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金大中最後的申述(2 / 3)

檢察官宣稱:因為我認為不可能通過正常的政治程序來取得政權,所以企圖通過學生上街遊行來獲取政權。其實,我是一個連射一顆子彈的能力也沒有的人,我最需要的是進行大選。實際上,如果選舉真的得以順利進行,我相信我是會當選並執政的。而且如果我在這次選舉中遭到失敗,我也將能夠建立起一個鞏固的政治基礎,為四年後的下屆大選作好準備。我一向感到如果我國發生動亂,通向政權的道路也就會中斷,而且會發生類似於目前(金大中本人遭遇的)的困境。我信仰非暴力;但是,我不信仰不抵抗主義。因此,我是一個非暴力的抵抗主義者。

檢察官判定說,我在(1945年)解放之後加入了一個“左翼的”(即共產主義的)組織,而且一直抱有共廣主義思想。我認為這種說法是令人遺憾的。解放時我是個20青年,曾經參加“建國準備委員會”活動。作為一名20歲的青年,我是在這個組織的最基層工作的。後來發覺“右翼”和“左翼”將要“聯合”,我就離開了準備委員會而參加了新民黨。解放之時,我不能理解這兩派之間何以必須進行鬥爭。進入該組織之後,我發現它是左翼團體,我對它進行了一段鬥爭之後,於1946年夏天決定退出該組織,而不再是它的成員。此後我曾兩次受到審查,均以無嫌疑而釋放;我從未被控為“左翼”人員。及到1947年,我已成為“右翼”的一個成員,在朝鮮戰爭期間被共產黨作為反動分子逮捕,幸免於一死。

從那時以來,我一直被控曾在1967年大選期間與荏子島據點的一名叫鄭泰默的間諜有過聯束。但事實是鄭泰默當時以合法的身份住在木浦市,是一處鹽場的主人;沒有人認為他是一個共產黨人。他被捕後,(韓國中央情報局)局長金炯旭要求和我會麵,問我幾個問題。我們在世宗飯店會見30分鍾。金局長說:“金先生,你與此事並無牽涉。但我要和你聯係,因為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曾提到了你的名字。”金局長證實了我與當時正在調查的案件毫無任何關係。一段時間之後我被告知,鄭泰默在法庭上作證時說:“我(鄭)曾企圖對金大中做工作,但在聽過他的演講之後,我認識到這是不可能是,於是放棄了這個打算。”

雖然我意識到關於韓國民主與統一聯盟(韓民統)的事情已經成為嚴重問題關係我的生死,但事實卻與公訴書所說的那些主要內容不大相同。樸正熙總統1972年領布維新憲法之時,我認為維新體製乃是對國家憲法的嚴重背離。但由於在國內根本不可能開展反對這一體製的運動,我勢不得已,才去海外尋求政治避難。我不理解的是,我在海外的活動何以竟成為對我提起公訴的理由。在“聯合搜查本部”地下室的一個牢房中,我被囚禁了60天:在這60天中我不見天日,而且每天24小時連續不斷地受審,審訊人員就和我同住在這間牢房裏。在這種境況下,如我的朋友金相賢所說,人們完全有辦法把任何一個人變成共產黨。我能聽見從鄰近的囚室傳來的酷刑之下發出的刺耳的叫聲。在這種恐怖的審譏過程中,我赤身裸體。一名審訊者告知我,把我說成是反政府組織的首腦,僅僅是(提出公訴)所必需的背景,並不成為什麼真正的問題。因此我覺得,我僅僅是以煽動暴亂罪被控。但後來卻發現對我的公訴還涉及了“國家保安法”。

從日本我被綁架回國,以及被解除在家軟禁之後,韓國中央情報局一位局長李龍澤到我家中訪問。他己聽說我要發表一項聲明。他說:“現在。我們必須把金先生的事情(指東京綁架一事)宣告結束。”他還說:“他已見過樸總統,並且向我轉達了總統的承諾,即:隻要你(金大中)對我們提出的幾點表示同意,我們就不再追究(你的)海外活動了,而且我們還將許可你和妻子及三個兒子出國旅行。”我因此作出一項聲明,同意那些條件。此後外交部長發布聲明說:“金大中事件已結束,他的海外活動將不再作為問題提出。”不久之後我便得到通知,可以去國外旅行。過了一段時間,日本外交部對此也發布聲明:“‘金大中事件’已告解決;韓國和日本已經達成協議,對金大中先生的海外活動將不再作為問題而加以追究。”但是,這些問題現在又被翻出來,而且要奪去我的生命。

所謂的“反政府團體”按國家保安法第一款的規定。必須具有篡奪政權或侵犯國家憲法的具體目標,而我是一貫絕對而無條件地擁護大韓民國的。甚至當我們在美國舉行會議,準備成立韓國民主與統一聯盟時,有些人主張成立一個流亡政府,我就加以抵製“韓民統”內部有些人同時也是“朝總聯”(旅日朝鮮人總聯合會)〈一個親北朝鮮的旅日朝鮮人組織〉的成員,我不可能為“韓民統”每一個成員的身份作出保證,但是,就與我個人接觸的四個其他成員來說,下麵的話我是可以講的:-位是金載華,分在第七屆國會期間曾一度以接受“不純”〈政治性的〉資助表,但不久便證明是無辜涉嫌,宣告無罪釋放。並繼續擔任第八屆國會議員。政府對此完全沒有表示反對或製止。第二位是裝東湖。他曾競選旅日大韓民國居民困(“民團”一個親南韓的旅日韓僑組織)的會長職位,在此以前曾在這個團體中任職並積極進行活動。第三位鄭在俊則曾經作為“民團”的關鍵人物而積極從事反對“朝總聯”的鬥爭。爭取旅日韓國僑民。因而得到韓國的真許,被授予勳章,第四位是趙活俊。這個人從未被韓國檢察機關懷疑為持有敵對的意識形態,檢察官根據1967年新聞界關於韓國中央情報局調查結果的報道,就金載華所接受的“不純”資助向我提出許多問題。我不記得自己在此以前是否讀過這種報道,即令我曾經讀過,這種報道也不會起什麼作用,元非是引起人民懷疑政府的信用而已。因為發現金載華被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而且予以釋放的乃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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