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論國防費
君主的義務,首在保護本國社會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暴行與侵略。而此種義務的完成,又隻有借助於兵力。但平時準備兵力和戰時使用兵力的費用,則因社會狀態不同以及進化時期不同,而大不相同。就最低級最粗野的狩獵民族說,人人都是狩獵者,人人亦都是戰士。現今北美土人,就是如此。當他為保護社會,或為社會複仇而去戰場打仗時,他也是以自己的勞動維持自己,象在家中時一樣。在這種狀態下,當然既沒有君主,也沒有國家。他的社會,無須為他上戰場,或無須為他在作戰期間的生活負擔何種費用。就比較進步的遊牧民族的社會狀態,如韃靼人和阿拉伯人的社會狀態說,情況也大抵相同。在那種社會中,各個人是遊收者,同時也是戰士。他們通常在蓬幕中,或在一種容易移動的有篷馬車中生活,沒有一定住所。整個部落或整個民族,每年因季節不同,或因其他偶發事故,時時遷移。當他們的畜群,把一個地方的牧草吃盡了,他們便移住另一地方,又從那地方移往第三地方。他們在幹燥季節,遷往河岸;在陰濕季節,又退回高地。當他們奔赴戰場時,並不把牲畜交給老人婦女兒童看護,也不把老人婦女兒童拋在後邊,而不予以保護和供養。
他們全民族在平時就過慣了流浪的生活,所以一當戰爭,人人都很容易變為戰士。不管作為軍隊進軍時,或作為遊牧民遊收時,他們的生活方式,總大抵一樣,雖然目的有不同。戰爭起來,他們一同作戰,所以每個人都盡其所能來動作。韃靼婦女參加戰爭,那是我們時常聽到的。他們如果戰勝了,敵方全種族所有的一切,都成了他們的勝利報酬;如果戰敗了,就一切都完蛋,自己的牲畜乃至婦女兒童,全都成了戰勝者的戰利品。連大部分沒有戰死的戰士,也不得不為得到當前的生活資料而服從征服者。其餘的一部分人,通常被逐四散,四處逃亡。韃靼人或阿拉伯人的日常生活,日常操習,在可為其參加戰鬥作準備。他們普通的戶外遊戲,如競走、角力、耍棒、投槍、拉弓等等,儼然就在從事戰爭。他們在實際作戰時,也如平日一樣,由自己所領帶的牲畜維持生活。這些種族,是有酋長或君主的,但酋長或君主不曾為了訓練他們作戰,負擔什麼費用。在作戰的時候,掠奪的機會,就是他們所期待的或所要求的唯一報酬。狩獵者的隊伍,通常不過二、三百人。因為狩獵所能提供的生活資料,既不確定,許多人如長久住在一塊,必無法維持。遊牧者不同,他們的隊伍,有時會達到二、三十萬人。隻要他們的進行不受阻礙,他們能夠由牧草吃盡了的甲地域,遷到牧草完全沒有損耗的乙地域:他們共同一起進軍的人數,就似乎可無限製地增加。因此,狩獵民族對其鄰近的文明國民,沒有什麼可怕;而遊牧民族,就非同小可。所以,最不可怕的,無過於印第安人在美洲進行的戰爭;最可怕的,無過於韃靼人在亞洲屢次進行的侵略。修昔底德說:“無論是歐洲是亞洲,都不能抵抗團結起來的塞西亞人”。他這個斷言,是一切時代的經驗證明了的。塞西亞或韃靼的曠野,廣漠無垠,沒有大自然的屏障。那裏的居民,往往在一個征服者部落或種族的酋長的統治下團結起來。而他們結合的象征,總是亞洲許多地方遍被蹂躪,變為荒地。
另一個大遊牧民族,即阿拉伯不毛沙漠的居民,除在穆罕默德及其直接後繼者的統治下結合過一次外,從來不曾團結一起。他們那次的結合,與其說是征服的結果,毋寧說是宗教熱情的結果;但他們那次結合的象征,也同於上述。假若美洲的狩獵民族都成了牧羊者群,那麼,鄰近他們的歐洲各殖民地居民,就一定不能象現在這樣平平穩穩地生活下去。在比較更進步的農業社會,即在沒有對外貿易,除了幾乎全在各自家中製造為自己使用的粗劣用品的製造業外,沒有其他製造業的農業社會裏,每個人也都是戰士,或可以很容易地成為戰士。從事農業工作的人,一般是整天都在露天之下,受盡日曬雨打風吹。這種困苦的日常生活,正可鍛煉他們,使他們能熬受戰爭的苦難。其實,農業上有若幹工作,就與戰時的一部分困難工作非常類似。比方說,農民在農場上,非掘鑿溝渠不可,而有了這套本領,他們便可從容地在戰場上構築戰壕與圍牆。農民的平常消遣,也象遊牧人民的遊戲一樣,儼然是從事戰爭。但由於農民不象遊牧者那樣閑暇,所以不象遊收者那樣經常地從事這些遊戲,他們雖也都是兵,卻不家遊牧者那樣精於戰鬥本領。可是,照他們的樣子,訓練他們使能上陣打仗,很少要使君主或國家破費。不過,農業是有固定性的。那怕開化最淺、耕作最幼稚的農民,也必須有一個固定住所。這固定住所一旦放棄,勢必蒙受大損失。所以農耕民族的作戰,就不能象狩獵民族遊牧民族那樣,全體出動。他們至少要把老人婦女兒童留在後方,照料住所。可是,其他符合兵役年齡的男子則當全赴戰場,小民族往往都是如此。在一切國家,符合兵役年齡的男子,就一般推算,約占全人口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假使戰爭在播種期後開始,收獲期前終了,農民及其主要勞動者即使全部離開農場,亦不會蒙受大的損失。在這個期間,農場上雖有必須進行的業作,但他們相信,有老人婦女兒童就很可以把這事情作好。所以,短期從事戰役,他們盡可不要報酬;他們成為戰士,既不需要君主或國家花很大的訓練費用;他們實際作戰,也不需要君主或國家花很大的維持費用。古代希臘各邦市民,在第二次波斯戰爭發生以前,似即依這種方式從事兵役。伯羅奔尼撒人,在伯羅奔尼撒戰爭發生以前,也還是依這種方式從事兵役。據修昔底德觀察:伯羅奔尼撒人大概在夏季離開戰場,回去辦理收獲。羅馬人在各國王統治下乃至共和國初期,亦是采取這種辦法。直到維伊之圍以後,他們才開始把維持在前方作戰的人的費用加在那些留在家鄉的人身上。
以後羅馬帝國沒落了,它的廢墟上,又建立了歐洲各王國。這些王國,在可適當地叫做封建法製定以前及既經製定了以後若幹期間,許多大領主,連同他們的直接屬民,往往是以自己的費用服事國王。他們在戰場上,如在家庭中一樣,也是以自己的收入支持自己;他們從未由國王那裏領到何等俸金或報酬。在更為進步的社會裏,上戰場作戰的人,以自己的費用維持自已就全不可能了。這其中有兩種原因:一是製造業的進步,一是戰爭技術的改良。就農民從事遠征說,隻要那遠征是播種期後開始,收獲期前終了,他們在作業上這樣的中斷,就不致大大影響其收獲。因為,即使他們不加入勞動,大自然可替他們進行一大部分的殘餘工作。可是,征役對於一般技術工人,那就非同小可了。比如說,鐵匠、木匠、織工吧,他們一離去作業的場所,其唯一收入源泉馬上就要涸竭。他們的一切工作,都要仰仗自己,大自然不給與一點幫助。所以,他們這種人如為國家服兵役,就無法自己維持,而不能不由國家給養。這樣看來,一國大部分居民如是技術工人及製造業者,則大部分服兵役的人就不能不由他們中間征集,因而,他們在服兵役期間,也就不能不由國家的費用維持。加之,戰爭的技術已漸漸發達成為一種錯綜複雜的科學。戰爭的行為,已不是初期社會那種簡單隨便的小格鬥小爭奪;而戰爭的時間更沒有一定,往往連續爭戰幾次,每次說不定要繼續大半年。這時,從事征役的人民,至少在戰鬥繼續期間,是有仰賴國家維持的必要的。一個人平時不論所執何業,如果要他長期服兵役,長期自費支持,那就未免是一個過重的負擔。所以,第二次波斯戰爭以後,雅典的軍隊似乎大體上就已采用了傭兵製度,一部分由本國人民編成,也有一部分由外國人編成,但全是以國家費用支給薪餉。羅馬自維伊之圍以來,其軍隊在留在前方的期間亦受有相當報酬。以後在各封建政府統治下,大領主及其扈從服兵役的義務,在一定時間後,普遍是以付若幹貨幣作抵,這貨幣就是用以維持那班頂替他們服役的人。在文明社會裏,服兵役人數與人民總數的比例,必然要比未開化社會中小得多。
