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百四十三(1 / 3)

[宋紀一百四十三]起玄黓執徐正月,盡昭陽大荒落十二月,凡二年。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乾道八年(金大定十二年)

春,正月,庚午朔,頒《乾道敕令格式》。

莫濛充金國賀正使。故事,正月三日錫宴,前後使者循行無違,濛獨以本朝國忌,不敢簪花聽樂為辭,爭辨久之。伴使以白金主,許就館賜食。

戊寅,太常博士楊萬裏輪對,論及人材,帝曰:“人材須辨實偽,分邪正,最不可以言取人。孔子大聖,猶曰:‘始吾於人也,聽其言而信其行;今吾於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故以言取人,失之宰予。”

金主詔有司曰:“凡陳言者,皆國政利害。自今言有可行,以其本封送秘書監,當行者錄副付所司。”

乙酉,太常少卿黃鈞言:“國莫重於禮,禮莫嚴於分。伏見四孟月景靈宮朝獻,皇帝與群臣俱拜於庭心,竊疑之。退而求之禮經,考之儀注,有所不合。問之掌故,則渡江之後,群吏省記者失之也。《曲禮》曰:‘君踐祚,臨祭祀。’《禮器》曰:‘廟堂之上,罍樽在阼。”又曰:‘君在阼。’《正義》曰:‘阼,主人階也。’神宗元豐間,詳定郊廟禮文,明堂、太廟、景靈宮行禮,兼設皇帝拜位於東階之上。今親郊之歲,朝獻景靈宮,朝饗太廟,皇帝拜上,群臣拜下矣;獨四孟朝獻,設褥位於阼階之下,則是以天子之尊而用之大夫士臨祭之位,非所以正禮而明分也。請遵元豐之製,每遇皇帝孟月朝獻,設褥位於東階之上,西向。以禮則合,以分則正。”詔從之。

丙戌,宰執請討論上丁釋奠、皇太子入學之儀。帝曰:“《禮記·文王世子篇》載太子入學事甚詳。”梁克家曰:“入學以齒,則知父子、君臣、長幼之道,古人所以教世子如此。”虞允文曰:“此事備於《禮經》,後世罕舉行者。”帝曰:“可令有司討論以聞。”

丙申,金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東、山西、陝西去年租稅。

二月,壬寅,金主召諸王府長吏諭之曰:“朕選汝等,正欲勸導諸王,使之為善。如諸王所為有所未善,當力陳之;倘或不從,則具每日行事以奏。若阿附不言,朕惟汝罪也。”

乙巳,詔曰:“朕惟帝王之世,輔弼之臣,其名雖殊,而相之實一也。厥後位號定於漢,而稱謂汩於唐,以仆臣而長百僚,朕所不取。且丞相者,道揆之任也,三省者,法守所自出也。今舍其大而舉其細,豈責實之議乎!肆朕稽古,厘而正之,蓋名正則言順,言順則事成,為政之先務也。其改尚書左、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右丞相。”

己酉,詔以判太史局李繼宗供奉德壽宮,應轉三官,許回授其子安國補太史局保章正,充曆算科。臣僚言:“保章從八品,與宣義、承忠郎等,使其精於曆算,雖特命之可也,用其父之回授則不可。雖曰以三官易一命,若異時群臣近習有不知事體、不顧廉恥,皆乞用此例,陛下何以拒之?”遂寢其命。

庚戌,金主如順州春水。

辛亥,以虞允文為左丞相,梁克家為右丞相,並兼樞密使。尋詔:“已正丞相之名,其侍中、中書令、尚書令,尚存虛名,雜壓可刪去,以左右丞相充其位。”

