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時期,我相當準確地執行我訂的作息時間,覺得很滿意;但是當明媚的春光把埃皮奈夫人更頻繁地引到埃皮奈或舍弗萊特來的時候,我就發現,有些事,起先並不怎樣叫我勞神,也沒有怎麼在意,現在就很攪亂我的計劃了。我已經說過,埃皮奈夫人有些很可愛的優點;她很愛她的朋友,熱心為他們效勞;她既然為朋友不惜時間,不惜精力,那麼她也就理應得到朋友們對她的關懷。直到那時為止,我盡著這個義務,並不感到是一個負擔;但是最後我認識到,我是給拴上了一條鎖鏈,隻是由於友情才使我感覺不到它的分量;由於我憎惡和許多賓朋應酬,我又把這鎖鏈的分量加重了。埃皮奈夫人就利用我的這種憎惡向我提出一個建議,表麵上於我方便,實際上於她更方便,這建議就是:每逢她一人在家或者差不多是一人在家的時候,她就派人來通知我。我同意了,沒有看出我是承擔了什麼義務。這個成約的自然結果就是,從此我不是在我方便的時候去看她,而是在她方便的時候去看她,因此我就永遠沒有把握能有哪天讓我自由支配了。這種約束大大損害了我在此以前去探望她時所一直感到的那種樂趣。我發覺,她那麼再三再四許給我的那種自由,隻是以我永遠不加以利用為條件的;有一兩次我想試試這個自由,她立刻就派上那麼多的人來打聽消息,給我寫了那麼多的便條,為我的健康表現出那麼多的大驚小怪,以致我看得很清楚,要想拒絕召之即去,隻有借口病得不能起床了。
《杆悔錄》
政治上的差別,必然會引起社會上人民間的差別。在人民與其首長之間日益增長著的不平等,不久在個人與個人之間也顯示出來了,並且因欲望、才能和境遇的不同而形成千百種不同的表現形態。當權的官員若不安置一群肖小,並把一部分權力分給他們,就不可能篡奪非法的權力。而且,公民們也隻是在一種盲目的貪心引誘之下,才會受人壓迫。他們寧向下看,而不往上看,因此,在他們看來,統治別人比不依附於人更為可貴。他們同意戴上枷鎖,為的是反轉來能把枷鎖套在別人身上。很難強使一個決不好命令他人的人去服從別人;最有智謀的政治家也不能使那些以自由為惟一願望的人們屈服。但是不平等是很容易伸展到野心家和怯懦者之間的,因為他們隨時都在準備著冒風險,準備著依時運的順逆,或者去統治人,或者去侍奉人,這二者對他們來說,幾乎是沒有什麼差別的。因此,就必然會出現這樣一個時代,人民竟被眩惑到這樣的程度,以至於隻要統治者對一個最渺小的人說:“讓你和你的族人,都作顯貴人物吧!”他立刻就在眾人麵前顯得尊貴起來,而且自己也覺得尊貴起來了。他的後裔和他相隔的世代愈遠,便愈顯得尊貴。使他們成為顯貴的原因越久遠和越估不透,其效果也就越大;一個家庭裏無所事事的人數越多,這個家庭也就越煊赫。
《不平等的三個階段》
聲望和權威的不平等,在個人與個人之間,也將是不可避免的,因為人們一結成社會,就不得不互相比較,並從他們繼續不斷的互相利用中注意到所發現的彼此間的差異。這些差異可分為許多種類。但是,由於通常人們主要是根據財富、爵位或等級、權勢和個人功績等方麵的差異來互相評價,因此我可以證明這種種力量的協和或衝突,是一個國家組織得好壞的最可靠的標誌。
《不平等的三個階段》
各種不平等最後都必然會歸結到財富上去。因為財富是最直接有益於幸福,又最易於轉移,所以人們很容易用它來購買其餘的一切。
《不平等的三個階段》
從財產和社會地位的極端不平等中;從多種多樣的欲望和才能、無益或有害的技術和膚淺的科學中,產生出無數的偏見。這些偏見都是同樣地違反理性、幸福和道德的。我們可以看到:凡是足以離間已經結合起來的人們,從而削弱他們的力量的那種事件;凡是足以給社會一種和睦的假象,而實際上是在散布分裂種子的那種事件;凡是足以使各等級的人們因權利、利益的矛盾而相互猜疑和憎恨,因而有利於製服一切人並加強統治者的權力的那種事件,首領們無不1f那裏蓄意加以製造或煽動的。
《不平等的三個階段》
這裏是不平等的頂點,這是封閉一個圓圈的終極點,它和我們所由之出發的起點相遇。在這裏一切個人之所以是平等的,正是因為他們都等於零。臣民除了君主的意誌以外沒有別的法律;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欲望以外,沒有別的規則。這樣,善的觀念,正義的原則,又重新消失了。在這裏一切又都回到最強者的惟一權力上來,因而也就是回到一個新的自然狀態。然而這種新的自然狀態並不同於我們曾由之出發的那種自然狀態,因為後者是純潔的自然狀態,而前者乃是過度腐化的結果。但是,這兩種狀態之間在其他方麵的差別則是那麼小,而且政府契約已被專製政治破壞到這種程度,以致暴君隻在他是最強者的時候,才是主子;當他被驅逐的時候,他是不能抱怨暴力的。
《不平等的三個階段》
我們可以斷言,在自然狀態中,不平等幾乎是不存在的。由於人類能力的發展和人類智慧的進步,不平等才獲得了它的力量並成長起來;由於私有製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終於變得根深蒂固而成為合法的了。此外,我們還可以斷言,僅為實在法所認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每當它與生理上的不平等不相稱時,便與自然法相抵觸。這種不相稱充分決定了我們對流行於一切文明民族之中的那種不平等應持什麼看法。因為,一個孩子命令著老年人,一個傻子指導著聰明人,一小撮人擁有許多剩餘的東西,而大量的饑民則缺乏生活必需品,這顯然是違反自然法的,無論人們給不平等下什麼樣的定義。
《論社會公約》
“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主體相聯合的個人又隻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這一契約的條款乃是這樣地被訂約的性質所決定,以致於就連最微小的一點修改也會使它們變成空洞無效的;從而,盡管這些條款也許從來就不曾正式被人宜告過,然而它們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樣的,在普天之下都是為人所默認或者公認的。這個社會公約一旦遭到破壞,每個人就立刻恢複了他原來的權利,並在喪失約定的自由時,就又重新獲得了他為了約定的自由而放棄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論社會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