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次一級的磨難,我曾在1961、1962和1976年被投入監獄,在樸正熙的獨裁統治下被囚禁3年半,在全鬥煥統治下,我於1980年5月被捕,又在監獄中度過了兩年半。過去的10年中,我有5年半是在監獄中度過的,有4年半是在軟禁和監視中度過的。

我的住宅通常由100名左右的便衣和正規警察包圍,他們檢查和攔截來訪者。郵件被檢查,電話被竊聽。我的家人和親戚也受到監視和迫害。例如,我最小的弟弟和大兒子在1980年被捕,受到嚴刑拷打。他們被判刑兩年,服刑1年之後獲釋。在此期間,我的二兒子逃亡了3個月,又被韓國中央情報局拘留審訊了3個月。我的妻子被完全隔離了整整1年。家中唯一未受迫害的是我最小的兒子,他當時是高中生。

此外,我的親戚不是被迫停業倒閉,就是立刻被解雇,我的兄弟原是陸軍少校,被迫從部隊退役。因為政府的迫害和幹擾,我的二兒子甚至不能結婚,至今仍是單身。他甚至被剝奪了到美國來讀研究生的機會。我的幾個秘書和保衛人員也曾被迫入獄。

我可以忍受審訊的屈辱和監獄生活的孤獨,卻無法接受政府1加給其他人的痛苦,他們唯一的罪過就是和我關係密切。好像我隻要和別人交往就能給他帶來惡運。例如,韓國人常說,一個商人為了搞垮競爭者,最保險的辦法就是散布謠言說他和金大中關係密切。由於政府左右著我國的經濟生活,這種謠言自然足以使任何人破產。

因此,讓我再次對你們冒險邀請我參加這次會議表示感謝。我希望你們不會因為同我接觸而受影響。事實上,我認為我不可能玷汙大赦國際。你們早已因為和成千上萬維護人權的人接觸而有此嫌疑了。我認為你們不至於因為我的出席而大難臨頭。

獄中生活

從1976年3月到1978年12月的3年中,我因在《民主救國宣言》上簽名而坐牢。在宣言上簽名的有一位前總統,一位國會議員,5位天主教教士,8位新教牧師和神學家,以及兩位重要的婦女活動家。宣言是在一個天主教堂的祈禱會上和平散發的。樸正熙政權最初企圖以叛國罪指控我們,最後隻得以違反臭名昭著的“緊急措置第九號”為名,對我們提起公訴。

從1980年5月到1982年12月,我被全鬥煥政權投入監獄,最初60天我被關在韓國中央情報局總部地下室,不斷受到嚴刑的威脅。這裏到處都是受刑者的呻吟和尖叫聲。在審訊的過程中,一連好幾日夜不讓我睡覺。這是我一生中最受磨難的時期之一。但是,和其他人相比,我感到自己是享受特殊優待了。我沒有遭到拷打。因為我的案子已在國際上廣泛宣傳,如果動刑便有可能引起世界範圍的爭議。這使我再次意識到,一個無名的政治犯會有什麼樣的遭遇。例如,所謂的金大中案件牽連了200人,其中許多人都遭受了各種刑法,包括電刑,水刑——把人倒立、然後從鼻孔裏灌水,“坐飛機”——把受害者長時間倒吊起來拷打,此外還有其他酷刑。有些人因此終身致殘,更多的人還留下了後遺症。其中的一人現在美國。大赦國際倫敦分部的代表會見了他,確認了他受刑的證據。

被捕時,我要求找律師,這是法律保障的權利。當局承認我的權利,卻拒不照辦。在審訊過程中,被告一一被隔離,不能享有法定,的聽取他人證詞的權利。

對我的指控之一是我煽動光州事件。檢察官找出一位鄭東年先生,據稱此人從我這兒拿了7000美元去組織光州暴動。假令鄭東年先生現在在坐,我也不可能認出他,因為我從未見過此人。後來我從家中得知,鄭東年屈打成招,簽了一份假供詞。事後鄭東年悔恨萬分,兩次試圖用磨尖的塑料匙切斷脈自殺。他也被判處死刑,但和我差不多同時獲釋。現在他到處公開宣稱整個事件都是偽造的。

