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七十二]起強圉大荒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熙寧十年(遼太康三年)
春,正月,癸醜,遼主如混同江。
乙卯,省諸道春貢金帛及停周歲所輸尚方銀。
庚申,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唐義問言:“近廢荊門軍為長林縣,屯兵減少,不足以控製要會。聞自廢軍以來,鹽酒課息每歲虧數,過於所存役錢。乞複建軍。”詔荊湖北路監司相度以聞,既而不行。
戊辰,仙韶院火,不視朝。
己巳,白虹貫日。
庚辰,詔開封府判官吳幾複劾東頭供奉官王永年,以永年詣宰相訟宗室叔皮等易衣私出求卜也。永年妻,叔皮女弟。永年自江南罷官,押錢綱赴京師,盜用數千緡,冀妻家為償之,叔皮不為償;三司督錢甚急。永年知叔皮嚐於上元夜微服遊閭裏,乃夜叩東府告變雲:“叔皮兄弟私訪卜者,為己有天命,謀作亂,密造乖輿服禦物已具。”故命幾複鞫之。幾複按驗,皆無狀。永年既伏罪,會病,死獄中。
侍禦史周尹言:“近製,太廟大祠,並差宗室使相以上攝太尉行事,所以重宗廟,尊祖考,親皇族,訓子孫也。去冬臘享及期,中書方欲出敕,有宗室遽在告,既別差官,翼日即奉朝請,亦有受誓戒後複辭疾者。竊惟宗室親賢,蒙九聖積累之烈,已極尊崇顯寵矣,所宜春秋致力以舉禮。今乃以一日奉祠為憚,則是悖德棄本,莫甚於此。宜申約束,自今宗室使相合赴太廟行事者,毋得臨時以疾苟免。如謂宗室使相以上員數不多,祠事頻數,即差節度使以上通攝。”從之。
二月,壬午朔,遼東北路統軍使蕭罕嘉努,加尚父,封吳王。
甲申,命北院樞密使魏王耶律伊遜同母兄弟,世預北、南院樞密之選;其異母諸弟,世預伊勒希巴之選。
戊子,以果莊敗,種諤等賞官有差。
己醜,遼主如魚兒濼。
辛卯,日中有黑子如李,至乙巳散。
遼以中京饑,罷巡幸。
乙未,權禦史中丞鄧潤甫言:“嚐有興利之臣,議前代帝王陵寢,許民請射耕墾,而司農可之。緣此唐之諸陵悉見芟刈,聞昭陵木已翦伐無遺。熙寧令前代帝王陵寢並禁樵采,遇郊祀則敕吏致祭,其德意可謂遠矣。小人掊克,不顧大體,使其所得不資,猶不可為,況所獲至淺鮮哉!乞下所屬,依舊禁止樵采耕墾,並黜責創議之人。”詔:“唐諸陵除立定令條禁止頃畝外,其餘民已請射地,許依舊耕佃,為守陵戶,餘並禁止。”
丁酉,詔:“諸州歲以十月差官檢視內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注籍,人日給米豆各一升,小兒半之,三日一給。自十一月朔始,止明年三月晦。”
己亥,樞密副使王韶罷。韶與安石異,數以母老乞歸,帝語安石勉留之,安南之役,韶言:“廣源之建,臣以為貪虛名而忘實禍,執政乃疑臣為刺譏。方舉事之初,臣力爭極論,欲寬民力而省財用,但同列莫肯聽,至以熙河事折臣。臣本意不費朝廷而可以至伊吾盧甘,初不欲令熙河作路,河、岷作州也。今與眾異論,倘不求退,必致不容。”韶本鑿空開邊,驟躋政地,乃以勤兵費財歸曲朝廷,帝由是不悅,以觀文殿學士、戶部侍郎知洪州;又坐謝表怨慢,落職,知鄂州。
丙午,以複廣源、蘇茂等州,群臣表賀。曲赦廣南西路諸州軍。安南道經略討都總管、荊湖南路宣撫司並罷。行營軍馬除量留防守外,盡放歸本路。經賊坊郭、鄉村戶及避賊失業者,並被殺土丁之家,去年已放稅者更放,今年並二稅役錢已免兩料者更免兩料。應經賊殺戮之家,見存丁口孤貧不能自存者,所在州軍日給口食米。以廣源州為順州。
賜李乾德詔,許依舊入貢,送還所掠省地人口。是役也,帝令中書、樞密院具行營兵馬數,兵四萬九千五百六人,馬四千六百九十匹,除病及事故,見存二萬三千四百人,馬三千一百七十四匹。
以郭逵判潭州,趙禼知桂州。以征交趾,移疾先還,逵既坐貶,禼亦以不即平賊,降直龍圖閣、知桂州。