癸醜,以安慶軍節度使張說、吏部侍郎王之奇並簽書樞密院事。

時張栻已出知袁州,侍禦史李衡,右正言王希呂,論說不可執政;禮部侍郎兼直學士院周必大,不草答詔;給事中莫濟,封還錄黃。帝令翰林學士王嚴草製,給事中姚憲書行,必大、濟並與外宮觀。旋以希呂合黨邀名,責遠小監當;衡言稍婉,左遷起居郎。都人作《四賢詩》以紀之。未幾,嚴擢學士承旨,憲賜出身為諫議大夫。於是說勢赫然,無敢攖之者。

著作佐郎趙汝愚不往見說,乞祠,不報。會其祖母卒,不俟報,即日歸省父,因自劾。帝不罪,就除知信州。

是日,金主還都。

金主詔曰:“自今官長不法,其僚佐不能糾正,又不言上者,並坐之。”戶部尚書高德基濫支朝官俸四十萬貫,杖八十。

丙寅,戶部尚書曾懷,賜出身,參知政事。

三月,己巳朔,主管馬軍司公事李顯忠,請兌換民田充都教場,有司以民間不願,請每畝支錢五貫文收買。帝曰:“馬官諸軍皆未有教場否?”虞允文曰:“雖有之,但未有都教場以備合教。”帝曰:“建康管軍馬,自有大教場,每遇合教,可以時暫教閱。”允文曰:“聖意殆不欲取民田耳。”帝曰:“然。”

乙亥,金詔尚書省:“贓汙之官,已被廉問,若仍舊積,必複害民,其遣使諸道,即日罷之。”

丁醜,金遣宿直將軍烏庫哩思列冊封王晧為高麗國王。

壬午,帝念及邊備,謂虞允文曰:“士大夫難得任事之人。”允文曰:“承平時,前輩名臣如範仲淹、韓琦等在邊,尚猶難之。”帝曰:“當時戰多失利,蓋由未甚知兵。”允文曰:“非不知兵,但不教之兵難以禦敵。”帝曰:“西夏小邦,當時亦自枝梧不及,所以馴致丙午之恥。朕今孜孜不倦,期與卿等共雪之。今聞金人上驕下惰,朕所以日夕磨厲,必欲令今日我之師徒如昔日金人之兵勢,蓋思反之也。”

壬辰,宰執請點檢諸軍戰船,帝曰:“舟楫正是我之所長,豈可置而不問?鄂州、荊南、江州,可令薑詵前去,池州以下,委葉衡具數奏聞。”

癸巳,金以前西北路招討使伊喇道為參知政事。

丙申,詳定一司敕定所奏修正三公、三少法,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左、右丞相為宰相,少師、少傅、少保為三少,詔從之。

丁酉,金北京曹貴等謀反,伏誅。

夏,四月,庚子,賜禮部進士黃定等三百八十九人及第、出身。

癸卯,金尚書右丞孟浩罷,為真定尹。金主曰:“卿年雖老,精神不衰,善治軍民,毋遽言退。”以通犀帶賜之。

丙午,進呈宰臣製國用事,帝曰:“官製已定,丞相事無不統,所有兼製國用,更不入銜。”

己酉,殿中侍郎史蕭之敏劾虞允文擅權不公,允文請罷政,許之。翌日,帝過德壽宮,上皇曰:“采石之戰,之敏在何處?毋聽允文去。”遂複留。出之敏提點江東刑獄。

甲寅,戶部侍郎楊倓言:“義倉,在法夏、秋正稅,每一鬥別納五合,即正稅不及一鬥免納,應豐熟一縣九分已上,即納一升,惟充賑給,不許它用。今諸路州縣常平義倉米斛不少,間有災傷去處,支給不多,皆是擅行侵用。請下諸路常平言,限半月委逐州主管官,取索五年的實收支數目,逐年有無災傷檢放及取給過若幹,見在之數實計若幹,目今在甚處樁管,申部稽考。”從之。

