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略論和諧社會建設中的勞動法製保障―以和諧勞動關係推進社會和諧(1 / 3)

郭捷

中國共產黨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了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念,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清晰地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社會和諧是人類的美好理想,和諧社會建設是一個龐大的係統工程。對我國而言,實現構建和諧社會這一偉大理想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勞動關係調整及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和諧勞動關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在推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上又一個重大理論創新。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對勞動關係與社會和諧之間內在聯係的深刻闡述與準確把握,即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當然,這是就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和總體目標而言的,而就和諧社會的具體內涵,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從廣義角度,可以將“和諧社會”理解為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各種關係的和諧,包括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關係的和諧和社會各階層、群體之間關係的和諧,以及人和自然關係的協調等;從狹義角度,可以將“和諧社會”簡單界定為各種社會關係的和諧,也就是社會各階層、群體之間的關係的協調;從以人為中心的角度,還可以將“和諧社會”理解為人與社會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以及人與人的和諧等。

顯然,不管從哪個角度理解和諧社會,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是要正確處理好各種社會關係,而在各種社會關係中,社會各階層、群體之間的社會經濟利益關係,是最為基礎的關係,人們的一切行為根源於利益。“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建立和諧社會的過程,實際上是不斷地協調和解決人與人之間社會經濟利益關係的過程。可見,社會各階層、群體之間社會經濟利益關係的協調是和諧社會的核心內容。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和勞動的關係是我們全部現代社會體係所圍繞旋轉的軸心”。由於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相分離,勞動者受雇傭而勞動成為勞動者取得生存資料的最基本手段,由此而形成的勞動力使用者和勞動者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所結成的與勞動相關的社會經濟利益關係―勞動關係。所以,社會各階層、群體主要是指勞動者和勞動力的使用者,而社會各階層、群體之間社會經濟利益關係又集中體現在勞動關係上。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勞動關係越來越成為社會經濟生活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係。中國有著13億人口,其中勞動經濟人口近8億人,占總人口的近六成。勞動關係可謂是現代社會是否和諧的晴雨表和風向標,勞動關係穩定是社會和諧的基礎與前提。勞動關係是否和諧,是衡量社會是否和諧的重要內容,這已經成為社會各方麵的共識。勞動關係的和諧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決定性意義,沒有勞動關係的和諧,構建和諧社會就是一句空話,離開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勞動關係涉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權益,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勞動關係不穩定、不協調,社會和諧就無異於沙灘上建塔,必然會功虧一簣。當前,要構建我國和諧社會,必須建立和諧、協調的勞動關係。2003年,我國GDP人均已達1000美元,正在向人均3000美元的目標跨越。國際經驗表明,這一關鍵時期,既是經濟高速發展的黃金期,也是各種矛盾的凸顯期。學界通常所說的“拉美現象”、“拉美陷阱”,需要我們引以為戒。“拉美現象”始於上世紀70年代,到2002年的金融危機達到極端。在這一時期,拉美一些國家在人均GDP達到或超過1000美元後,沒有很好地抓住機遇,結果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社會長期動蕩不安,經濟發展停滯不前。以巴西為例,巴西1975年人均GDP已經達到了1000美元,而直到2003年才隻有約2800美元。“拉美現象”、“拉美陷阱”現象的出現,其原因是多方麵的,但其中勞動關係的不穩定、不協調,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勞動關係空前緊張、惡化,嚴重挫傷了廣大勞動者參與國家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從而使經濟社會發展失去可靠的保障。

二、現階段我國勞動關係中仍然存在不和諧音符

現階段,應該說我國勞動關係總體上是比較和諧穩定的。改革開放20多年來,得益於正確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和政府始終重視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2005年4月30日,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製,完善勞動保護機製,切實維護和實現勞動關係的和諧與穩定,依法保障各方麵勞動群眾的權益。”我國先後頒布了《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等一係列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法律體係。這一切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

然而,從20世紀80年代後期起,隨著在我國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製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變的過程中的加快與深入,勞動關係也變得越來越複雜,勞動關係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衝突增多,勞動關係問題日益突出。2005年,有關統計數據表明,對上海市勞動關係的評價為“和諧”的僅占9.2%,評價為“一般”的比例最大,占62.2%,評價為“比較緊張”和“矛盾激烈”的分別為20.2%和8.4%,後兩種評價“比較緊張”和“矛盾激烈”竟占總量的1/4以上。

引發勞動關係不和諧,甚至衝突的原因是多方麵的。首先,存在引發勞動關係不穩定的客觀因素。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的勞動關係呈現出新特點:第一,勞動關係的建立和調節初步實現“契約化”。勞動關係契約化實際上就是勞動關係的確立與運行由行政手段轉為法律調節。第二,勞動關係主體地位初步“獨立化”。在勞動力市場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是具有平等地位的市場主體,都成為獨立的勞動關係的一方主體,通過雙向選擇來建立勞動關係。第三,勞動關係的運行初步實現“市場化”。市場機製對勞動力資源(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用人單位)的最佳配置開始發揮基礎性調節作用。由於上述勞動關係的這些特征中本身就隱含了不和諧因素,使我國勞動關係主體的利益衝突逐步“顯形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勞動關係主體獨立地位初步得到確立,其必然結果是勞動關係雙方成為獨立的兩個不同的利益主體。勞動關係作為一種利益關係,勞雇雙方必然都要追求各自的利益。雙方主體的利益訴求不一樣,企業基於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考慮,必然在勞動者工資、福利、勞動標準等方麵盡量做出符合企業利益的規定;勞動者則是基於自己利益的考慮,希望從企業中獲得更多的工資、福利和更高的勞動標準。而現階段我國勞動力市場供求失衡等等,“強資本、弱勞力”的格局,在短期內很難改變。這樣,企業和勞動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局部利益的矛盾開始出現並且顯形化,勞動關係趨於緊張化。其次,勞動法製環境尚待完善。第一,從勞動立法來看,盡管我國先後頒布了《勞動法》、《工會法》等一係列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法律體係。但與《勞動法》實施相配套的立法相對滯後,包括《促進就業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勞動基準法》、《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在內的能夠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規律和廣大勞動者根本利益的勞動保障法律尚未能及時出台。勞動立法滯後勢必影響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第二,從勞動法律的實施來看,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因此,造成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金、不執行勞動標準等現象屢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