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切商品中,沒有一種象金銀那樣便於在某一外國購買而再在其他外國脫售以交換其他商品了。葡萄牙貿易的主要利益,在於使英國各種迂回的消費品國外貿易更為便易。這雖不能說是最大的利益,但無疑是一個相當大的利益。一國在器皿上及鑄幣上,每年僅需輸入極小量金銀就夠補充,這是十分明顯,可以合理地推定的。我們雖不與葡萄牙直接通商,這小量的金銀,也很容易從其他地方取得。金匠這一行業,在英國雖很可觀,但每年售出的大部分新器皿,是由舊器皿溶解製成的。所以,我國在器皿上每年所需的補充並不很大,有極小額的年輸入就行了。就鑄幣說,情況也是這樣。我相信,沒有誰會想象,在最近金幣改鑄以前,那十年間每年八十萬鎊以上的鑄造,有大部分,是每年用來增加國內一向流通著的貨幣。在鑄幣費用由政府支付的國家,就連鑄幣內含金銀,有充分的標準重量,其價值也決不能比等量未鑄金屬的價值大許多。為什麼呢,因為要以一定數量未鑄金銀交換等量金銀鑄幣,隻需不怕麻煩到造幣廠去一下,最多等待幾個星期就行了。不過,任何國家流通鑄幣,大部分都有多少磨損,或由於其他原因而低於其標準。在英國,則在最近改鑄以前就更有這種情況,金幣低於標準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二以上,銀幣低於標準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八以上。但若四十四幾尼半(包含著十足的標準重量,即一磅金)所能購買的未鑄的金,不比一磅多什麼,那末沒有一磅重的四十四幾尼半,就不能購買一磅重的未鑄的金,而須加上若幹,以補不足。所以,金塊的市場流通價格,就不和其造幣廠價格一致,換言之,不是四十六鎊十四先令六便士,而大約為四十七鎊十四先令,有時又大約為四十八鎊了。但在鑄幣大部分都是這樣低於標準的時候,新從造幣廠出來的四十四幾尼半,不能在市場上購買比其他普通幾尼更多的商品,因為當它們流入商人金櫃中,與其他貨幣混在一起,就難於辨認,即能辨認,所費亦必多於所值。所以,象其他幾尼一樣,其所值亦不多於四十六鎊十四先令六便士。但是,如果傾入熔鍋,用不著有顯著的損失,即可產出標準金一磅,那在任何時候,也可換得金幣或銀幣四十七鎊十四先令乃至四十八鎊,而其效用,卻又無論就那一方麵說,也與當初熔解的鑄幣相等。於是,熔化新鑄幣,就顯然有利可圖,而其熔化之速,又非政府所可預防。因此,造幣廠的活動,便有些象潘內洛普的織物了,白晝所織的,晚間又折開了。造幣廠的工作,與其說是逐日增加鑄幣,倒無寧說是補替逐日熔化的最好部分的鑄幣。
假設持金銀到造幣廠鑄造的私人,是自己支付造幣費用,那就會象加工所費可增加器皿價值一樣,增加此等金屬的價值。已鑄的金屬,將比未鑄的金屬更有價值。造幣稅,若非過高,則將以稅的全價值,加入金銀條塊之內,因為,在任何地方,政府都享有專有的造幣特權,沒有什麼鑄幣能以比這低的價值,提供市場。如果課稅過重,換言之,所課的稅,若比鑄造所需勞動與費用的真實價值大得多,那末,金銀條塊與金銀鑄幣間價值巨大的差額,也許會鼓勵國內外私造貨幣者,把大量偽幣注入市場,以致減低官造貨幣的價值。在法國,造幣稅雖為百分之八,但未曾從此發生了什麼顯著的騷擾。住在本國的私造貨幣者,及住在外國的他們的代理人或通信人,都到處有遭受危險的可能,這種危險太大了,不值得為著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的利潤而遭危險。法國的造幣稅,使鑄幣價值,高於按純金含量比例所應有的程度。於是,1726年1月敕令,二十四克拉純金的造幣廠價格,定為七百四十利弗九蘇一又十一分之一迪尼厄,合巴黎八盎斯的一馬克。若扣除造幣廠的公差,則法國金幣含有純金二十一又四分之三克拉,及合金二又四分之一克拉。所以,標準金一馬克,隻值大約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迪尼厄。但在法國,一馬克標準金鑄為三十個金路易,每個合二十四利弗,合計七百二十利弗。所以,造幣稅所增加於標準金一馬克的價值的,就是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迪尼厄與七百二十利弗之差了,換言之,增加了四十八利弗十九蘇二迪尼厄的價值。熔化新鑄幣的利潤,在許多場合,會由於造幣稅而完全喪失,而在一切場合,都會由於造幣稅而減少。此種利潤發生的由來,往往是通用貨幣應含純金銀量與實含純金銀量二者之差。這差額若小於造幣稅,則熔解新鑄幣,不但無利得,而且有損失。若與造幣稅相等,則無利亦無失。若大於造幣稅,則雖有利可圖,但所得利潤,必少於無造幣稅場合。例如,在最近金幣改鑄以前,鑄造貨幣,倘若須納稅百分之五,則熔解金幣,當受損百分之三;倘若造幣稅為百分之二,則無利亦無損;倘若造幣稅為百分之一,則雖可獲得利潤,但隻是百分之一,不是百分之二。在貨幣以個數授受,不以重量接受的地方,造幣稅乃是防止熔解鑄幣及輸出鑄幣的最有效方法。被熔解或被輸出的鑄幣,大都是最好最重的鑄幣,因為隻有這樣才可圖取最大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