文明社會維持兵士的費用,統由那些非兵土的勞動者負擔。這些勞動者,不但要維持兵士,而且要按照各自的身分,維持他們自身乃至他們的行政司法官吏。因此,兵土的數目就不能超過這些勞動者除了維持他們自身及國家官吏外所能維持的限度。在古代希臘小農業國家中,全體人民中有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自認為兵土,時時從役戰場。但在近代文明各國,一般推算,兵士的人數不能超過全體居民百分之一,過此,即不免負擔太重,危及國家經濟。戰場上軍隊概由君主或國家供養以後好久,為作戰而練兵的費用,才成為國家的一項大的開支,在此以前,似乎不見得怎樣繁重。古代希臘各共和國的軍事訓練,是國家加在各個自由市民身上的教育的必要部分。各都市似乎都備有一公共廣場,就在這廣場裏麵,各教師在國家官員監督下,對青年施以種種軍事教練。這種簡單設施的費用,似乎構成希臘各共和國為訓練市民作戰所付的費用的全部。古代羅馬也有所謂運動場教練,那與古希臘的競技場教練,具有同一目的。後來封建各政府,也曾為這目的,頒發許多命令,規定各區市民,必須演習箭術及受其他軍事訓練,但似乎結果不那麼圓滿。由於所委任執行這些命令的官吏缺乏責任心及其他原因,這種命令,似乎往往成為一紙具文。在那些政府的更迭消長中,軍事訓練在人民大眾中似乎逐漸廢而不行。在古希臘、羅馬各共和國存在的整個時期,在封建政府成立以後相當長的期間,兵土的職業不是一種獨立的、可判然區劃的職業,不構成某市民階級的唯一的主要工作。一切人民,不論其平日依靠何種職業或業務謀生,在普通的場合,他總覺得他也同樣適合於做一個軍人,而在非常的場合,又覺得有充當軍人的義務。然而在一切技術中,戰爭的技術確是最高尚的;所以改良進步的結果,這種技術也就必然成為一切技術中最複雜的了。戰爭技術在某特定時期能夠發展到怎樣完善的程度,固然是由機械技術,及其他必然與戰爭技術相關聯的若幹技術狀態決定的,但是,要使其發展至十分完善程度,那還有成為特種市民的主要或唯一職業的必要;並且,和其他技術改良一樣,這種技術的改良,也有分工的必要。不過,他種技術的分工,是個人精明的必然結果,因為他發覺要增進自己的利益,與其從事幾種職業,不如專精一種特定職業。
至於兵士職業與其他職業分開,使成為一種獨立的專門職業,卻非出於個人的打算、而是出於國家的智慧。在太平無事時,一個不待國家特別獎勵而把自己大部分時間花在軍事訓練上的市民,無疑的,他會在軍事知識上取得很大的進步,此外還可得到很大的樂趣,但對於自身的利益,那卻沒有一點增進。隻有國家的智慧,才能使他為自己的利益,花費大部分時間來從事這種特殊工作。不過有許多國家,即在非有這種智慧即難於繼續存立的時候,往往仍然沒有這種智慧。遊牧民多餘暇,幼稚農業狀態下的農民,也有一些空閑時間,至於手藝工人或製造業者,則全無閑暇。關於武藝的訓練,第一種人就是把大部分時間花費在它上麵,都幹自己無損。第二種人把一部分時間花費在它上麵,也不會蒙受大損失。第三者的情況卻大不同。他費去一小時,即有一小時的損失。為他自身的利益計,他自然而然地會完全漠視這教練。並且,技術進步,製造業進步,必然會引起農耕上的種種改良,使得農民和城市的工人一樣,沒有閑暇。於是,農民自然而然地也和市民一樣忽視軍事訓練,大多數人都養成了不好戰的習性。然而在另一方麵,由農業改良而產生的財富,或者說,由這些改良蓄積下來的財物,卻又不免誘起鄰國的覬覦和侵略。事實上,勤勉而因此富裕的國家,往往是最會引起四鄰攻擊的國家。所以,國家對於國防如不采取新的手段,人民的自然習性是會使他們全然失去自衛能力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對於國防軍備的設施,似隻能采取兩種方策。第一,它可不管國民的利益怎樣,資質怎樣,傾向怎樣,用一種極嚴厲的法令,施以強迫軍事訓練;凡在兵役年齡內的一切市民,或其中的一定人數,不管他們從事何種職業,非在一定限度上與兵士的職業結合起來不可。第二,它可維持並雇用一部分公民,不斷施以軍事訓練,使兵士的職業,脫離其他職業,而確然成為一個獨立的特殊職業。假使國家采取前一方策,那麼,這個國家的兵力,就是所謂民兵;如采取後……方策,那麼,這個國家的兵力,就是所謂常備軍。進行軍事訓練是常務軍的唯一主要職業。國家給與他們的生活費或餉金,即他們日常生活的主要和經常來源。至於民兵軍事訓練,則隻是臨時的工作,他們日常生活的主要和經常來源,得由其他職業贏得。在民兵,普通工人、工匠、商人的性質多於兵士的性質;在常備軍,剛軍人的性質多於一切其他職業的性質。這兩種區別,似乎就是這兩種軍人本質上的區別。單就民兵說,亦分有若幹種類。
有的國家對於捍衛國防的公民,隻施以軍事訓練,卻不曾編為隊伍,換言之,沒有編為各個獨立的部隊,沒在各自正式和固定的官長下從事操練。在古希臘羅馬各共和國,各公民留在家鄉的時候,多半是單獨地、分開地,或和所喜歡的伴侶一同操演,不到實際作戰時期,不屬於任何特定部隊。在其他國家則又不同。它們的民兵,不但要操演,而且編為隊伍。在英國,在瑞典,乃至在近代歐洲設有這種不完全兵備的一切國家,每個民兵都有其所從屬的特定部隊,都有其正式和固定的官長。在戰時固不待言,在平時亦是如此。火器未發明以前,一個軍隊的優越程度,是要看其中各個兵土使用武器的熟練和技巧程度而定。體力和動作的敏捷最為重要,通常以此決定戰鬥的命運。使用武器的熟練和技巧,與今日的劍術同,不是夾在大眾之中能夠學成的。要獲得那種武藝,隻有各人進特定的學校,從特定的教師,單獨學習或和與自己本領相同的特別朋友一起學習。火器發明以來,體力和敏捷,甚至使用武器的特別技巧和熟練,雖然不是全無用處,但比較以前,不重要得多了。新式火器的性質,雖然不會把笨拙者提高到和熟練者立於同一水準,但比較以前,卻使他們更接近於同一水準。同時,人們一般認為,使用這新式火器所必要的一切技巧和熟練,可夾在大部隊中學習獲得。決定近代軍隊戰鬥命運的,與其說是兵上使用武器的技巧和熟練,倒不如說是紀律、秩序和迅速服從命令。近代的火器是有聲響的,是有煙氣的,是會使人一聽到炮聲,而且往往早在距戰鬥開始還很久之前,就感到隨時會遭遇目不能見的死神的。
所以,往往戰鬥一經開始,這紀律、秩序和服從性就難於保持。古代的戰鬥情況,遲不相同。除人的叫吼聲外,沒有聲響,沒有煙氣,也沒有看不見的負傷和致死的原因。在致死的武器實際接近以前,在他附近有沒有這種武器,各人都看得很清楚。在這種情況下,一支軍隊隻要對使用武器的熟練和技巧有相當把握,則維持紀律和秩序,就不但在戰鬥開始時,即在戰鬥全過程中,或者直到兩軍勝負判然時為止,都必定比在使用火器場合容易得多。不過,紀律、秩序和迅速服從命令,那是要在大隊一起操練的軍隊才能獲得的。可是,民兵不論用什麼方法教練或訓練,訓練好了的民兵,總遠不及紀律良好訓練得宜的常備軍。在使用武器的熟練上,一周或一月訓練一回的兵土,決不及每日或隔日訓練一回的兵士。軍隊使用武器的熟練,雖可以說在近代沒有往昔孤樣重要,但舉世公認的普魯土軍隊的優越,據說就是得力於他們更善於使用武器。這證明,即在今日,這種熟練,亦還是極其重要的。一種兵士,僅僅每周或每月聽長官指揮一次,其餘一切時間,都可自由處理自己的事務,在任何方麵不必對長官負責。另一種兵士,其全部生活及行動,每日都在長官指揮之下,甚至每日起床上床,至少到營舍睡覺,都要依長官的命令。就這兩種兵士比較起來,對於長官的敬畏程度,對於服從命令的迅速程度,前者是決不如後者的。所以,就所謂手法訓練說,換言之,就操縱和使用武器說,民兵往往不及常備軍。就紀律說,換言之,就迅速服從命令的習慣說,民兵更遠遠不及常備軍。可是,在近代戰爭中,立即服從命令的習慣,比操縱武器的本事,重要得多。跟隨平時所慣於服從的酋長作戰的民兵,象韃靼及阿拉伯的民兵那樣,是最好的民兵,他們尊敬長官和立即服從命令的習慣,最與常備軍接近。蘇格蘭高地的民兵,當其在自己酋長指揮下活動時,也具有這種優點。不過,他們不是到處流浪的牧人,而是有固定住所的收人,他們在平時沒有追隨酋長由一個地方轉移到其他地方的習慣。所以,和韃靼人阿拉伯人比較,他們到戰時是不大願意同酋長馳赴遠方的,也是不大願意長久留在戰爭場所的。
他們一獲得戰利品,馬上就渴望回家,酋長的權威,不一定能夠製止他們。這就是說,講到服從,他們是遠不及韃靼人、阿拉伯人的。此外,此等高地居民,一向過慣了固定的生活,在野外的時候少,所以他們不象韃靼人、阿拉伯人那樣慣於軍事訓練,不如韃靼人、阿拉伯人那樣善於使用武器。不過,我們要注意一點,無論何種民兵,隻要作過幾回戰,就可以成為一個十足的常備軍。因為他們每日操練武器,不斷在長官的指揮之下,所以不久就獲得了常備軍那樣迅速服從命令的習慣。未赴戰場以前,他們是做什麼的,這是沒有什麼關係的,隻要作過幾次戰,他們就必然會獲得常備軍的一切優點。所以美洲的戰爭,如果再延長一點,美洲的民兵,無論就那一點說,都可以和那支在前次戰爭中所顯示的武勇並不稍差於法國和西班牙最頑強老兵的常備軍相抗衡。知道了這個區別,我們就可依曆史的事實,來證明有紀律的常備軍對於民兵,有無比的優越性。有史可稽的最初出現的常備軍之一,就是馬其頓王腓力普率領的軍隊。他常與色雷斯人戰,與伊裏奧人戰,與色薩利亞人戰,乃至與馬其頓鄰近的希臘各都市戰。曆次戰爭的結果,他漸漸把他最初也許是民兵的軍隊,化成了一個受有嚴格訓練的常備軍。就在和平時候——這種時候很少也不很長——他也是小心地把軍隊保留下來,不予解散。後來,經過長久激烈戰爭之後,希臘各主要共和國的勇敢而精練的民兵,被他打敗了,征服了。接著,稍一接觸,大波斯帝國贏弱而缺乏訓練的民兵,也被他征服了。希臘各共和國和波斯帝國的沒落,就是常備軍對於民兵持有無比的優越性的結果。這可以說是曆史中有相當明確詳細記錄的第一次人類事務的大革命。迦太基的沒落,和代之而起的羅馬的興隆,那是人類曆史中的第二次大革命。
