儲金收為已有,卻是極不常有的現象。但是,這現象雖不常有,但亦有時發生,而在金的場合又比銀的場合較常發生,因為銀的保管費較輕,金則因為是比較貴重的金屬,其保管亦須支付較高的倉庫租金。由儲存金銀條塊而換得銀行信用與受領證書的人,在其彙票到期時,以銀行信用兌付。至於受領征書是出賣或是保留,那就看他對於金銀條塊價格的漲跌,作怎樣的判斷。但此種銀行信用與受領證書,大都不會長久保留亦無長久保留的必要。有受領證書並要提取金銀條塊的人,老是發現有許多銀行信用或銀行貨幣,讓他以普通價格購買;同樣,有銀行貨幣並要提取金銀條塊的人,也發現有同樣多的受領證書,讓他購買。銀行信用所有者及受領證書持有者,是銀行的兩種不同債權人。受領證書持有者,不把等於被領金銀條塊價格的一定數額銀行貨幣,給與銀行,就不能提取受領證書上所記明的金銀條塊。如果他自己沒有銀行貨幣,他就得向有銀行貨幣的人,購買銀行貨幣。但有銀行貨幣的人,若不能向銀行提出受領證書,表示自己所需要的數額,他亦不能提取金銀條塊。如果他自己沒有受領證書,他亦得向有受領證書的人,購買受領證書。有受領證書的人,購買銀行貨幣,其實就是購買提取一定數量金銀條塊的權力,這種金銀條塊的造幣廠價格,比其銀行價格高百分之五。
所以,他為購買銀行貨幣而通常支付的那百分之五貼水,並不是為了一種想象的價值,而是為了一個真實的價值而支付的。有銀行貨幣的人,購買受領證書,其實亦就是購買提取一定數量金銀條塊的權力,這種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一般比其造幣廠價格高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所以,他為購買受領證書而支付的價格,亦同樣是為了一個真實的價值而支付的。受領證書的價格及銀行貨幣的價格合起來,便構成金銀條塊的完全價值或價格。以國內流通的鑄幣存入銀行,銀行既給予銀行信用,也發給受領證書,但這種受領證書,通常是沒有價值的,也不能在市場上售得什麼價格。例如,以值三盾三斯泰弗的達克通存入銀行,所換得的信用隻值三盾,或者說比流通價值低了百分之五。銀行雖亦同樣發給受領證書,使持票人得在六個月內任何時候,支付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費,提出存在銀行的達克通,但這種受領證書,往往不能在市場上售得什麼價格。三盾銀行貨幣,雖大都可在市場上售得三盾三斯泰弗,即在提出以後,可得到達克通的完全價值,但由於在提出以前,須納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費,所以得失相衡,恰好互相抵消。可是,假若銀行貼水,降為百分之三,這種受領證書便可在市場上售得若幹價格,便可售得百分之一點七五了。但現令銀行貼水,大都在百分之五左右,所以,這種受領證書往往聽其滿期,或者象人們所說,聽其歸銀行所有。至於儲存金達克所得的受領征書,就更常聽其滿期,因為其倉庫租金為千分之五十,尤為昂貴。在這種鑄幣或條塊的儲存聽其歸銀行所有時,銀行往往可得利百分之五,這百分之五,可看作是永遠保管這種儲存物的倉庫租金。受領證書過期的銀行貨幣的數額,必然是很大的。受領證書已經過期的銀行貨幣的數額,必定包含銀行當初的全部資本。
據一般假設,銀行當初的全部資本,自從第一次存入以來,就沒有一個人想要調換新的變領證書,或把儲金提出,因為根據我們上麵舉出的種種理由,那就無論采用那兩方法中任何一個,都必然是有損失的。但這數額無論是怎樣大,在銀行貨幣全額中所占的部分,據假設是很小的。阿姆斯特丹銀行,過去好幾年來,是歐洲最大的金銀條塊倉庫,但其受領證書卻是很少過期的,或很少照一股所說歸銀行所有。比這大得多的那一部分銀行貨幣或銀行賬簿上的信用,都是過去好幾年來,由金銀條塊商人不斷儲存、不斷提取而創立的。沒有受領證書,即不能向銀行有所要求。證書過期的那比較小量銀行貨幣,和受領證書還是有效的那比較大量銀行貨幣混在一起,所以沒有受領證書的銀行貨幣額雖很可觀,但決沒有某一特定部分銀行貨幣永遠沒有誰來要求。銀行不能為同一事物而對兩個人負擔債務人的義務;沒有受領證書的銀行貨幣所有者,在未購得受領證書以前,決不能要求銀行付款。