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個星期六下午,斯奈爾先生在家被人殺死。警長羅伯遜來到斯奈爾的鄰居家了解情況。鄰居告訴羅伯遜警長,他聽到槍響的時間為17點零6分。聽到槍響後,他立即向窗外看,隻見一個人匆忙地從斯奈爾家的窗下跑過。他還肯定地說,隻有一個人作案。
羅伯遜警長查看了現場,發現了斯奈爾留下的紙條,上麵寫著3個人的名字:甘寧、歐拉和肯尼爾。斯奈爾還寫道,他們當中的一個想謀害他。
甘寧和歐拉是足球教練,肯尼爾是橄欖球教練。
這三名教練的球隊,星期六下午都參加了15點開始的比賽。甘寧的球隊是在離死者住所10分鍾路程的體育場上比賽;歐拉所帶的球隊在離死者住所15分鍾路程的體育場上比賽;而肯尼爾所帶的球隊是在離死者住所20分鍾的場地上比賽。
羅伯遜警長還了解到,在比賽結束之前,他們3人都在指揮比賽。由於當時天氣狀況良好,比賽都沒有中途暫停。
最後,羅伯遜警長把他們3位都找來,詢問比賽結果,甘寧說:“我們與對方打平了,3:3,通過加時我們獲得了勝利。”歐拉說:“我們9比15負於對手。”肯尼爾說:“我們7比2戰勝了對手。”
羅伯遜警長經過仔細推測,終於確定了誰是作案者。
請問,到底誰是凶手呢?
答案:凶手是歐拉。一場橄欖球比賽通常為80分鍾,中場休息10分鍾,再加上60分鍾的車程,肯尼爾是不可能在17點零6分趕到斯奈爾家的。一場足球比賽為90分鍾,加上中間休息15分鍾,再加上加時賽30分鍾,10分鍾路程總共145分鍾,所以甘寧也不可能在17點零6分之前趕到作案現場,隻有歐拉有這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