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獎勵金(2 / 3)

在這十一年間,付出的噸數獎勵金,總計十五萬五千四百六十三鎊十一先令,即海條每桶得八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商用鰽白魚每桶得十二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醃鰽白魚時所用的鹽,有時是蘇格蘭產,有時是外國產,但都可免納一切國產稅交給醃魚業。但蘇格蘭鹽每蒲式耳,現今須納國產稅一先令六便士,外國鹽每蒲式耳須納十先令。據說,鰽白魚每桶須用外國鹽大約一又四分之一蒲式耳。若用蘇格蘭鹽,平均須二蒲式耳。如果鰽白魚是供輸出的,那就完全免納鹽稅。如果是供國內消費的,那就無論所用的是外國鹽還是蘇格蘭鹽,每桶隻納一先令。這是蘇格蘭往昔對一蒲式耳鹽所課的稅,鰽白魚一桶所需用的鹽,即根據最低的估計,亦需要一蒲式耳。我們知道,在蘇格蘭,外國鹽通常隻用以鰽魚。自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輸入的外國鹽,共計九十三萬六千九百七十四蒲式耳,每蒲式耳重八十四磅。蘇格蘭鹽交給醃魚業的數量,卻不過十六萬八千二百二十六蒲式耳,每蒲式耳僅五十六磅。由此可見,漁業所用的鹽,主要是外國鹽。此外,每桶鰽白魚輸出,給付獎勵金二先令人便士。漁船捕獲的鰽白魚,又有三分之二以上是輸出的。所以,綜合這一切來計算,你就會知道,在這十一年間,漁船捕獲鰽白魚一桶,若以蘇格蘭鹽醃存,則在輸出時,所費於政府的,計十七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在供國內消費時,所費於政府的,計十四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若以外國鹽醃存,則在輸出時,所費於政府的,計一鎊七先令五又四分之三便士,在供國內消費時,所費於政府的,計一鎊三先令九又四分之三便士。良好商用鰽白魚一桶的價格,最低十七先令或十八先令,最高二十四先令或二十五先令,平均約為一幾尼。第二,鰽白魚業的獎勵金是一種噸數獎勵金,按照捕魚船的載重量發給,不按照它勤惰與成敗發給。我恐怕有許多開出去的船舶,不以捕魚為目的,而以捕獎勵金為唯一目的。

1759年,獎勵金為每噸五十先令,但蘇格蘭全部漁船所獲,卻不過海條四桶。在這一年,海條每桶,單就獎勵金一項說,政府就費去一百一十三鎊十五先令,而商用鰽白魚每桶,則所費為一百五十九鎊七先令六便士。第三,有噸數獎勵金的鰽白魚業,往往用載重二十噸至八十噸的大漁船或甲板船。這種捕魚法,也許是從荷蘭學來的,是適宜於荷蘭情況而不怎麼適宜於蘇格蘭情況的。荷蘭陸地,與鰽白魚大批伏處的海,相距很遠;所以,經營這種漁業非使用甲板船不可,甲板船可攜帶充足的水與食料,以備遠海的航行。但蘇格蘭的赫布裏迪茲群島或西部群島,設得蘭群島,以及北部海岸與西北部海岸,總之,經營鰽白魚業的主要地區,卻到處都是海灣,伸入陸地,當地把海灣稱為海湖。此等海湖,乃是鰽白魚來遊此海時所群集的地方。由於此種鰽白魚(我相信,還有許多種其他的魚)來遊的時期,很不一定,所以小舟漁業,看來最適宜於蘇格蘭的特殊情況。這樣,漁人一經捕得鰽白魚,即可運上岸來醃存或生食。每噸三十先令獎勵金,固可給大船漁業以大獎勵,但必然會阻害小舟漁業。小舟漁業沒得此種獎勵金,不能與大舟漁業在同樣的條件下,以醃魚提供市場。以此之故,在未有大舟漁業以前很可觀的小舟漁業,據說從前曾雇用不少海員,但現今卻幾乎全然凋落了。關於此種在今日已經十分凋零而且無人過問的小舟漁業,以前究竟具有什麼規模,我必須承認,我不能說出何等十分正確的話。由於小舟漁業沒得到什麼獎勵,所以關稅吏和鹽稅官都不曾記下什麼記錄。第四,蘇格蘭有許多地方,在一年內一定季節,鰽白魚成為普通人民相當大的一部分食品。可使國內市場上鰽白魚價格跌落的獎勵金,對於境遇不優裕的大多數我國同胞,也許是一個很大的救濟。