軍政府並沒有到此為止。我們的律師也受到恐嚇威脅。例如,知道當局急於對我執行處決後,我們就決定暫時延緩法律程序。我們有一周的時間就死刑判決問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我們告訴律師在法律允許的最後一天、即第7天的最後一分鍾提出上訴。但是,在當局的強迫下,律師在第一天就提出了上訴。

對我的審判有許多奇怪之處。其一,盡管這被認為是一次公開審判,我至今也沒收到法庭的判決書。在宣判時曾臨時給我一份,但很快就從我手中奪走。我認為,這是於由死刑的依據是我在日本的政治活動,它違背了樸正熙政權和日本政府就我1973年被綁架一案達成的政治協議。在那個協議中,韓國同意不以我在日本的政治活動為根據對我提出公訴。

而且,當我被關在韓國中央情報局審訊中心的地下室時,軍事保安司令部的一名高級成員(現為全鬥煥的高級助手),曾到獄中看我,要求我和他們合作。盡管當時我還沒有被起訴,他卻講明,合作是我活命的唯一出路。我拒絕了他的建議,政府便製造假案陷害我。

現在讓我談談韓國的監獄生活,特別是政治犯的生活,談談他們如何在獄中維持生存。

我被關在一幢專門為我設計的牢房中,三間小屋由一堵牆同牢房其他部分隔開,我關在中間的一間。旁邊一間住著我的看守,另一間裏隻有個可以用來洗澡的小水桶。5個看守,兩人一班輪流監視我的牢房。通常,一個看守負責10個牢房,每個牢房裏大約有10名犯人。這樣,看守和犯人的比例一般是1比100.這一比例在我這兒提高了500倍,達到5比1.我不知道這種措施究竟說明我凶殘呢,還是說明當局害怕。

牢房的門極厚,還有一扇小窗,通過它我能窺見天空。由於窗上有厚厚的鋼絲網,我不能清楚地看到我喜歡的天空和月亮。雖說不能看見一個完整的月亮,從鋼絲網的小孔中可以看到許多月亮。由此我可以同時享有幾個月亮。

因為有關節炎,我既不能坐在地板上,也不能交叉雙腿。獄中的夥食壞得難以名狀,經常都是又鹹又辣的腐爛食品。即使是最窮的工人也比我當時吃得好。我買糖果充饑,結果是增加體重。當我被釋放時,我的妻子對我說:“沒有人會相信你受了苦,因為你太胖了”。

獄中沒有暖氣,漫長的冬季裏囚徒隻能在一片陰冷潮濕中苦苦撐持。韓國的冬天長達6個月,溫度達到攝氏零下15至18度。因為我有關節炎,可以給我一個小電熱器,但牢房的水有時仍然結冰。

現在談談較愉快的一麵罷。獄中生活有三件樂事可言,即家人探監,收到家信,以及在放風時照料花壇。

起初,家人探監被限製為每月一次,每次10分鍾。這比法律允許的少20分鍾。經過和當局多次力爭,放寬到每月兩次,每次20分鍾。探視隻限於我的直係親屬。但是有兩年的時間我都不能看清他們,因為隔著厚厚一層玻璃。毫無疑問,所有的談話都被錄音而且記錄下來了。

隻有我的妻子、兒子和兄弟能給我寫信。有兩年時間我的妻子每天給我一封信。她一共寫了640封,我的兒子大約寫了200封。我不能在牢房裏保留信件,也不能保留家人的照片,包括我的孫女們遊戲和做鬼臉的照片。監獄當局在我看完信和照片之後就把它們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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