這兩個有名共和國的一切消長變動,都可由同一原因說明。從第一次迦太基戰爭終了,至第二次迦太基戰爭開始,迦太基的軍隊,不斷從事戰爭,相繼由三個大將即哈米爾卡爾、其婿哈斯德拉巴及其子漢尼巴率領。他們最初懲創了自己國內叛變的奴隸,接著鎮定了非洲叛亂的各民族,最後又征服了西班牙大王國。到了漢尼巴率領軍隊,由西班牙向意大利進攻時,他的軍隊必然由這曆次戰爭受到了常備軍的嚴格訓練。當時羅馬人雖不是完全過著和平生活,但他們那時沒有經曆象樣的戰爭,他們的軍事訓練,自然不免大大弛緩。所以羅馬軍隊在特雷比阿、在斯雷米阿以及在肯尼地方,與漢尼巴的軍隊會戰,那是以一種民兵對抗常備軍。這一情況,也許比任何其他情況更有力地決定這幾次戰爭的命運。漢尼巴留在西班牙的常備軍,對於羅馬派去抵禦它的民兵,也具有同樣的優越性,所以這常備軍在他的弟弟小哈斯德拉巴指揮下,不到幾年,就把羅馬的民兵,通通逐出西班牙了。漢尼巴沒有從本國得到充分的供給。同時,久役戰場的羅馬民兵,又漸漸在戰爭過程中,成了訓練有素操練純熟的常備軍。在對比上,漢尼巴所固有的優越日益低降。小哈斯德拉巴後來認為有必要領他在西班牙所統率的全部或幾乎全部的常備軍,往意大利支援他的兄長。在進軍中,據說被向導者指錯了路。他躓躅在生疏的國土裏麵,猝不及防地受到另一支同樣精練或更精練的常備軍的襲擊,結果全軍覆沒。當哈斯德拉巴由西班牙退去後,羅馬大將西皮阿所遭遇的抵抗,不過是一些劣於自己軍隊的民兵。他一氣把那些民兵打敗了、克服了,而他自己的民兵,在戰爭過程中,自然而然地成了訓練有素操練純熟的常備軍。後來,這種軍隊,派往非洲,非洲抵抗它的,不過是一些民兵。
這時,為防禦迦太基計,漢尼巴的常備軍,有被召回的必要。那些屢戰屢敗的垂頭喪氣的非洲民兵,也加入該常備軍。在查馬會戰中,這些民兵構成漢尼巴的軍隊的大部分。而這相互敵對的兩大共和國的命運,就由那一次戰鬥的結局決定了。從第二次迦太基戰爭告終,直到羅馬共和國沒落,羅馬的軍隊可以說是十足的常備軍。當時馬其頓的常備軍,對它抵抗。在戰爭聲威達於頂點的時候,羅馬軍隊尚須經過兩次大戰爭及三次大會戰,才能征服這小小王國。假使馬其頓的最後國王不肯示弱,恐怕征服這小國還更要困難呢。上古世界一切文明國家的民兵,如希臘的民兵,敘利亞的民兵,埃及的民兵,對於羅馬的常備軍,都隻作微弱的抵抗。其他野蠻國家的民兵,則抵抗比較激烈。米斯裏德斯由黑海、裏海以北各國率領來的塞西亞或韃靼民兵,是羅馬在第二次迦太基戰爭後碰到的最可怕的勁敵。帕斯阿及日耳曼的民兵,亦很可欽佩。他們曾有幾次把羅馬軍隊打得落花流水。可是就大體說,羅馬軍隊如果好好指揮,這般民兵究竟不是它的敵手。羅馬人對征服帕斯阿、日耳曼不肯徹底做下去的,那恐怕是因為他們認為帝國已經夠大了,無須乎再加上兩個野蠻國家。古代帕斯阿人,似乎為塞西亞或韃靼係屬的民族,始終保持著很多的祖先風習。和塞西亞人或韃靼人一樣,古代日耳曼人也是一種流浪的遊牧民族。他們平時由酋長率領著在各地遷流;戰時依舊由同一酋長率領著進行爭鬥。他們的民兵,正與塞西亞或韃靼的民兵同其種類。說不定,他們還是前兩者的後裔。羅馬軍隊紀律鬆弛的原因,不一而足。而紀律過於嚴峻,恐怕也是原因之一。在他們非常強盛時,既已打得天下無敵,那堅重的盔甲,就當作不必要的重荷而拋開了,那煩難的教練,就視為不必要的勞作而疏忽了。
加之,羅馬各皇帝治下的那些常備軍,特別是成守邊疆防備日耳曼人及班諾尼亞人的常備軍,他們簡直是各皇帝的危害勢力;它們屢屢反對皇帝,擁立自己的將軍。為要減弱這些常備軍的危害程度,據某些作家說,是德奧克裏希恩大帝,又據其他作家說,是康士但丁大帝,首先把總是由兩三軍團合成的大部隊的屯駐邊境的常備軍,召回內地,然後再化分為小部隊,散駐各省的都市,非有用武逐敵必要,即不許其移動。軍隊常川駐在商業及製造業都市,兵士們自身就漸漸變成了商人、技工或製造業者。市民的性質,於是漸漸超過軍士的性質而占優勢。這一來,羅馬的常備軍,就逐漸頹廢了,成為腐敗、疏忽、無訓練的民兵,後來日耳曼和塞西亞民兵入侵,西羅馬帝國就抵擋不住了。那時,各皇帝沒有辦法,就開始雇傭那些國家中的某些國家的民兵,抵抗另一些國家的民兵,這樣才多維持了一些時候。西羅馬帝國的沒落,是古代史中比較保有明確詳細記錄的人類事務上的第三次大革命。這革命的原因,就是野蠻國民兵對於文明國民兵的無比的優越,也就是遊收者國家的民兵對於由農夫、技工及製造業者組成的國家的民兵的無比的優越。這裏,民兵所戰敗的,大都不是常備軍,隻是在訓練與紀律方麵不及他們的民兵。希臘民兵戰敗波斯民兵是如此,後來瑞士民兵戰敗奧地利和勃艮第民兵亦是如此。西羅馬帝國沒落了,在它廢墟上建立起來的是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亞民族的國家。這些民族移遷新土後,他們的兵力依然在若幹時期內保持原來的性質,它是由牧人及農夫組成的民兵,在戰時即由平時所慣於服從的酋長帶往戰場作戰。所以,他們是經過了相當訓練,具有相當紀律的。但是,隨著技術及產業的進步,酋長的權威逐漸衰微了,大多數人民能勻出來受訓練的時間也比較減少了。封建式的民兵訓練逐漸荒廢,紀律亦日趨鬆弛。為糾正這缺陷,就逐漸著手建立起了常備軍。並且,編製常備軍的方策,一經為某文明國所采用,其他文明國就有立即仿行的必要。因為他們知道:他們自己的民兵,非這樣編成的常備軍的敵手,要想國防安固,隻有采用這種方策。常備軍的士兵,縱使從未上過陣,從未經過炮火,也往往顯得有老兵那樣的勇氣,而且,一開始上陣作戰就配得上和最頑強最有經驗的老兵見個高低。1756年,俄羅斯軍隊攻打波蘭,俄羅斯軍隊所表現的武勇,簡直可以與歐洲當時最頑強最老練的普魯士兵士相頡頏。然而俄羅斯帝國前此二十年是國泰民安的;它那時軍隊中曾上過陣的兵士,決不很多。
1739年,西班牙戰爭爆發,當時英國享受了二十八年的太平。可是,它的常備兵士並不為這長期和平所腐化,在攻打喀他基那時,他們所表現的武勇尤為特出。這一戰役,是他們在這次不幸戰爭中第一次的不幸冒舉。和平日子過久了,將官們說不定有時會忘卻他們的技能,但管理得法的常備軍,如果不忘訓練,似乎決不會忘卻其武勇的。一個文明國的國防,如果仰仗民兵守衛,它將隨時有被鄰近野蠻民族征服的危險。亞洲各文明國往往被韃靼人征服的事實,充分證明了野蠻國民兵對於文明國民兵的自然優越性。有紀律有訓練的常備軍,較任何民兵為優。隻有富裕的文明國家,才能好好維持這種軍隊;亦隻有這種軍隊,才能保衛這種國家不受貧困野蠻鄰國的侵掠。所以,一國要永久保存其文明,甚或要相當長久保存其文明,隻有一個方法,那就是編製常備軍。有了好紀律的常備軍,一個文明國才能抵禦外侮;同樣,有了好紀律的常備軍,一個野蠻國才能突然地而且相當地文明化。常備軍憑其威力,可以把君主的法令,推行到一個帝國的最僻遠地方,可以使在沒有常備軍威力的情況下即無政治可言的國家,維持相當程度的正規統治。凡小心考察過俄羅斯彼得大帝變法圖強的各種設施的人,他一定會發覺那各種設施的樞紐,就是正規常備軍的建設。這常備軍,是大帝執行和維持其他一切規章的工具。俄羅斯帝國此後得以享有相當的秩序與和平,不能不說是這種常備軍之賜。有共和主義思想的人,往往耽心常備軍會危及自由。當擁兵大員的利益與國家憲法的維持不一定有何等關聯時,這危險性的確存在。例如,凱撒的常備軍破壞了羅馬共和國;克倫威爾的常備軍解散了英國成立已久的議會。不過,一國的軍權,如握在君主手裏,各軍隊的主要將官,如是這國的貴介與華族,換言之,全國兵力,如果都是由那些由於自己享有民政權力的最大部分,所以本身的最大利益在於支持民政權力的這種人指揮,則常備軍對於自由決無危險。反之,在某種場合,它說不定還有利於自由。君主有了常備軍護持,他就自以為安全了,無須乎要象近代一些共和國所行的那樣,監視各市民的細微行動,時時疑忌市民擾亂和平。如果一國行政長官。盡管國內的主要人民願意予以支持,但群眾的每一不滿,都會使其安全感到威脅;或如果那怕是一個小小的紛擾,也有可能不到幾小時就掀起大的革命,那麼為防微杜漸起見,政府就不得不使用權力,來鎮壓一切對自己表示的不平不滿。反之,一國君主如果感到支持自己的,不但有可靠的貴族,且有精練的常備軍,那麼,就是最粗暴、最無稽、最放肆的抗議,也不至引起他的不安。他可以平心靜氣地寬恕這抗議,或竟置之不問。並且,他既意識到了他自己地位的穩固,他會自然而然地傾向於這樣做。所以,接近於放肆的自由,隻有在君主有精練的常備軍保障的國家,才可見到;亦隻有在這種國家,才無須為公共安全而付與君主以壓抑任何放肆的自由的絕對權力。總之,君主的第一義務,就是策本國社會的安全,使其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橫暴與侵悔。這種義務的實行,勢必隨社會文明的進步,而逐漸需要越來越大的費用。原來在平時在戰時都無須君主支出何等費用的社會的兵力,隨著社會進步的過程,初則在戰時要君主出錢維持,後則在平時亦非君主出錢維持不可。