但大鰽白魚漁船獎勵金,決不能收到這樣好的效果。最適宜於供應國內市場的小舟漁業,曾為它所破壞;每桶二先令八使士的附加輸出獎勵金,又使大漁船所捕鰽白魚,有三分之二以上,輸到外國去。在三、四十年之前,大漁船獎勵金尚未設置,我相信,那時鰽白魚每桶的普通價格為十六先令。十至十五年之前,小舟漁業尚未完全衰落,據說,那時鰽白魚每桶的普通價格為十七先令至二十先令。在最近五年間,平均每桶為二十五先令。但這種高價,也許應歸因於蘇格蘭沿海各地實際上缺少鰽白魚。此外,我必須指出,與鰽白魚同時賣掉的桶(那種桶價計算在上述各種價格內),自從美洲戰事開始以來,已經漲價約一倍,即由大約三先令漲至大約六先令。我也必須指出,我所收集的往時價格的記載,並不是完全一致、首尾相符的。有一個很精明、很有經驗的老人,曾對我說,五十多年以前,良好商用鰽白魚一桶的普通價格為一幾尼。我以為,直到現在,那還可以看作是平均價格。但我相信,這一切記載都認為,國內市場上鰽白魚的價格,並未由於大漁船獎勵金而降低。也許有人認為,此等漁業家,在領受此等豐厚獎勵金以後,如果仍以往時通常出售的價格或高些的價格,售賣他們的商品,他們可得到很大的利潤。就某些人說,情況可能如此。但一般說來,我卻有理由相信,情況決非如此。這種獎勵金的通常意義,是在獎勵輕率的企業家,使冒險經營他們所不了解的事業,但政府發給的非常豐厚的獎勵金總抵補不了他們由於怠惰無智而引起的損失。1750年,根據第一次以每噸三十先令獎勵鰽白魚漁業的法令(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二十四號法令),又敕立了一個合股公司,資本五十萬鎊,納資人(除了其他各種獎勵,如上述的噸數獎勵金,如每桶二先令六便士的輸出獎勵金,如鹽稅一律免納)得在十四年間,每納資一百鎊,每年收取三鎊,並由關稅征收官,每半年支付半額。這家大公司的經理及理事都住在倫敦。

但除這公司以外,又公布在國內各海港,設立資本總額不下一萬鎊的漁業公司為合法。這些比較小的漁業公司的經營,雖由經營者自行負責,盈虧歸經營者自己承擔,但同樣可取得同一的年金以及各種獎勵。大公司的資本不久就滿額了,而在國內各海港,也設立了好幾家漁業公司。可是,雖有這一切大獎勵,這一切公司,無論大的小的,幾乎全失去了他們資本的全部或大部,現在,這種公司的痕跡,亦一點不見了,鰽白魚漁業現今幾乎全部由私人投機家經營。如果某一種製造業確是國防所必需,那末靠鄰國供給這種製造品,未必就是聰明的辦法。如果這一種製造業非獎勵即不能在國內維持,那末對其他一切產業部門課稅,來維持這一種製造業,亦未必就是不合理的。對於英國製造的帆布及火藥的輸出獎勵金,也許都可以根據這個原理來加以辯護。對人民大眾的產業課稅,以支持個別製造業者的產業,很難說是合理的,但在人民大眾都有很大收入,不知怎樣使用其全部收入的大繁榮時期,對於所愛好的製造業,頒給這樣獎勵金,也就象作別種無謂的花費一樣,不足為怪。不論公的和私的花費,大富也許常常可作為大愚的辯解。但在普遍困難與窮困時期,還繼續此種浪費,其謬誤便非尋常可比了。所謂獎勵金,有時即是退稅,因此不能與真正的獎勵金一概而論。例如,輸出精砂糖的獎勵金,可說是對赤砂糖、黑砂糖所課賦稅的退還。輸出精絲製品的獎勵金,可說是對生絲、撚絲輸入稅的退還。輸出火藥的獎勵金,可說是對硫黃硝石輸入稅的退還。按照關稅用語,隻有那些輸出時其貨物形態和輸入時相同的輸出貨物所得的津貼,才叫做退稅。如果輸入以後,其形態曾由某種製造業加以改變,以致名稱隨著改變,歸入新的項目,則所發給的津貼叫做獎勵金。