在平靜的時候,他要按照市場價格購得一張受領證書,毫不困難。這種價格,和根據受領證書有權向銀行提取鑄幣或金銀條塊能在市售賣的價格,一般是相符合的。但在國難時期,情形就兩樣了,例如,1672年法蘭西人侵入時,銀行貨幣所有者都想從銀行提出儲金,歸自己保存,大家都需要受領證書。這種需要,可能非常地提高受領證書的價格。有受領證書的人,可能作非分之想,不要求各受領證書所記明的銀行貨幣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卻要求百分之五十。知道銀行組織的敵人,甚至會把一切受領證書收買進來,以防止財寶搬出。一般認為,在這非常時期,銀行會打破隻對受領證書的持有者付款的常規。無銀行貨幣但有受領證書的人,一向必定隻領取了受領證書上所記明的儲金價值的百分之二或三。
所以,有人說,在這場合,銀行定會毫不遲疑地以貨幣或金銀條塊,對有銀行貨幣記在銀行賬簿上但無受領證書可向銀行提取儲金的人支付完全的價值;同時,對於有受領證書但無銀行貨幣的人支付百分之二或三,因為這個數目,在這個時候,已經是他們所應得的全部價值了。即在平常和平靜的時候,受領證書持有者的利益在於減低貼水,借以較低價格購買銀行貨幣(從而以較低價格購買受領證書上所記明的可以提取的金銀條塊),或以較高價格把受領證書賣給有銀行貨幣並望提取金銀條塊的人;受領證書的價格,一般等於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及受領證書所記明的鑄幣或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之差。反之,銀行貨幣所有者的利益,卻在於提高貼水,借以高價出售其銀行貨幣,或以低價購買受領證書。這樣相反的利害關係,往往會導致投機買賣的欺詐行為。為防止這種欺詐,近數年來銀行決定,不論什麼時候,賣出銀行貨幣換取通貨要貼水百分之五,而再度買進銀行貨幣,要貼水百分之四。這種決定的結果,貼水不能上升到百分之五以上,亦不能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銀行貨幣與流通貨幣二者市場價格間的比例,不論什麼時候,都很接近它們固有價值間的比例。但在未有此種決定以前,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高低不一,按照這兩種相反利害關係對市場的影響,有時貼水上升到百分之九,有時又下跌而與通用貨幣平價。阿姆斯特丹銀行宣稱,不以儲金任何部分貸出;儲金賬簿上每記下一盾,即在金庫內,保藏等於一盾價值的貨幣或金銀條塊。受領證書尚未失效,隨時可來提取,而事實上不斷地流出和流入的那一部分貨幣與金銀條塊,全保藏在金庫內,不容致疑,但受領證書久已滿期,在平常和平靜時候不能要求提取,而實際上大概在聯邦國家存在的時期內永遠留在銀行裏的那一部分資本,是否亦是這樣,卻似乎有疑問。然而,在阿姆斯特丹,有一盾銀行貨幣即有一盾金銀存在銀行金庫裏這一信條,在各種信條中總算是奉行最力的了。
阿姆斯特丹市作了這個信條的保證人。銀行歸四個現任市長監督,這四個市長每年改選一次,新任的四個市長,比照賬簿,調查銀行金庫,宣誓接管,後來,再以同樣莊嚴的儀式,把金庫點交給繼任的人。在這真誠的宗教國家,宣誓製度迄今未廢。有了此種更迭,對於一切不正當行為,似乎有了充足的保障。黨爭在阿姆斯特丹政治上引起過許多次革命,但在這一切革命中,占優勢的黨派,都沒在銀行管理那一點上攻擊他們前任的不忠誠。對於失勢的黨派的名譽與信用,再沒有第二種事情比這種攻擊有更深刻的影響的了;如果這種攻擊真有根據,我們可以斷言,那是一定會提出來的。1672年,當時法王在烏德勒支,阿姆斯特丹銀行付款迅速,以致無人懷疑它履行契約的忠誠。當時,從銀行金庫中提出的貨幣,還有些曾為銀行設立後市政廳大火所燒焦。這些貨幣,必定是從那時候起,即保存在銀行金庫內的。這銀行的金銀總額究竟有若幹,老早就成為好事者臆測的問題。但關幹這總額多少,隻能推測。一般認為,與這銀行有賬目來往的人,約有二千;假設他們每人平均存有一千五百鎊的價值(那是最大的假設),那末銀行貨幣總額,因而,銀行金銀總額,便大約等於三百萬鎊,以每鎊十一盾計算,就大約等於三千三百萬盾。