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舉止是一麵鏡子,人人在其中顯示自己的形象。
——歌德
通常情況下,一個人自覺遵紀守法不定期能夠做到,但有時無端受到別人冒犯時,往往容易一時性起,忘記了法律的約束,導致犯罪,結果悔之晚矣。現實生活中,你踩我一腳,我撞你一下,世界這麼擁擠,這些都難避免,假如你忍不住,用一拳還一腳,那就勢必惡性循環,直到大打出手,動刀傷人,以命相抵。這就是不能忍小而發展為觸犯了法律。
忍小忿而不妄為,在中國古代正反例子均有。漢代李廣因罪歸隱故裏。一天夜裏,李廣帶一騎兵在鄉間飲酒歸來。路過霸陵亭時,亭尉喝醉了酒,大聲阻止李廣。
騎兵聲明:此是前任李將軍。
亭尉說:“按製度責任將軍尚且不能夜行,何況前任?”
李廣無奈隻好停行,夜宿亭下。後來,李廣為朝廷起用,被派往前線,臨行時,讓亭尉與其一同前往,到軍營後就把他殺了。亭尉雖說醉酒,但他盡其職責,執行軍令,而李廣借權力之便,施行報複,草菅人命,既犯軍規,又藐視法律。隻是他身居要職,無人敢同他理論;身在沙場,法律又有所不及而已。不僅如此,在同敵人交鋒時,雙方有共約:不殺俘虜。李廣“誘而降”,“詐而同日殺之”。李廣又一次違反了公約,破壞了“雙邊協定”。若幹年後,與李廣共事的王朔對他說:“罪過沒有比殺死已經投降的人還要再大的了。這就是你多年來屢建戰功卻不能封侯的原因。”王朔的話雖帶有因果報應的色彩,但他起碼告訴我們在當時人看來,殺死俘虜、誘殺投降者是一種不守規矩的犯罪行為。事後,李廣雖也為自己一時怒起,不能忍忿而“大恨”,甚至終生靈魂不安,但其罪過卻無法彌補。
與李廣相比,和他同時代的禦史大夫韓安國就高明得多。韓安國在做內史時因罪坐牢,一個叫田甲的獄卒總是羞辱他。
韓安國說:“火雖減了,但寒冷的灰還會重新燃著的。”
田甲說:“如果寒冷的灰重新燃著,我就用尿澆滅它。”
後來,韓安國出獄,當上了刺吏。田甲聞訊便嚇跑了。
韓安國說:“他如果逃跑,我就滅他九族;如不跑,我就饒了他。”
田甲隻好膽戰心驚地登門叩頭認罪。韓安國不僅好言撫慰,善待於他,還根據他的能力讓他在自己手下做了一個小官。
韓安國是否有權要田甲的人頭,滅其九族,我們且不管;但他真要這樣做,恐怕輕而易舉就可辦到,絕非嚇人之言。他這種大度放人一條生路的做法,與李廣因小忿置人於死地的做法形成了鮮明的對照。人命關天!決不能把它當作小事一樁。由此可見,能否節製自己。對他人、對社會是何等重要。李廣的做法不僅不合人情,也是破壞社會秩序、觸犯法律的。
日常生活中有時被人冒犯,理在己而曲在彼,若與之爭鬥,既在情在理,又不違法。盡管如此,由於這種行為會影響社會正常的秩序,所以,仍然需要忍。如果不能節製自己的行為,憤怒之下失去理智,其結果往往是糟糕,甚至糟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因此,忍耐比以怒製怒更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