火器發明後,戰爭技術起了大變化。於是,平時訓練一定兵額,戰時使用一定兵額,所需的費用,都進一步增加。軍隊所使用的武器與彈藥,都比以前更貴。與矛及弓箭比較,短槍是更貴的武器,與弩炮或石炮比較,大炮或臼炮也是更貴的武器。近代閱兵所消費的火藥,放射出去,就不複返,這更非巨額的費用不可。至於往時,閱兵所投的矛,所放的箭,均很容易收回,並且其價值極微。與努炮石炮比較,大炮臼炮不僅為高價的機械,且為非常笨重的機械。這笨重機械,製造起來,要較大的費用,製成後運往戰場,也要較大的費用。此外,近代大炮的作戰效力,非往昔石弩可比,所以要給一個都市設防來抵禦這大炮的攻擊,那怕隻是幾個星期也困難得多,因而,其所需費用也浩大得多。近代,有種種原因使國防費用日益增大。在這方麵,事物自然推移的不可避免的結果,又被戰爭技術上的大革命促進不少,而引起這個大革命的,似乎不過是一個偶發事件,即火藥的發明。近代戰爭火藥費用的浩大,顯然給能夠負擔此浩大費用的國家提供了一種利益,而使文明國家對野蠻國家立於優勝的地位。在古代,富裕文明國家很難防禦貧窮野蠻國家的侵略;在近代,貧窮野蠻國家卻很難防禦富裕文明國家的宰割。火器的發明,乍看起來,似對文明的持久與繼續有害。但實際上,乃對文明的持久與繼續有利。
@@@第二節 論司法經費
君主的第二個義務,為保護人民不使社會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壓迫,換言之,就是設立一個嚴正的司法行政機構。這種義務的實行,因社會各時期的不同而有費用大小的差異。在狩獵民族的社會,幾乎談不到有什麼財產,即使有,也不過值兩三日勞動價值的財產罷了。那種社會,當然用不著何等固定的審判官,或者何等經常的司法行政機構。沒有財產的人們,其所互相毀傷的,頂多不過是彼此的名譽或身體。而且,被人殺害,被人毆辱,被人誹謗的人,雖然感到痛苦,而殺人者,毆辱人者,誹謗人者,卻得不到什麼利益。可是損害財產情形就不同了。加害於人者所得的利益,往往與蒙受傷害者所道的損失相等。能夠激使人們去毀傷他人身體或名譽的,惟有嫉妒、怨恨、憤怒等情緒,而且大多數人並不常受這些情緒的支配。那怕最惡的人,也不過偶然受這些情緒的影響。此外,這些情緒的滿足,對某種人無論是如何愉快,但因為它不帶來任何實際的和持久的利益,所以大多數人總是寧願慎重克製,不輕求其滿足。即使社會上沒有司法官存在,保護人們不受這些情緒發作的侵害,人類依著他的本性,也還能在相當安定狀態下共同生活。可是,富者的貪欲與野心,貧者厭惡勞動貪圖眼前安樂的性情,卻在足以激發侵害他人財產的情緒。並且這情緒在作用上遠為牢固,在影響上遠為普遍。有大財產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個巨富的人,同時至少必有五百個窮人。少數人的富裕,是以多數人的貧乏為前提的。富人的闊綽,會激怒貧者,貧人的匾乏和嫉妒,會驅使他們侵害富者的財產。
那些擁有由多年勞動或累世勞動蓄積起來的財產的人,沒有司法官保障庇護,哪能高枕而臥一夜哩。富者隨時都有不可測知的敵人在包圍他,他縱沒有激怒敵人,他卻無法滿足敵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敵人的侵害,隻有依賴強有力的司法官的保護,司法官是可以不斷懲治一切非法行為的。因此,大宗價值財產的獲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沒有財產可言,或頂多隻有值兩三日勞動的價值的財產的社會,就不這樣需要設立這種政府。一個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從。民政政府的必要程度,既是逐漸隨財產價值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從的主要原因,也是逐漸隨財產價值的增長而發展。人民何以會形成這種服從性,或者說,在有任何民政機構以前,何以若幹人就對他們的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權力,這似乎有四種自然原因或情況。這四種原因中的第一原因,就是下述種種的優越:個人資質的優越,體力的優越,容貌的優越,動作敏捷的優越,智慧的優越,道德的優越,正義性的優越,剛毅性的優越,克製性的優越,等等。肉體上的品質,必須有精神上的品質來支持,否則在社會的任何時期,都不夠從而取得多大的威權。一個非常有力的人,單憑體力,不過能使兩個弱者服從他。同時一個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卻能取得非常大的權威。可是,精神上的品質,我們不能用眼睛看得出來,它們總有爭議的餘地,而且往往是爭議對象。一個社會,野蠻也好,文明也好,當它規定關於等級和服從的法則時,從沒認為可適當地以這些目不可見的品質為標準,而總是以那些明顯的具體事物為依據。促成服從的第二原因,就是年齡的優越。老年者如果沒有老邁到衰朽不堪,那就總比有同等身分、同等財產及同等能力的年輕者,能到處博得人們更大的尊敬。在北美土人那種狩獵民族中,年齡是身分及優先地位的唯一基礎。他們所謂父,是長上的稱呼;所謂兄弟,是同等者的稱呼;所謂子,是下級的稱呼。在文明富庶的國家,如果一切方麵平等,那末,除年齡外,再沒有其他可以規定身分的標準,於是通常都以年齡規定身分。在兄弟姊妹間,年長者占第一位。當承繼父產時,例如名譽稱呼一類不可分割而必須全部歸一人占有的東西,大抵總是付與年長者。年齡這種優越的性質,是分明的,顯而易見的,毫無爭議的餘地。促成服從的第三原因,就是財產的優越。
富人在一切社會,雖都有大的聲勢,但在財產最不平等的野蠻社會,則有最大的聲勢。韃靼一個酋長保有的牲畜,增殖起來,足可養活一千人,而其所增殖除了用以養活一千人外,再也沒有其他用途。因為,在他那種未開化的社會狀態中,他沒有可能把自己消費不了的原生產物換得何等製造品、小裝飾品或玩具。由他維持的一千人,既然要靠他生活,所以,在戰時,不能不服從他的命令,在平時,亦不能不服從他的管轄。他於是就必然成了他們的統帥,成了他們的裁判官。他的酋長地位,就是他的財富優越的必然結果。在文明富庶的社會中,一個人盡管比別人擁有大得多的財產,但他也許還支配不到十多個人。他的財產,增殖起來,也許能夠維持一千人,也許實實在在維持了一千人,但這些人對由他取得的一切,都支付了應付的代價;沒有換得等價物,他亦不會給他們一點什麼。所以,自認為完全靠他生活的人既然沒有,他的權威所及就不過若幹家仆。但是,就在文明富裕社會裏麵,財產的權威,依舊非常的大。和年齡的權威比較,和個人資質的權威比較,財產的權威,往往是大得多的。這種事實,早已引起財產不平等社會內一切時期中人們的經常不滿。狩獵民族社會,屬於社會第一個時期,這時期沒有財產不平等的可能。普遍的貧乏,造成了普遍平等的局麵。年齡的優越,個人資質的優越,就是權威和服從的薄弱基礎,還是唯一的基礎。遊牧民族社會,屬於社會第二時期。這時期財產有異常不平等的可能,由財產造成的權威,以這時為最大,因而權威與服從的判分,也以這時為最確定。阿拉伯酋長的權威,非常的大,韃靼可汗的權威,可以說達到完全專製獨裁的程度。促成服從的第四原因,就是門第的優越。這種優越,是以先代財產上的優越為前提的。