戊申,三司言:“奉詔同製置解鹽使皮公弼詳議中外所論陝西解鹽鈔法利害。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鈔溢額故鈔價賤,鈔價賤故糧草貴。又,東、西、南三路通商州縣權賣官,故商旅不行。如此鹽法不得不改,官賣不得不罷。今欲更張前弊,必先收舊鈔,點印舊鹽,行貼納之法,然後自變法日為始,盡買舊鈔入官。其已請出鹽,立限許人自陳,準新價貼納錢印鹽度,給公據。令條具所施行事。東南舊法,鹽鈔一席毋過三千五百,西鹽鈔一席毋過二千五百,盡買入官。先令商人以鈔赴解州榷鹽院並池場照對批鑿,方許中賣。已請出鹽,立限告賞,許商人自陳。東南鹽一席貼納錢二千五百,西鹽一席貼納三千,與換公據,立限出賣,罷兩處禁榷官賣。其提舉司出賣鹽,並依客人貼納價錢,充買舊鈔支用,取客人情願對行算請。從省司降篆書鹽席木印樣,委逐州軍雕造,付所差官檢點印記,給與新引。將京西南、北、秦鳳、河東路、在京開封府界應通商地分,各舉官一員。其全席鹽,限十日內經官自陳,點印貼納,委所差官點數,用印號,毀抹舊引,給與新引,其貼納錢,許供通抵當。如商人願舊鈔依定價折會貼納鹽錢者,聽從便,於隨處送納,抹訖封印,送製置司。若私鹽衰息,官鹽自可通行。民間請出兩路鹽,無慮三十五萬席,比候民間變轉,約須期年。慮緣邊未入新法鹽錢,糧草有闕,乞權於去年折綱欠負穀粟,計物價借充軍糧,候入到鹽錢,依數撥還。通商州軍縣鎮,歲終,委轉運、提點司各以管下民戶多少,同者將繳納商人,注賣鹽引多少為準,比較增虧,依編敕江、淮等路賣鹽酒,比較賞罰。”詔:“除提舉出賣解鹽司官賣地分別降指揮外,及市易司已買鹽,亦依客人例貼納價錢,餘依所定。”
三月,辛酉,分命輔臣祈雨於郊、廟、社稷,仍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轉運、提點刑獄司,各訪名山靈祠,委長吏請禱。
丙寅,三司言:“相度及再體問商人,自來出產小鹽及鄰接京東、河北末鹽地分,澶、濮、濟、單、曹、懷州、南京及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令通商,必為外來及小鹽侵奪,販賣不行。合依舊官自出賣,仍召客人入中外,其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及開封府界陳留、雍丘、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鹹平、新鄭十一縣,欲且令通商,候逐月繳到客交引,對比官賣課利,不相遠,即立為定法,若相遠,或趁辦年額不敷,即依舊官賣。”從之。
先是張景溫提舉賣鹽,頗增鹽價,民不肯買,則課民日買之,隨其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有買賣私鹽者,重賞募人告,以犯人家財充賞。民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民間騷怨。鹽鈔每席舊直六千,至是才二千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朝廷疑之,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其事,公弼極陳官賣鹽為不便,詔與三司議之。沈括在三司,雖不能奪公弼議,然王安石方主景溫,括希安石意,乃言若通商,則歲失官賣緡線二十餘萬。雖乞將管城等十一縣並南京、孟、陝、同、華、衛六州府通商,而中書訖不行。安石既去位,括始與公弼共言官賣鹽不可不罷,於是詔許孟、陝、同、華、解、河中六州府、陳留等十一縣通商,餘官賣猶如故雲。
壬申,詔州縣捕蝗。
夏,四月,辛巳,複置憲州。
樞密直學士、給事中、知定州薛向為工部侍郎,再任。向辭所遷官,降詔不允。故事,前執政辭官乃降詔;兩省降詔,自向始也。
初,遼使求地者久留邸舍,數出不遜語。邊奏雲、應集兵,治涿、易道,謂北人渝盟有端,累詔向察其實。向還奏:“遼人欲速成地界議,故多張虛勢以動中國。使者懼朝廷不如其請,故為嫚言,徼幸取成。且兵來,不除道也。”後卒如向言。
癸未,中書門下言:“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人,當年秋以本業試中明法,至有循兩資者,推恩太優。今欲應明法及第,入試中明法,除入第一等合差充刑法官與依例推恩外,餘隻免試,更不推恩。”從之。
