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被告,陳伯達在1980年11月20日與另9名被告一起,出庭聽取起訴書之後,曾於11月28日及29日兩次出庭接受庭審。他是10名被告中接受庭審次數最少的一個:江青五次,張春橋三次,姚文元三次,王洪文三次,黃永勝五次,吳法憲四次,李作鵬四次,邱會作五次,江騰蛟四次。
對於陳伯達的第一次庭審,主要是三項內容:夥同江青、康生批鬥劉少奇;誣陷迫害陸定一;利用“中央非常委員會”傳單誣陷黨和國家領導人。
對陳伯達進行第二次庭審,則是另兩項內容:製造冀東冤案;提出“橫掃一切牛鬼蛇神”。
1980年12月18日,最高法庭就陳伯達問題進行辯論。
上午9時起,陳伯達用他那令人難以聽懂的“福建普通話”,為自己進行了一小時的辯護。
在陳伯達結束講話之後,他的辯護律師甘雨沛站了起來,為他作了如下辯護: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們接受委托,作為被告陳伯達的辯護人(陳伯達的另一位辯護律師為傅誌仁)。我們接受委托之後,認真查閱和研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多次會見了陳伯達……
我們對本案已經有了一個清楚的了解,特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
一、被告陳伯達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被告陳伯達在誣陷、迫害劉少奇這一共同犯罪活動中,他負有一定罪責,但他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於林彪、江青、康生、張春橋等人……被告陳伯達早在1970年廬山會議時就已被揭露,同年10月即被隔離審查……而事實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陳伯達被揭露以後,還繼續進行犯罪活動長達6年之久……他不能對這些罪行負責。
二、關於被告陳伯達在冀東事件中應負的罪責問題……他負有不可推卸的罪責,但是,成千上萬人被誣陷、迫害,數千人死傷的後果,也並非僅僅由於被告陳伯達的話所能造成的,實際上還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因此,陳伯達對此嚴重後果,應負一定罪責,而不能負全部責任。
三、關於被告陳伯達的態度問題。被告陳伯達在庭審過程中,承認了全部犯罪事實和所造成的後果,承認他的“罪惡是重大的”,並一再向法庭表示他承擔罪責,接受應得的懲罰,態度是比較好的。
以上三點辯護意見,請法庭在評議本案,確定被告陳伯達的刑罰時,作為從輕的理由予以考慮。
在辯護律師結束發言後,陳伯達再度要求陳述,說了三點意見:
批判劉少奇這個問題我負有大罪,我隻說一句。
對陸定一同誌,在專案組上我寫了那個三條,也是有罪的。
第三,冀東的問題,我說了那些話是有罪的……
至此,主持法庭辯論的審判長曾漢周宣告:“現在宣布辯論終結。陳伯達,你還有什麼要說的嗎?”
陳伯達第三次在法庭上發言。他請求法庭對他寬大處理。他說“整個案子可以判處死刑”,但是“不一定采取這個措施”,當然,如果“不能平民憤,那麼殺掉也可以”。
陳伯達陳述畢,審判長對他說道:“被告人陳伯達,法庭要進行評議,你等候宣判。聽懂了嗎?”
陳伯達答道:“聽懂了。”
法庭辯論至此結束。
一個多月以後,1981年1月25日,宣判的日子終於來臨。
那天,10名被告一起被押上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的判決書,長達一萬六千言,前半部由庭長江華宣讀,後半部則由副庭長伍修權宣讀。
判決書中這樣提到陳伯達的罪行:
被告人陳伯達,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的主犯。陳伯達積極參與林彪、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陳伯達控製宣傳輿論工具,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1966年提出“橫掃一切牛鬼蛇神”等口號,煽動對廣大幹部和群眾的迫害鎮壓。
1967年7月,陳伯達夥同江青、康生決定對劉少奇進行人身迫害,從此剝奪了他的行動自由。
1966年底至1968年,陳伯達多次誣陷國務院副總理陸定一是“現行反革命”“叛徒”“內奸”,並決定對他進行人身摧殘。
1967年12月,陳伯達在唐山說:中共冀東地區組織“可能是國共合作的黨,實際上可能是國民黨在這裏起作用,叛徒在這裏起作用”。由於陳伯達的煽動,使冀東冤案造成嚴重的後果,大批幹部和群眾受到迫害。
被告人陳伯達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