任何家族,都是舊時傳街下來的。王侯的祖先,雖說更為人所知道,但與乞丐的祖先比較,在數目上卻不見得更多。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意味著它在昔日擁有巨大的財富,或者說其上幾代因財富而獲得巨大的聲譽。暴發戶的勢力,到處總不如世家勢力那麼受人尊敬。人們對幹篡奪者的憎惡,對於舊日王族的敬愛,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人們自然而然地輕蔑前者敬慕後者的心理。武官是甘心服從素日指揮他的上官的,一旦他的下級升到他的上位去,他就簡直忍受不了。同樣,人人都情願服從他們自己或他們祖先所服從過的家門,如一向不比他們優越的家門,忽然變做他們的支配者,他們就難免憤憤不平。門第的顯貴,既是生於財產上的不平等,那麼,在財產平等、家世也差不多平等的特獵民族中,就根本沒有這種顯貴存在。固然,在那種社會中,賢明勇敢者的兒子,與愚昧怯懦者的兒子比較起來,即使本領相等,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些。但這種差別,畢竟是很有限的。一個全靠智慧德行保存其家世榮譽的大家門,我相信,世上一定少有。門第的顯貴,在遊牧民族中,不但有存在的可能,而且實際上也存在著。他們通常既不知道奢侈物品,當然就沒有由濫費耗去大財產的事。所以,財富繼續保持在同……家族手裏的長久,以在這種民族中為最,因此,依著祖先的權勢榮譽而受人尊敬的家門的眾多,亦以在這種民族中為最。門第與財產,分明是使一個人高於另一個人一等的兩大要素。它們又是個人顯貴的兩大來源,因此也是人類中自然而然地有發號施令者又有聽人命令者的主要原因。在遊牧民族中,這兩者的作用,可說是發揮盡致了。保有多數羊群的大牧羊者大畜牧者,因有巨大的財富,且有許多人靠他生活而受人尊敬;因出身高貴、門第光榮而受人崇拜。結果,他就對同群或同族中其他牧羊者或畜牧者,有一種自然的權威。與其他任何人比較,他都能團結更多的人,歸他支配,而他的兵力,也就更大。在戰時,寧願結集於他旗幟下的人,也比較結集於他人旗幟下的為多。他就這樣憑著門第和財產,自然獲得了一種行政權力。不但如此,因為與他人比較,他能團結並支配更多的人,於是,對於那些人中間的危害他人的分子,他就最能夠強迫其賠償損害。於是,凡屬自己沒有防禦能力的人,自然要求他保障。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被他人迫害了,也自然會向他陳訴。他對這些糾紛所作的幹涉,比別人所作的更容易使被告者服從。於是,他又憑著門第和財產,自然獲得一種司法權力了。財產上的不平等,開始於遊牧時代,即社會發達的第二期。
接著,它就帶來了人與人之間過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種程度的權力和服從,而因此又帶來了保持權力和服從所必要的某種程度的民政組織。這種演進,似乎是自然而然的,甚至與上述那必要的考慮無關。不過,那種必要的考慮,此後對權力和服從的維持與保護確有極大的貢獻,那是無疑的。特別是富者,他們當然願意維護這種製度,因為隻有這種製度才能保持他們既得的利益。小富人聯合起來,為大富人保障財產,因為他們以為,隻有這樣,大富人才會聯合起來,保障他們的財產。一切牧人感到:他們小畜群的安全,全靠那最大一個牧者的大畜群的安全,他們的小權力的保持,全靠這最大一個牧者較大的權力的保持。並且,要使比他們地位低的人服從自己,他們自己就得好好服從他。這樣,他們就構成了一種小貴族。這些小貴族感覺到:要他們的小君主保障自己的財產,支持自己的權力,他們自己就得保障小君主的財產,支持小君主的權力。就保障財產的安全說,民政組織的建立,實際就是保護富者來抵抗貧者,或者說,保護有產者來抵抗無產者。可是,這君主的司法權力,不但對於他毫無所費,而且在一長時期中成為他的一種收入源泉。要求他裁判的人,總願意給他報酬;禮物總是隨求隨到。君權確立以後,犯罪者除賠償原告損失以外,還得對君主繳納罰金。因為被告麻煩了君主,攪擾了君主,且破壞了君主的和平,科以罰金,乃罪有應得。在亞洲的韃靼政府下,在顛覆羅馬帝國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亞民族所建設的歐洲各政府下,無論就君主說,或就君主以下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領地行使特定裁判權的酋長或諸侯說,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源泉。這司法裁判的職權,原先常由君主酋長等自己行使。此後因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執事或裁判官行使。不過代理人仍有對君主或酋長本人提供關於司法收入的收支的報告的義務。我們試讀亨利二世給與其巡回裁判官的訓令,就可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全國的任務,不過是要替國王征集一項收入。
當時的司法行政,不但會對君主提供一定的收入,而且獲得這種收入,還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司法行政象這樣成為一種斂財的組織,結果,自不免生出許多弊害。比如,以大禮物來請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以小禮物來請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說不上公道。而且,為要使禮物頻頻送來,行使司法權者往往多方遷延,不予判決。為要勒取被告的罰金,他往往把實在無罪者,判為有罪。司法上的這些弊害,我們一翻閱歐洲各國古代史,就知道是司空見慣,毫不稀奇。司法上的職權,如是君主或酋長自己行使,無論如何濫用,亦無法矯正,因為他是最有權勢的,任何人都不夠資格責問他。可是,這職權如由代理者行使,那就有矯正的餘地。代理者如犯了某種不正當行為,而且又單是為了他自己的利益,君主未必總是不願意懲罰他,或強製他矯正錯誤。但代理者所行的不正,如是為了君主的利益,換言之,如是為了獻媚於任命他重用他的人,那在大多數的場合,就嚴如君主自行不正一樣,無法得到補救。所以,一切野蠻國的司法行政,特別是往昔建立於羅馬帝國廢墟上的歐洲各國的司法行政,都長期陷於極度的腐敗狀態,即在最好國王的統治下,也談不到什麼公正、什麼平等,而在最壞國王的統治下,那就是一塌糊塗了。在牧羊民族中,所謂君主或酋長,不過是他們集團中或氏族中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者。他同他治下的小牧人或臣民,同是靠著自己的畜群生活。在剛脫離遊牧狀態,而比遊牧狀態還沒有很大進步的農耕民族,如特洛伊戰爭時代的希臘各部族,以及初移居羅馬帝國廢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亞人的祖先,所謂君主或酋長,也不過是國中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完全象一般地主的生活一樣,完全是仰賴自己私有地的收入,換言之,就是仰賴近代歐洲所謂禦地的收入。在平時,他的臣民,除了要請求他運用權力,製裁強豪的壓迫,都無需貢獻他一點什麼。他在這種場合領取的禮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經常收入,或者說,除了異常緊急的場合外,這就是對於他的支配權的全部報酬。荷馬告訴我們,阿格默農因友誼關係,以希臘七個都市的主權贈與阿塞利斯,並說,阿基利斯從那七都市可能收得的唯一利益,就是人民所奉敬的禮物。這種禮物,這司法行政的報酬,或者說,司法手續費,隻要它構成君主由其主權獲得的全部經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把這全部收入放棄,甚至不好意思提議要他這樣放棄。提議請他把這禮物確實規定一下,那也許是可以的,而實際上,也曾這樣提議過。
