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3)(3 / 3)

乾隆帝以上處理薩哈諒、喀爾欽、盧焯、鄂善四人的貪婪之案,雖有不盡妥當之處,但顯示了其懲治貪官,革除官官相護的積弊,力掃隻治七品芝麻官不罪二三品大員惡習的決心,不管是帝“所倚用之大臣”、掌治戎政的從一品滿兵部尚書鄂善,還是由知縣升至巡撫、曾蒙帝嘉獎的能臣盧焯,一旦知其苛索民財、欺壓百姓、收納賄銀,即遣欽差大臣嚴審治罪,並舉此為例,告誡群臣,使貪汙之風有所收斂,於民於國,皆有所補益,對乾隆盛世的出現,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恒文市金短值奉旨自盡郭一裕劾督遭懲革職充軍。

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初五日,乾隆帝下諭,遣派刑部尚書劉統勳,查察雲南巡撫郭一裕劾奏雲貴總督恒文貪汙一案,命其馳驛前往雲南,會同貴州巡撫定長秉公嚴審,有關人員應革職解任者,一麵奏聞,一麵查辦,按擬定律具奏。《清高宗實錄》卷536,頁11.

過了六天,四月十一日,他又諭軍機大臣:關於郭一裕參奏恒文一案,著劉統勳見到定長時,將所奉諭旨,令其閱看,即一同前往雲南,不必先行告訴滇省,以免漏泄。恒文之家人趙二,是此案要犯,當密為防範,勿令其聞風遠。如查明案情後,應即將恒文摘印質審,一麵奏聞,一麵將總督印務,交定長暫行署理。

乾隆帝雖然派遣劉統勳、定長往滇,但一開始並不相信恒文真有劣跡,故僅命二位大臣“前往查察”,未革恒文之總督要職,未明言其有貪贓之罪,並不像乾隆六年處理薩哈諒、喀爾欽那樣,先定其性,革其職銜,命臣擬處其罪。他的這種態度,可能出於兩個方麵的原因。一是他對滿官尤其是位列一二品的滿大臣,頗有好感,甚為優遇,認為這些滿員大臣不會做出負恩之事,操守比較可靠。與此相關聯的另一因素,是恒文的經曆和才幹。恒文是滿洲正黃旗人,雍正初以諸生授筆帖式,連續四次升遷,任兵科給事中,外授甘肅平慶道,升貴州布政使,不到十年,從一個普通生員一躍而為從二品的大臣,其治政之能和交際之精,顯然是不言而喻的。乾隆十二年征金川時,恒文獻計上奏:兵貴神速,往日在甘肅平慶道任上時,見提督以下各營,或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擇勇健者,名為援剿兵將”,預備旗幟器械及各種銀物。而貴州卻無此例,以致今年四月調兵,遲至六月方得起程。請仿照甘肅之例,預為準備,提督駐安順,設重兵,於府庫貯銀五千兩備用。乾隆帝嘉其能治事,調任直隸布政使,十六年升任湖北巡撫。恒文疏請采漢銅,廣鼓鑄,增築武昌近城石堤,停止估價變賣省城道倉空廒,以備存貯協濟鄰省糧米,均為帝采納,降旨允行。十八年恒文署湖廣總督,授任山西巡撫,二十一年擢雲貴總督。二十二年三月,恒文疏劾貴州糧道沈遷婪索屬吏,鞫實論斬。這些事情表明,恒文確係深受皇恩,蒙帝賞識,才由一小小生員任至主管兩省軍政諸事的從一品封疆大吏,這樣的臣子能不念主恩而貪婪不法?乾隆帝實難相信。可是,事實終歸是事實,隨著查察的深入,真相漸明,郭一裕所劾恒文諸款,確有其事,劉統勳、定長據實上奏。

乾隆帝十分惱怒,於二十二年六月初一日下諭:前據郭一裕參奏恒文令屬員買金,短發金價,巡閱營伍,沿途縱家人收受屬員門禮等情,“朕以恒文曆任封疆,受恩最重,當不應至此”,故遣劉統勳會同定長前往查察,今二人奏稱,恒文買金一事,及其縱容家人收禮,俱屬確實。恒文身為大臣,自應潔己為所屬表率,乃竟貪汙如此,深負帝恩,著將恒文革職拿問,其有關人犯汪筠、羅以均等,著一並革職,嚴審究擬具奏。《清高宗實錄》卷540,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