社會給予業務有專長的技術家與製造業者的獎金,也不能一概稱為獎勵金,獎金雖可獎勵異常的技巧與技能,從而提高各行業中現有工人的競爭心,但不能使一國資本,違反自然趨勢,以過大的比例,流入任何一個行業。這種獎金不能破壞各行業間的均衡,卻使各行業的作品盡可能達於完善。此外,獎金所費極輕,而獎勵金所費極大。單就穀物獎勵金說,社會每年所費的有時達三十萬鎊以上,獎勵金有時被稱為補貼金,正如退稅有時被稱為獎勵金一樣。但我們應時常注意事物的本質,不必重視名稱。順便談談穀物貿易及穀物條例世人對於規定穀物輸出獎勵金的法律及與此有關的一係列規則,都加以讚賞。我在未曾指出這種讚賞全是不當的以前,不能結束獎勵金這一章。關於穀物貿易的性質及與穀物貿易有關的英國主要法律的專門研究,可充分證明我的論點是正確的。這題目太重要了,所以技節話即使長些,也是正當的。穀物商人的貿易,包含四個不同部門。這四個部門,雖有時全由一人經營,但按其性質,實是四種不同的獨立的貿易:第一,內地商人的貿易;第二,國內消費品輸入商人的貿易;第三,供國外消費的國內生產物輸出商人的貿易;第四,運送商人的貿易,即輸入穀物以待輸出。第一,內地商人的利益,無論乍看起來是怎樣與人民大眾的利益相反,但實際上,甚至在大荒年,卻是完全一致的。他的利益在於,按照真實歉收情況,把穀物價格提高到應有的程度,但若提高得超過這個限度,那就對他不利。價格的提高,阻礙消費,使一切人,尤其使下等階級人民或多或少地節省食糧。

假若提得太高,那就會在很大程度上阻礙消費,以致一季節的供給超過一季節的消費,直到下次收獲物已經上市,上次收獲物還有剩餘,那末他的穀物,不僅會由於自然原因而損失很大部分,而且其剩餘部分,將不得不以比數月前低廉得多的價格出售。但若提得不夠高,那就不能產生阻礙消費的作用,結果一季節的供給,很可能不夠一季節的消費,而他不僅會損失他一部分應得的利潤,而且將使人民在一季節完畢之前,麵臨饑謹的可怕威脅,而不是遭受缺乏的困難。為人民的利益計,他們每天、每星期、每月的消費,應盡可能與一季節的供給,保持相應的比例。為內地商人的利益計,也要這樣。他盡判斷能力所及,按這比例,供給人民穀物,他售賣穀物的價格就可能最高,所得利潤亦可能最大。收獲情況如何,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售額如何,他是知道的。這種知識,使他能夠多少正確地判定人民實際上所得的供給,和此比例相差多少。假定他隻顧一己的利益,不顧民眾的利益,那末為他自身打算,即在不足的年度,也一定要按照謹慎的船長有時待遇船員的辦法待遇人民大眾,即在他預見到糧食快要缺乏時,就叫他們減食。固然,有時船長顧慮太多,在實際沒有必要的時候,亦叫他們減食,使他們感到困難。但這種困難,和他們有時因船長行為不謹慎而遭受的危難和滅亡比較起來,算不得一回事。同樣,內地穀物商人由於貪婪過度,有時把穀物價格提高到超過荒歉季節所應有的程度,但人民由此種可有效地使他們避免季節未饑謹的行為所感受的困難,和他們因商人在季節初廉售而產生的季節末饑饃威脅比較起來,也算不得一回事。而穀物商人自身將因這種過度的貪婪而深受其害;這不僅因為這會使一般人憎厭他,而且他即使能夠避免這種憎厭的影響,亦不能避免下述那一種困難,就是在季節末,在他手上必定會留有一定量穀物,如果下一季節是豐收的,這殘留額的售價,必比他前此可能售賣的價格低得多。