但是,君權無限,縱使好好規定了、確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規定範圍,即使不說是不可能的,亦是極其困難的。所以,一任這種狀態繼續下去,由任意的不確定的禮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敗,就簡直無可救藥了。但後來,當許多原因,就中比較重要的是國防費不斷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夠國家開支行政費用時,當人民為自己安全計,得完納各種賦稅,以應付這些費用時,似乎才一般規定,不問何等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審判官,均不得領取任何禮物。這樣看來,禮物要予以有效的規定和確定是比較困難,全然廢除倒似乎還容易些。審判官定有薪棒,這薪俸,被想象為可抵償其先前在禮物報酬中享有的份額洞時,君主征有賦稅,這賦稅被想象為可補償其前此從司法方麵所得收入而有餘。從此,審判算是免費了。然而認真說來,無論那個國家,都不能說審判是免費的。至少,訴訟當事人,總不能不報酬律師和辯護士,否則,他們執行職務,就會比實際情況還要不滿意。每年付給律師、辯護士的手續費,就各法庭總計起來,恐怕要比審判官的薪俸多得多。審判官的薪俸,雖然由國王付給了,但在任何地方,訴訟事件的必要費用都沒有大減。不過,禁止審判官向訴訟當事人領取禮物或手續費,與其說是為了減少費用,無寧說是為了防止腐敗。審判官是一個有名譽的官職,報酬雖再少,想幹的人依舊多。比審判官職位較低的治安推事,論工作是異常麻煩的,論報酬大抵毫無所得,然而大多數的鄉紳,卻唯恐弄不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員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費用,即使處理不很經濟,亦不過占國家全部費用的一極小部分。這情況不限於哪一國,各文明國家都是如此。此外,也不難從法院手續費裏支付全部司法經費。這種辦法,不會使司法行政陷於何等實際的腐敗危險,而國家收入項下卻可省去一筆——雖然是小小的——開支。可是,法院手續費,如有一部分要劃歸權力極大象君主這樣的人,而且構成他的收入的相當大的部分,則這種手續費就很難有效地規定。但如果享有這手續費的主要人物,不是君主,而是審判官,那就極其容易。
法律雖不能常常叫君主遵守某種規定,但對於審判官,卻不難使其遵守規定的章程。法院手續費,如管理得、規定得很嚴密精細,並在訴訟的一定期間,全部繳入出納機構,待訴訟決定之後而不在決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各審判官,那麼,和廢止這種手續費比較,征收這種手續費,也就同樣不會有何等腐敗的危險。這種手續費,可能完全足夠開銷全部司法費用而不至惹起訴訟費用顯著的增加。不到一個案件判決終了,審判官不得支取這手續費,這在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上,可激勵全體法院人員的勤勉。在審判官員數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應分這手續費的份額,以他們各人在法院或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所花的時間及日數為標準,這更可激勵各個審判官的勤勉。公家的事務,辦好才給酬,並且按勤勉的程度決定酬額,這樣才能辦好。法國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續費,構成審判官最大部分的報酬。就等級與權限說,土魯斯高等法院,是法國第二個大法院。該院審判官每年由國會領到的薪俸,在減除一切扣除額後,不過一百五十利弗,約合英幣六鎊十一先令。這個金額,等於當地七年前一個仆役每年普通的工資。上述手續費的分配,也是以各審判官的勤勞為標準。一個精勤的審判官,可得到足供安樂生活的收入,雖然其數額也有限。至於怠惰的審判官,那就隻能得到比薪俸多一些的收入。就種種方麵觀察,這些法國高等法院,也許不是頂令人滿意的法院,但卻從未受到人們的非難,好象也從未有人懷疑其腐敗。英國各法院的主要費用,最初似乎也是取給於法院手續費。各法院都盡可能兜攬訴訟事件,那怕本來不是歸自己管轄的案件,也樂於受理。例如,單為審理刑事案件而設的高等法院,居然接受民事案件,而以原告聲稱被告對他所行不義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輕罪為受理的口實。王室特別法院的設立,本來單是為了征收國王收入和強製人民償清對於國王的債務的。但它後來居然受理關於一切其他契約上的債務的訴訟,以原告陳訴被告不償還對他的債務,所以他不能償還對國王的債務這個理由為根據。由於這種種的假托,結果許多案件,究竟歸哪個法院審理,全由訴訟當事人選擇,而各法院要想為自己方麵多多招徐訴訟案件,也在審理上力求迅速公平。英國今日的法院製度,是值得讚賞的,但一探其究竟,恐怕在很大程度上須歸因於往昔各法院法官的相互競爭,對一切不正當行為,各個力求在自己法院就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給予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濟這個事實。普通法院對於違反契約的行為,原不過責令賠償損害。
平衡法院作為一種債權法院,首先毅然強製履行特殊約定。當破壞契約的性質是不肯償付貨幣時,對這損害的惟一賠償方法,就是責其償還。這裏,償還就等於履行特殊約定,因此,在這種場合,普通法院所能給予的救濟是充分的。但在其他場合,普通法院的救濟則有所不夠,如果一個積地人,控訴他主非法奪回其租地,那他得到的損害賠償,決不等於占有土地,所以,這類案件,在一段時期中,都由平衡法院審理,使普通法院蒙受不小的損失。為要把這類案件拉回自己審理,據說普通法院後來發明了假扣留土地的令狀,這令狀對於不正當剝奪土地侵占土地的事件,是最有效的救濟方法。由各法院對受理的訴訟案件收印花稅,用以維持各該院法官及其他人員,這種辦法也足以提供司法行政費而不會對社會的一般收入增加負擔。不過,審判官在這一場合,可能為了要盡量增加印花稅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種不必要的手續。近代歐洲的習慣,大都是以辯護士及法院書記所寫的公文用紙的頁數決定他們的報酬,而每頁的行數,每行的字數,又都有規定。所以,辯護士及法院書記,為增加其報酬,往往故意增加許多不必要的語句。其結果,我相信歐洲一切法院公文的文字變得陳腐不堪。同樣的誘惑說不定會使訴訟的手續形式發生同樣的腐化。但是,無論司法行政費用是由司法方麵自行設法籌措,或司法人員的定額薪俸是由其他財源開支,管理這財源的責任,支付這薪俸的責任,總無須委諸行政當局。這財源有的是出於地產的地租,法院既由這地租維持,那管理地產的責任,就不妨由它們各自分別負擔。這財源也有是出自一定數額的貨幣的利息,法院既由這利息維持,出貸那貨幣的責任,也就不妨讓它們各自分別負擔。蘇格蘭有一種巡回法院,其法官的薪俸,就有一部分——雖隻不過一小部分——是出自一定額貨幣的利息。但是,象這樣一種財源,是必然缺乏安定性的。以不安定的財源,充當一種應當永久維持的機構的經費,似乎不大妥當。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劃分,原始似乎是由於社會進步、社會事務因而增加的結果。社會事務日益加多,司法行政變得那麼麻煩複雜,於是擔當這任務的人,就不能再分心注意到其他方麵。
同時,擔當行政職責的人,因為無暇處理私人訴訟案件,所以,就任命代理人代為處理。當羅馬帝國隆盛時,大執政官政務繁忙,萬難分身過問司法行政,於是就有代行這種職務的民政官的任命。後來,羅馬帝國沒落了,它的廢墟上建立了歐洲各王國。這些王國的君主及大領主們,都現自己執行司法行政為一種過於煩難而且有失身分的任務。因此,他們通通委任代理者或審判官去執行,借以推脫這項任務。司法權如不脫離行政權而獨立,要想公道不為世俗所謂政治勢力所犧牲,那就千難萬難了。肩負國家重任的人,縱無何等腐敗觀念,有時也會認為,為了國家的重大利害關係,必須犧牲個人的權利。但是,各個人的自由,各個人對於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賴有公平的司法行政。為使各國人感到自己一切應有權利,全有保障,司法權不但有與行政權分離的必要,且有完全脫離行政權而獨立的必要。審判官不應由行政當局任意罷免,審判官的報酬也不應隨行政當局的意向或經濟政策而變更。
@@@第三節 論公共工程和公共機關的費用