乙酉,遼主泛舟黑龍江。
丁亥,於闐國入貢。
丁酉,詔禮部:“進士依舊試策五道。又,祖宗袒免親已授官者,聽鎖應;及非袒免親,許應舉國子監及禮部,別為一甲,試兩場,五分為額,發解所取不得過五十人。殿試與正奏名進士試策,別作一項考校。累舉不中,年四十者,申中書奏裁,量材錄用。”
癸卯,三司言:“近奉朝旨,將舊法東南鹽鈔委官於在京等七處置場,每席三貫四百,權於內藏庫借見錢二十萬貫應副收買,候貼納到鹽錢逐旋撥還。尋令市易條依此收買。本務申,客人擁並赴務投下文鈔,據所買計用錢五十九萬三千餘貫,省司全闕見錢,深慮有妨鈔法。欲將在就客人所乞中賣文鈔,除單合用鈔別無收附,對勘卻退,令於向西州軍官場就近勘合中賣外,其餘鈔數,盡行收買。價錢內三分支還見錢,餘七分依沿邊入中鈔價,細算合支價錢目,給與新引。所有合貼新鈔,候降下指揮,從省司牒三班院,差使臣一員,赴製置解鹽司取撥合銷新鈔,赴市易條下界契勘書填給付客人,令於解地請領鹽貨。所貴買盡民間舊鈔,兼客人換得新引請鹽,趁時變賣。”從之。其新鈔仍在熙寧十年合出鈔額。
甲辰,河東經略使韓絳言:“嵐州合河津並無地與夏國接界,乞減寨主,量留廂軍五人,及廢上下津十七鋪。又,上平關雖當把截津要,亦阻黃河之險,欲止留監押一員,軍士三百人。”從之。
五月,庚戌朔,監兩京抽稅竹木務、太子中允程顥改太常丞。以知河南府賈昌衡等言顥通古今,行誼修潔,改官八年,未嚐磨勘故也。
戊午,詔修仕宗、英宗兩朝正史,命宰臣吳充提舉,以龍圖閣直學士宋敏求為修史,集賢院學士蘇頌同修史,集賢校理王存、黃履、林希並為編修官。
癸亥,知越州、資政殿大學士趙抃知杭州。抃知越州時,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餓死者什五六。諸州皆榜衢路,立告賞,禁人增米價。抃獨榜衢路,令有米者任增價糶之。於是諸州米商輻輳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
先是淮浙饑,詔出本界上供米損市價糶,以活饑民。發運副使盧秉言:“價雖賤,貧者終不得米。請償糴本,盡以其餘賑恤流民。”詔可。是歲奏計,帝問曰:“如聞滁、和民食蝗以濟,有之乎?”秉對曰:“有之。民饑甚,死者相忱籍。”帝慘然曰:“獨趙抃為朕言,與卿合。”前此發運司入奏,多獻羨餘以希恩,秉獨以錢七十萬緡償三司舊負,因言:“發運司但督六路財賦,以時上之,本無羨餘;以進者,率正數也,乞遂禁絕。”帝嘉納之。
丙寅,詔鄭州長史柴袞,令流內銓與注遠處主簿或尉。袞,周世宗之侄玄孫,受命已十年,乞注一官故也。
庚午,詔:“侍禦史知雜事蔡確,知諫院黃履,定奪衛州運河及疏浚黃河利害異同、理曲不實之人,劾罪以聞。如合就按驗,輟官一員及取旨遣內侍同往。”
初,熊本既受命,與都水監主簿陳祐甫、河北轉運使陳知儉共按問,諸埽言:“八年故河道水減三尺,浚川杷未至間已增三尺,杷至又增一尺。且從此以前十年,水皆夏溢秋複,不惟此一年,水落實非杷所至。”本等乃集臨清、冠氏縣十五人責狀,及據埽上水曆,即南岸以杷試驗,雖小有增深寸數,翼朝再測,已與未浚時無異。又訪議者,皆以運河之興,有費無利,且為官私之患。遂以文彥博所陳為是,奏乞廢浚川司。
時範子淵在京師,先聞之,遽上殿言:“熊本、陳祐甫,意謂王安石出,文彥博必將入相,附會其意,以浚川杷為不便。臣聞本奉使按事,乃詣彥博納拜,從彥博飲食,祐甫、知儉皆預焉,及屏人私語。今所奏必不公。且觀彥博之意,非止言浚川杷而已。陛下一聽其言,天下言新法不便者必蜂起,陛下所立之法大壞矣。”帝頗惑其言,詔以本等奏送都水監及外監丞司。子淵遂訟本等以七月中北岸水曆定五月中南岸河流漲落,又不皆至河所視其利害,及大名府已嚐保明用杷浚二股功利牒轉運司,兼本等專取索浚河司事總四千七百餘紙,即未嚐取索大名府安撫司轉運司事相參照。而確亦劾本奉使不謹,議論不公,乞更委官定奪是非。故就委確及履仍即禦史台置獄推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