這樣一個大數額,足以經營極廣泛的流通,但比一些人關於這總額誇大的臆測,卻小得多。阿姆斯特丹市從這銀行獲得了很大的收入。除了所謂倉庫租金,凡第一次與銀行開來往賬戶的,須納費十盾;每開一次新賬,又頜納費三盾三斯泰弗;每轉一次賬,須納費二斯泰弗;如果轉賬的數目不及三百盾,則須納六斯泰弗,以防止小額的轉賬。每年不清算賬目二次的,罰二十五盾。轉賬的數目如果超過了儲存的脹目,須納費等於超過額的百分之三,其請求單亦被擱置。據一般人設想,銀行由受領證書滿期歸為己有的外國鑄幣與金銀條塊,在有利時出售,亦獲得不少利潤。此外,銀行貨幣以百分之五的貼水賣出,以百分之四的貼水買入,亦給銀行提供利潤。這些不同利得,大大超過支付職員薪俸和開支管理費用。單單儲存所納保管費一項,據說等於十五萬盾至二十萬盾的年純收入。
不過,這機關設立的目標,原來不是收入,而是公益。其目的在幹使商人不至因不利的彙兌而吃虧。由此而生的收入,是不曾預料到的,簡直可以說是一種意外。我為了要說明,為什麼理由,用銀行貨幣兌付的國家和用通用貨幣兌付的國家,其彙兌大都似乎有利於前者,而不利於後者。不知不覺地說出了冗長的題外話,現在,我該回到本題。前一種國家用以兌付彙票的貨幣,其固有價值總是不變,恰與其造幣廠標準相符;後一種國家用以兌付彙票的貨幣,其固有價值不斷變動,而且幾乎都多少低於其造幣廠標準。第二節根據其他原則,這種異常的限製也不合理在本章的前節,我竭力說明,即根據重商主義的原理,對於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那些國家的貨物的輸入,也不必加以異常的限製。然而,此種限製以及許多其他商業條例所根據的整個貿易差額學說,是再不合理不過的。當兩地通商時,這種學說認為,如果貿易額平衡,則兩地各無得失;如果貿易額略有偏倚,就必一方損失、另一方得利,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稱。但這兩種設想都是錯誤的。象我後麵所要說明的那樣,獎勵金與獨占權,雖為本國利益而設立,但由獎勵金及獨占權所促成的貿易,卻可能對本國不利,而且事實上常是這樣。反之,不受限製而自然地、正常地進行的兩地間的貿易,雖未必對兩地同樣有利,但必對兩地有利。所謂利益或利得,我的解釋,不是金銀量的增加,而是一國土地和勞動年產物交換價值的增加,或是一國居民年收入的增加。如果兩地貿易額平衡,而兩地間的貿易,全由兩國國產商品的交換構成,那末在大多數場合,它們不僅都會得利,所得利益而且必相等或幾乎相等。這樣,各為對方剩餘生產物的一部分提供了一個市場。甲方為生產及製造這一部分剩餘生產物而投下的資本,即在一定數目居民間分配並給他們提供收入或生計的資本,將由乙方補還;乙方投下的這種資本,將由甲方補還。
所以,兩國的居民,都有一部分,將間接從另一國取得他們的收入與生計。兩國間所交換的商品,其價值又被假設相等,則在大多數場合,兩國投在這種貿易上的資本,亦必相等或幾乎相等;而且,因為都是用來生產兩國的國產商品,所以,兩國居民由此種分配而得的收入與生計,亦必相等或幾乎相等。彼此互相提供的這種收入與生計,按照商務來往大小的比例,有多有少。若彼此每年都等於十萬鎊,則彼此給對方居民所提供的,亦為十萬鎊的年收入;若等於一百萬鎊,則彼此給對方居民提供的,亦為一百萬鎊的年收入。設甲乙兩國間的貿易,是屬於這樣的性質,即甲國貨物輸至乙國的純為國產商品,乙國輸至甲國的回程貨則純為外國商品,那末,在這假設下,兩國的貿易額,仍被認為是平衡的,彼此都以商品償付。在這場合,兩國仍然享有利得,但利得的程度不同;從這種貿易取得最大收入的,是隻輸出國產商品的那一國居民。比方說,英國從法國輸入的,純為法國所生產的國產商品,但英國卻沒有法國所需要的商品,每年不得不以大量的外國貨物如煙草與東印度貨物來償付。這種貿易雖可給兩國居民提供若幹收入,但給法國居民所提供的收入,必多於給英國居民所提供的。法國每年投在這種貿易上的全部資本,是在法國人民間分配的。但英國資本,隻有一部分,即用來生產英國貨物備與外國貨物交換的那一部分資本,是每年在英國人民間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