如果一個大國的全部收獲物,都由一大群商人占有,那末他們為利益計,也許會象荷蘭人處置馬魯古群島的香料那樣,為了要提高一部分存貨的價格,便把存貨的大部分毀壞或扔掉。但對穀物要確立這樣廣泛的獨占,即使憑借法律的暴力,亦是不易辦到的;而且,在法律準許貿易自由的地方,最不易為能買光大部分商品的少數大資本勢力所壟斷、所獨占的商品,要算穀物。一國收獲的全部穀物的價值太大了,少數私人的資本是不能掃數購買的;即使有掃數購買的能力,其生產方法,又將使此種購買,全然不能實現。在任何文明國家,穀物都是年消費額最大的商品。所以,一國勞動,每年用以生產穀物的部分,必大於每年用以生產任何其他物品的部分。在它第一次從土地上收獲出來之後,它亦必在更多的所有者中間分配。這種所有者,決不能象許多獨立製造者一樣,集居在一個地方,卻必然會散居在國內各處。此種最初所有者,或直接供給鄰近地域的消費者,或直接供給其他內地商人而間接供給此等消費者。內地穀物商人,包括農業家和格麵師,其人數,必多於經營任何其他商品的商人,而且由於散居各處,使他們絕不可能結成任何團體。因此,在歉歲,如果其中有一個商人,發覺他的穀物中有許多不能按時價在季節末售脫,他決不會想保持這個價格,使競爭者得利而自己受損失,而會立即減低此價格,希望在新收獲出來之前,把他的穀物售去。支配一個商人行為的動機及利害關係,又將支配其他一切商人,迫使他們都根據他們所能作的判斷,按照對季節豐歉最為適宜的價格,售出他們的穀物。

關於現世紀及前此二世紀歐洲各地糧食不足與饑謹的情況,有些記載很可靠。誰要是細心研究此中經過,我相信,一定能夠發現,糧食不足的情況,並非起因於內地穀物商人的聯合,而是起因於真正的不足。這種不足有時在個別場合起因於戰爭的浪費,而在最大多數場合,卻起因於年成的不好。也會發現,饑謹發生的原因,隻是政府粗暴地以不適當手段來克服糧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難。在各部分都有自由通商和自由交通的廣大產麥國內,最不好的年成也不會產生那麼大的糧食不足,以致引起饑謹。若能節省使用,那末即使最歉收的年度,也可在比一般豐收年度略為緊縮的情況下,養活一樣多的人數一年。最不好的年成,莫過幹旱和淫雨。但由於麥可栽於高地,亦可栽於低地,即既可栽於潮濕土地,亦可栽於幹燥土地,所以,有害於低地的淫雨,可有利於高地,有害於高地的幹旱,又可有利於低地。雖然,在幹旱與多雨的季節,收獲都比氣候順適的季節少得多,但無論是幹旱或是多雨,國內某一部分的所失,都可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部分的所得得到補償。在產米國內,作物不僅需要極潤濕的土壤,而且在稻的生長期內,有一段時間,還須浸在水裏,所以,幹旱的影響,可怕得多。然而,即使在這樣的國家裏,幹旱亦不見得會那麼普遍,以致必然引起饑謹,隻要政府允許自由貿易,饑懂就可避免。數年前,孟加拉的幹旱,也許隻會引起極大的糧食不足,而後來所以會轉為饑謹,也許是因為東印度公司人員,曾以不適當的條例,不審慎的限製,加在米的貿易上麵。如果政府為要救濟糧食不足所造成的困苦,命令一切商人,以他們認為合理的價格售賣他們的穀物,其結果或是使他們不把穀物提供市場,以致在季節之初,即產生饑謹,或是(在他們以穀物提供市場的假設下)使人民能夠迅速消費,因而鼓勵人民迅速消費,以致在季節之末,必然產生饑謹。無限製無拘束的穀物貿易自由,既是防止饑懂痛苦的唯一有效方法,所以亦是減輕糧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因為真正糧食不足的痛苦,是不能除去而隻能減輕的。沒有一種商業,比穀物貿易,更值得法律的充分保護,也沒有一種商業,比穀物貿易,更需要這種保護,因為沒有一種商業,比穀物貿易,更容易引起人們的反感。歉歲,下級人民,往往把他們的困苦歸因於穀物商人的貪婪。