君主或國家的第三種義務就是建立並維持某些公共機關和公共工程。這類機關和工程,對於一個大社會當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質說,設由個人或少數人辦理,那所得利潤決不能償其所費。所以這種事業,不能期望個人或少數人出來創辦或維持。並且,隨著社會發達時期的不同,執行這種義務所需的費用的大小也非常不同。除上述國防及司法行政兩方麵所必需的公共設施和公共工程外,與其性質相同的其他設施和工程,主要為便利社會商業,促進人民教育的公共設施和工程。教育上的設施,可大別為兩種:一是關於青年教育的設施,一是關於一切年齡人民的教育的設施。凡此種種設施和工程所需的費用,該如何最妥善地支付,在本章這一節分作以下三項研究。第一項論便利社會商業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設施便利一般商業的一國商業的發達,全賴有良好的道路、橋梁、運河、港灣等等公共工程。這類工程的建造和維持費用,顯然,在社會各不同發達時期極不相同。一國公路的建設費和維持費,顯然必隨其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增加而增加,換言之,必隨公路上所搬運貨物的數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橋梁的支持力,一定要適應可能通過它上麵的車輛的輛數和重量。運河的深度及水量,一定要適應可能在河上行駛的貨船的隻數及噸救。港灣的廣闊,一定要適應可能在那邊停泊的船舶的隻數。這類公共工程的費用,似乎不必在通常所謂國家收入項下開支。在許多國家,國家收入的征收和動用都是委之於行政當局的。這類工程的大部分不難如此管理,使它們自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費用的特別收入,而無須增大社會一般收入的負擔。例如,在大多數的場合,公路、橋梁、運河的建築費和維持費,都可出在對車輛船舶所收的小額通行稅;港灣的建築費和維持費,都可出在對上貨卸貨船隻所收的小額港口稅。此外,為便利商業而鑄造貨幣的設施,在許多國家,不但能開支自己的費用,而且能對君主貢獻一筆小收入,即鑄幣稅。
另一設施,即郵政局,幾乎在一切國家,除提供本身的開支外,還給君主帶來一項極大的收入。車輛通過公路或橋梁,船舶通過運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噸數的比例繳納通行稅,那麼,它們就可以說是恰恰按照其所加於各該公共工程的損耗的比例支付其維持費。似乎要維持這些公共工程,不能想出比這更公平的方法。況且,這通行稅雖由販運者支付,他隻不過暫時墊支,結果仍是轉嫁在貨物價格上,由消費者負擔。同時,因為有了這類公共工程,貨物的運輸費大大減少了,消費者雖然擔負了這通行稅,卻比在沒有這類公共工程因而沒有通行稅的場合,能購得較便宜的貨物,因為貨物價格由通行稅抬高的程度,究竟不及其由運費低廉而降低的程度。所以,最後支出這稅額者由於課征該稅而得到的利益,超過由於完納該稅而蒙受的損失。他的支出,恰和他所得的利益成比例,實際上,不過是他的利得中之一部分。他必須舍棄這一部分來取得其餘部分。征稅的方法,我看再不能比這更公平了。就車輛而論,如果以重量為標準,對極盡奢華的車輛和對四馬大馬車、驛遞馬車等等所課的通行稅,略高於對不可缺少的車輛如二輪運貨馬車、四輪馬車等等所課的稅,那就可使懶惰與虛榮的富人,不覺困難地對貧民的救濟有所貢獻,換言之,使運往國內各地的笨重貨物的運費減低若幹。公路、橋梁、運河等等,如由利用它們的商業來建造和維持,那麼,這種工程,就隻能在商業需要它們的地方興建,因而隻能在宜於興建的地方興建。此外,建造的費用,建造的堂皇與華麗規模,也必須與該商業的負擔能力相稱,就是說,必須適度。宏壯的大道,斷不能在無商業可言的荒涼國境內建造,也斷不能單為通達州長或州長所要獻媚的某大領主的鄉村別墅而建造。
同樣的,不能在無人通過的地方或單為增益附近宮殿憑窗眺望的景致,而在河上架設大橋。這類事情,在公共工程建設費不由該工程本身提供的收入支給而由其他收入開支的國家,有時亦有發生。歐洲許多地方的運河通行稅或水閘稅,是個人的私有財產,這些人為保持這利益,自竭力維護這運河。如果不加以相當的整飭修理,航行就會成為不可能,而他們由通行稅收得的全部利益,也就將跟著消失。如果運河的通行稅,交給那些利不幹己的委員們征收,他們對於產生這通行稅的工程的維持,一定不會象個人那樣注意。蘭格多克運河,是由法國國王及蘭格多克州拿出一千三百萬利弗建造的;一千三百萬利弗,按每馬克銀合二十八利弗的前世紀末葉法國貨幣價值計算,約合英幣九十萬鎊。這個大工程完成時,人們覺得最妥善的維護方法,就是把這運河的全部通行稅,贈給設計並監督這工程的技師裏格,叫他不斷加以修理。這項通行稅,現已成了裏格後代子孫的一大宗收入。因此他們對於這運河的經常修理非常注意。假使當時沒有想出這妥善的方法,而把通行稅交給一般利不幹己的委員們管理,那麼這通行稅全部,恐怕都要消費在徒事裝飾的開銷和不必要的開銷上,而這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則任其趨於塌毀。可是,維護公路的通行稅,卻不能隨便贈與個人,作為他個人的收入。因為,運河不加修理,會變得完全不能通航,但公路不加修理,卻不會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公路通行稅者,盡管全不修理這道路,這道路卻依然可以給他提供一樣多的通行稅。所以,維持這一類工程的通行稅,應當交由委員或保管員管理。
在英國,人們對這些保管員在管理這種通行稅方麵所有的弊病,時有責言,在許多場合,那些責言都是非常允當的。據說,有許多收通行稅道路所征的稅額,往往比好好修理這些道路所必要的費用額多兩倍以上,然而工程卻是用極潦草方法進行,而且有時竟然全沒進行。不過,我們應注意一件事:以通行稅充當修路費用的製度,並未成立很久,所以,即使沒有做到盡善盡美的地步,也毫無足怪。卑汙而不適當的人物,為什麼常常被任為管理者;對於他們的行為,對於他們的濫征通行稅,為什麼沒有設立監督機構,加以檢查和製止,這一切缺陷,都可由一件事實說明和辯解,即以通行稅修理公路的製度,尚在草創時期,多假以時日,議會當不難逐漸采取賢明措施,予以矯正。據一般人的想象,英國各種收稅道路所收的通行稅,大大超過了修理道路所需的數額。據幾位大臣考察,多餘的數額如果不濫動用,很可充為國家他日緊急費用的一大財源。有人說,收稅道路由政府管理,比由保管員管理,所費少而收效大。對於修補道路,政府有兵士可用,兵士是有正規餉金的,隻須略增少額貨幣報酬就行。至於保管員所能雇用的工人,則不外一些工資勞動者,他們的生活資料,全仰繪工資。所以有人主張,通過自己管理收稅道路,政府可不必增加人民負擔而增添五十萬鎊大收入;收稅道路將會和現在的郵政一樣,提供國家一般的費用。政府管理收稅道路所可得的收入,雖未必能如創擬這計劃者所預期的那麼巨大,但可由此獲得一大宗收入那是無疑的。不過,這計劃本身似乎有若幹極重大的缺點。第一,國家如把取自收稅道路的通行稅,看作供應急需的一個財源,那麼,這種通行稅將要隨著想象上的急需所需要的程度而增大,而按照不列顛的政策,這些通行稅一定會非常迅速地增加。一個大收入能夠這樣不費力地取得,勢必會使政府動不動就向這收入動念頭。如果搏節得宜,是否就能從現行通行稅省出五十萬鎊,雖是疑問,但如把這通行稅增加兩倍,就可能省得一百萬鎊,增加三倍,就可能省得二百萬鎊,那是毫無疑問的。而且,這樣一大宗收入的征收,並無需任命一個新的收稅官吏。
但是,稅路之設,在於便利國內一般商業,設使通行稅象這樣不斷增加起來,那麼原以利商的,卻成為商業的大病。國內由一地運往他地的笨重貨物運輸費,將迅速增加,其結果,這類貨物的市場,將大大縮小,這類貨物的生產,將大受妨害,而國內最重要的產業部門,說不定要全歸消滅。第二,按照重量比例而征收的車輛通行稅,如其唯一目的在於修理道路,這種稅就非常公平;如是為了其他目的,或為了供應國家一般的急需,那麼這種稅,就非常不公平。道路通行稅用以修理道路,各車輛可以說就是恰恰按照其對道路所損耗的程度的比例,完納稅金。反之,道路通行稅如還有其他用途,即以資助國家其他急需,那對於各車輛所征的稅額,就不免要超過其所加幹道路的損耗的程度。況且,由於這稅使貨物價格按貨物重量的比例,而不是按貨物價值的比例而升高,所以主要負擔這種課稅的人,不是價值高而重量輕的商品的消費者,卻是粗劣笨重的商品的消費者。因此,不論國家打算以這稅收應付何等急需,其結果,供應這急需的人,不是富者而是貧者,不是最能擔當這負擔的人,倒是最沒有能力擔當這負擔的人。第三,設使政府對於損壞的公路漫不修理,我們要強製其適當地劃出通行稅的一部分充當此項用途,將會比現今還更困難。以修繕道路為唯一目的並取自人民的一大收入,可能竟然完全沒有劃出任何部分來修繕道路。如果對於今日卑賤貧困的稅路管理者,有時尚不易強製他們矯正所犯的錯誤,那麼,換一般富裕者有權勢者來管理稅路,要強製他們矯正錯誤,恐怕比我們現在所假設的場合還要困難十倍。法國修理公路的基金,放在國家行政當局直接管理之下。該基金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法國大部分地方鄉下人民每年為修理公共道路所應提供的一定日數的勞役,另一個組成部分是國王在國家一般收入中決定不用於其他開支而專用於修路的那一部分收入。按法國以及歐洲大多數國家的舊法律,鄉下人民的勞役,向來由地方長官指揮監督;地方長官對於國王的樞密院,無何等直接從屬關係。但依據現行法令,鄉下人民提供的勞役,以及國王為某特定地域或特定稅區修理道路的任何基金,全歸州長管理;州長由樞密院黜陟任免,接受樞密院的命令,並不斷與樞密院保持聯絡。隨著專製政治的發展,行政當局逐漸並吞國家的一切其他權力,所有指定作為公共用途的一切收入,全都攬歸自己管理。但法國的大驛路,即聯絡國內各主要都市的道路,一般都整飭可觀;在若幹州境內,這些道路比英國大部分道路宏壯得多。