於是,穀物商人,成為他們憎惡和憤怒的目標。在這場合,穀物商人不但賺不到錢,而且常有完全破產的危險,而其倉庫也有給民眾暴力掠奪破壞的危險。但穀物商人團取大利潤的時候,亦就是穀物價格昂貴的歉歲。他通常與一些農業家訂約,在一定年限內,按一定價格,供他一定量穀物。這個契約價格,是按照被認為適中合理的價格即按照普通或平均價格訂定的。那在上次歉收年份以前,普通約為小麥每誇特二十八先令;其他各種穀物每誇特的契約價格,亦以此為準。所以,穀物商人得在歉歲以普通價格購買並以高得多的價格售賣他穀物的大部分。這是一種異常的利潤,但這種異常的利潤,隻夠使他的行業與其他行業立在平等地位,隻夠補償他在其他場合,由此商品的易腐性或其價格意外變動的頻繁性而產生的許多損失。這種事實,隻要看看穀物生意投象其他生意有那麼多發大財的機會,就會明白。他隻能在歉歲獲取大利潤,但因此卻引起人們的反感。因此,稍有品格及財產的人,多不願加入此種行業。這種行業,於是聽任那一群下流商人經營;在國內市場上,介在生產者及消費者中間的人,使幾乎隻有磨坊主,麵包房主,製粉商,麵粉經售人,以及若幹困苦的小販了。歐洲往時的政策,對於這樣有利於社會的行業不但不去消除人們對它的憎惡,似乎反視此種憎惡為正當而加以鼓勵。愛德華六世第五年及第六年第十四號法令規定,凡購買穀物而想再拿出來售賣的人,應現為犯法的壟斷者,初犯,處以二個月監禁,科以等於穀物價值的罰款;再犯,處以六個月監禁,科以等於穀物價值二倍的罰款;三犯,處以頭手枷刑,和期限長短由國王決定的監禁,並沒收其全部動產。歐洲其他大部分地方往昔的政策,和英國昔時的政策簡直一樣。我們的祖宗,似乎認為,人們向農民購買穀物,比向穀物商人購買便宜,因為他們害怕穀物商人除了他付給農民的代價外,還會要求異常的利潤。所以,他們企圖完全消滅他的行業。他們甚至企圖盡可能防止生產者與消費者間有任何中間人。他們對於所謂穀物商或穀物運送者經營的行業所加的許多限製,其意義即在於此。那時,沒有特許狀,證明他誠實公正,即不許經營此種行業。依據愛德華六世的法令,則非經三個治安推事認可,就無法取得此種特許狀。但是,這樣的限製,以後仍認為不夠,所以依據伊麗莎白的一個法令,有權頒發此種特許狀的,就隻有一年開四次的法庭了。歐洲古時的政策,企圖照這樣來管理農村最大的職業即農業,而管理的原則,則與管理都市最大職業即製造業的原則完全不同。

這種政策,使農民除了消費者或他們穀物的直接經售者即穀商及穀物運送者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顧客,因而強迫他們不但要經營農民的職務,而且要經營穀物批發商人及零售商人的職務。反之,在製造業方麵,歐洲古時的政策,卻在許多場合,禁止製造者兼營開店的生意,不許他們零售他們自己的商品。前一種法律的用意,是要促進國家的一般利益,或者說,使穀物趨於低廉,但人們也許不很了解這應如何進行。後一種法律的用意,卻要促進特種人即店老板的利益,當時人們認為,這種人將為製造業者所連累而賤賣,如果允許製造業者零售,這種人的生意,就會破滅。雖然當時允許製造業者開設店鋪零售貨物,但是製造業者決不會把貨物賣得比一般店鋪老板還便宜。不管投在店鋪內的這一部分資本是大是小,它必定是從製造業中抽取出來。為使他站在與他人同等的地位上經營他的業務,他這一部分資本必須取得店老板的利潤,正如他那一部分資本必須取得製造業者的利潤一樣。例如,假設在他所居住的那一城市裏,製造業資本及小賣業資本的普通利潤都是百分之十,那末在製造者自行開店零售的場合,他在店鋪中每售去一件貨物,即須取得利潤百分之二十。當他自工廠搬運貨物至店鋪時,他對貨物所估的價格,必然是他向零售店老板所能索取的批發價格。如果估得比這低,他的製造業資本的利潤;便失去了一部分。當貨物在他自己店鋪內售去時,如果出售價格,低於其他店鋪老板所售價格,那他的小賣業資本的利潤,亦失去了一部分。在這場合,他對於同一件貨物,雖似乎取得了加倍的利潤,但因這種貨物曾先後充作兩個不同資本的一部分,所以,對於他投下的資本,他所取得的,其實隻是單一利潤。

如果他所得利潤比這少,他就是損失者,換言之,他所投下的全部資本,未得到與大部分鄰人相同的利益。不許製造業者經營的事,卻在一定程度上允許農業家來經營,就是說,以他的資本分投於兩種不同用途,即以一部分投在穀倉及幹草場上,以供應市場上不時的需要,而以其餘部分用來耕作土地。但他投於後一部分所得利潤,既不能少於農業資本的普通利潤,所以,他沒於前一部分所得利潤,亦不能少於商業資本的普通利潤。實際用來經營穀物生意的資本,無論是屬於被稱為農業家的人,還是屬於被稱為穀物商人的人,都要有相同的利潤,來補償這樣投資的資本所有者,並使他的職業能與其他職業立於同等地位,使他不致見異思遷。因此,被迫而兼營穀物商業的農業家,決不能把他的穀物賣得比任何其他穀物商人在自由競爭的場合不得不賣的價格,還要便宜。以全部資本投在單一行業對商人有利,正如以全部勞動用在單一操作對勞動者有利一樣。勞動者從此學得一種技巧,使他能以同樣的兩隻手,完成比別人多得多的作業;同樣,商人亦從此學得一種簡便的買賣貨物方法,使他能以同量的資本,經營比別人多得多的業務。一般地說,勞動者能因此以低廉得多的價格,提供他們的產品;而商人亦能因此以同樣低廉的價格,提供他們的貨物,比資財和心思用在多種多樣的貨物上時低廉得多。大部分製造業者,都不能象處處留神的活躍的小買賣商人——他們的唯一業務是整批地購買貨物、再零星地售賣貨物——以那麼低廉的價格,零售他們自己的貨物。大部分農業家,更不能象處處留神的活躍的穀物商人——他們的唯一業務是整批地購買貨物貯存大穀倉內、再零星地售賣出去——以那麼低廉的價格,把他們自己的穀物,零售給離他們四、五哩的都市居民。禁止製造者兼營小賣業的法律,企圖強使資本用途的這種劃分發展得比原來更快些。強迫農業家兼營穀物商業務的法律,卻妨礙這種劃分的進行。這兩種法律,顯然都侵犯了天然的自由,所以都是不正當的;因為不正當,所以都是失策的。為了任何社會的利益,這一類事情,都是不應強製,也不應妨礙的。以勞動或資本兼營無經營必要的行業的人,決不會以比他的鄰人更賤的價格售賣貨物,從而傷害其鄰人。他也許會傷害他自己,事實上大都會傷害他自己。諺語說,兼營一切事業的不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