可是,我們英國所稱為十字路,就是說,鄉下的大部分道路,卻全未進行修理,有許多地方,重載車輛已不能通行,而在若幹地方,甚至騎馬旅行也有危除,惟有騾是安全可靠的運載工具。一個崇尚虛飾的朝廷的驕矜大吏,往往樂意經營壯麗堂皇的工程,例如王公貴人時常經過的大道。後者的讚賞,不但使他感到光榮,甚或有助於增進他在朝廷上的地位。至於偏在鄉村的許許多多小工程,既不足以壯觀瞻,又不足以邀聲譽,除了實際上有極大的效用以外,沒有其他可取的地方。這樣,無論就那一點說都似乎是過於瑣細不值一顧的工程,怎能叫堂哉皇踐的大吏注意呢;所以,在這種人的管理下,這種小工程總是受漠視的。在中國,在亞洲其他若幹國家,修建公路及維持通航水道這兩大任務,都是由行政當局擔當。據說,朝廷頒給各省疆吏的訓示,總不斷勉以努力治河修路;官吏奉行這一部分訓示的勤惰如何,就是朝廷決定其黜陟進退的一大標準。所以,在這一切國家中,對於這些工程都非常注意,特別在中國是如此。中國的公路,尤其是通航水道,有人說比歐洲著名的水道公路要好得多。不過,關於那裏的水道公路工程的報告,大都得自少見多怪的旅行者和無知好謊的傳教士。假使這些工程,是經過比較有識者的考察,假使這些報道,是比較忠實的目擊者的敘述,那麼,那裏的水道公路工程恐怕就不值得我們如此驚異。
柏尼爾關於印度這類工程的報告,就遠沒有其他大驚小怪的旅行者的記述那麼誇張。法國對於大公路,即常常成為朝廷及首都人士談話資料的聯絡各地方的通衢,無不慘淡經營,而其餘一切支道橫道,則漫不經意。亞洲各國的情形,說不定也是這樣吧。加之,中印各國君主的收入,幾乎都是以土地稅或地租為唯一源泉。租稅征收額的大小,取決於土地年產物的多寡。所以,君主的利益與收入,與國境內土地的墾治狀況,以及土地產物數量的多寡,土地產物價值的大小,必然有極大的直接關係。要盡可能地使這種生產物又豐盈又有價值,勢須使它獲有盡可能廣泛的市場。要做到這樣,必須使國內各地方的交通既極自由,又極方便,極便宜。而維持這種交通狀態,惟有興築最好的通航水道與最好的道路。然在歐洲,各國君主的主要收入並非仰給於土地稅或地租。固然,歐洲一切大的王國,主要收入的大部分,也許歸根結底也要依靠土地生產物,但這依賴不是直接的,而且不象亞洲各國那樣明顯。因為這樣,歐洲各國君主不象亞洲君主那樣急於增進土地生產物的數量和價值,換言之,那樣急於維持良好的水道及公路,以開拓土地生產物的廣泛市場。因此,即使在亞洲某些地方,浚河修路庶政,行政當局辦得成效卓著,如傳聞所說(據我所知,至少含有若幹疑問),在歐洲現狀下,要想任何地方行政當局把那種事情弄得相當的好,恐怕是沒有希望的了。一項公共工程,如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維持,而其便利又隻限於某特定地方或某特定區域,那麼,把它放在國家行政當局管理之下,由國家一般收入維持,總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當局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維持,來得妥當。比如,倫敦市上的照明與鋪路費用,如由國庫開支,那街上所點的燈,所鋪的石,能做到現在這樣完善,其費用,能象現在這樣撙節麼?
況且,這費用,如非取給於倫敦各特定街坊、特定教區、特定市區的居民所提供的地方稅,那勢必要從國家一般收入項下開支,其結果,王國中不能受到這街燈利益的大部分居民,就要無端分攤這負擔了。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地方收入和州收入,固然有時不免發生弊病,但是,這種弊病苦與管理和花費一個大帝國收入所時常發生的弊病相比,實在算不了什麼。況且,與後者所生的弊病比較,前者的弊病,容易矯正多了。在英國,在地方或州治安推事管理之下,鄉下人民為修葺公路,每年所必提供的六日勞役,也許不盡用得其宜,但從沒有發生慘酷壓製的事情。在法國,此項勞役,歸州長管理,但不一定比英國用得適當,而強征勒索的舉動,往往極盡慘酷暴戾之能事。法國人所謂強迫勞役製,成了悍吏魚肉人民的主要工具;設某教區或某村社不幸為悍吏所嫉惡,悍吏往往就借此以施懲罰。便利特殊商業的上述公共設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幹便利一般商業。若求某些特殊商業的便利,則有待於特別的設施,且須有一項特別的額外費用。與野蠻未開化國家通商,常需要特別保護。普通堆棧或行店的設備,決不能保障非洲西部海岸貿易商人的貨物。為防止地方土人的劫奪,對於積貨場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建築防禦工事。印度人本來是溫和馴謹不過的,但因印度政府漫無秩序,所以,歐洲人貿易其間,亦有作同樣警戒的必要。英法兩國的東印度公司在印度所擁有的幾個最早堡壘,就是借口防備暴力、保護生命財產而獲準建築的。一國有了強固的政府,自不容外人在本國領土內建築堡壘,在這種場合,就有互派大使、公使或領事的必要。自己國民間發生爭訟,公使或領事可依從本國習慣予以處決;自己國民與駐在國國民間發生爭訟,他可憑外交官的資格,比任何私人更有權力出來幹涉。他所能給他的國人的保護,自比他們所能從任何私人獲得的強得多。國家常常專為商業上的利益,需要在外國派駐使館,本來無論就戰爭或同盟關係說,都不需在這些外國設立使館的。首先使英國在君士但丁派駐大使的原因,是土耳其公司的商業。英國派駐俄羅斯的最早的大使館,完全是起因於商業上的利益。
歐洲各國人民因商業利害關係不斷發生的衝突,恐怕就是使歐洲各國即在平時亦在一切鄰國永久派駐公使的原因。這個前所未聞的製度,其開始發生,似乎不過在十五世紀末或十六世紀初,也就是說,不過在商業開始擴展到歐洲大部分國家,歐洲各國開始注意到商業利益的時候。國家為保護某一商業部門而開支的特別費用,如通過向該商業部門抽征適當的稅來彌補,當不失為公允。例如,在商人開始營業時,征以小額的營業稅,或更公平的,對商人從特定國家輸入或向特定國家輸出的貨物,抽若幹成特定的稅。據說,最初建立關稅製度,就是為了支付保護一般貿易免受海盜搶劫的費用的。但是,如果認為保護一般貿易用去的用費,理應取給於課在一般貿易上的稅,那麼,為保護特殊貿易用去的特別費用,照理也應取給於對該貿易所課征的特殊稅收。保護一般貿易,常被視為國防的重要事件,因而也就成了行政當局一部分必盡的義務。結果,一般關稅的征收及應用,就往往委諸行政當局。特殊貿易的保護,既是一般貿易保護的一部分,所以也是行政當局應盡義務的一部分。如果國家的行動,總是前後一致的,則為保護特殊貿易而征收的特殊稅收,自當同樣委諸行政當局管轄。然而,事實上,並不如此。無論就這方麵或其他方麵說,各個國家的行動常是矛盾的。歐洲大部分商業國家,就有若幹商人集團,說服了立法機構,把行政當局這方麵的義務,以及必然與這義務相關聯的一切權力,統統交給他們執行。此等公司自擔費用,創辦政府也許有所顧慮,不敢貿然嚐試的某些部門的商業,就這一點說,它們對該部門商業的創建,容或有所助益。但最終它們全無例外地或成為累資或成為無用,而其經營,不是失當,就是範圍過於狹窄。這種公司有兩類,其一為,沒有共同資本,凡具有相當資格的人,都可繳納若幹入夥金,加入組織,但各自的資本由各自經理,貿易危險,亦由各自負擔,對於公司的義務,不過是遵守其規約罷了。這種公司,稱為合組公司。又其一為,以共同資本進行貿易,各股員對於貿易上的一般利潤或損失,都按其股份比例分攤。這種公司,稱為合股公司。這些合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時擁有專營的特權,有時又不擁有這種特權。所謂合組公司,在一切方麵,都與歐洲各都市普遍通行的同業組合相類似,而且與同業組合同為一種擴大的獨占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