丁巳,金西北路納哈塔齊錦謀反,伏誅。

己未,宣示賜新進士禦書《益稷篇》。梁克家言:“《益稷》首載治水播奏艱食,末載君臣更相訓飭之意。學者因宸翰以味經旨,必知古人用心矣。”帝曰:“如所載‘無若丹硃傲’等語,見古者君臣儆戒之深。”允文曰:“舜與皋陶賡歌之詞,舜則曰‘股肱喜,元首起’,皋陶則曰‘元首明,股肱良’,又繼以‘元首叢脞,股肱惰’之語,君臣之間,相稱譽,相警戒,自有次序如此,所以能致無為之治。”帝曰:“然。此篇首言民之粒食,則知務農為治之本。至於告臣鄰之言,則曰‘庶頑讒說,若不在時,侯以明之,撻以記之’,又曰‘格則承之,庸之,否則威之’,是古聖人待天下之人,未嚐不先之以教,及其不格,則必以刑威之。今為書生者,多事虛文而忽茲二事,是未究古聖人之用心也。”

癸亥,金以久旱,命禱祀山川。詔宰臣曰:“諸府少尹多闕員,當選進士,雖資敘未及而有政聲者,皆擢用之。”

臣僚言:“役法之均,其法莫若限民田,自十頃以上至於二十頃,則為下農;自二十一頃以上至四十頃,則為中農;自四十一頃以上至於六十頃,則為上農。上農可使三役,中農二役,下農一役。其嚐有萬頃者,則使其子孫分析之時,必以三農之數為限。其或詭名挾戶,而在三農限田之外者,許人首告,而沒田於官。磨以歲月,不惟天下無不均之役,亦且無不均之民矣。”

乙醜,金大名尹荊王文,以贓罪奪爵,降授德州防禦使,僚佐皆坐不矯正解職。文,宗望之子,京之弟也。

丙寅,金右丞相赫舍哩誌寧薨,諡武定。

金主嚐宴群臣於太子宮,顧誌寧謂太子曰:“天下無事,吾父子今日相樂,皆此人力也。”及歿,甚悼惜之,曰:“誌寧臨敵,身先士卒,勇敢之氣,自太師梁王後,未有如此人也。”

五月,己巳,提點江東刑獄蕭之敏乞祠,帝不允。

虞允文言:“前日之敏言臣,是其職事。臣雖不知其所論,竊自揣度,罪無可疑者。既蒙聖恩,複令暫留,如之敏之端方,願召歸舊班,以辟敢言之路。”帝曰:“今以監司處之,亦自甚優。”顧曾懷曰:“丞相之言甚寬厚,可書之《時政記》。”

癸酉,金主如百花川。

甲戌,金命賑山東路饑。

丁醜,金主次準居。久旱而雨。

戊寅,金主觀稼,禁扈從蹂踐民田,禁百官及承應人不得服純黃油衣。

癸未,金主謂宰臣曰:“朕每次舍,凡秣馬之具,皆假於民間,多亡失,不還其主,此彈壓官不職,可擇人代之。所過即令詢問,但亡失民間什物,並償其直。”

乙酉,金給西北路人戶牛。

戊戌,詔福建鹽行鈔法,從轉運陳峴之請也。仍支借十萬貫作本。

知福州陳俊卿移書宰執曰:“福建鹽法與淮、浙不同。蓋淮、浙之鹽,行八九路、八十餘州,地廣數千裏,故其利甚博。福建八州,惟汀、邵、劍、建四州可售,而地狹人貧,土無重貨,非可以它路比也。今欲改行鈔法,已奪州縣歲計,又欲嚴禁私販,必虧稅務常額;而貧民無業,又將起而為盜。夫州縣闕用,則必橫斂農民;稅務既虧常額,則必重征商旅。盜賊既起,則未知所增三十萬緡之入,其足以償調兵之費否也!將來官鈔或滯不行,則必科下州縣;州縣無策,必至抑配民戶。本以利民而反擾之,恐皆非變法之本意也。”當時不能用,然鈔法果不行。

丙申,立宗室銓試法。

六月,庚子,以武德郎令抬為金州觀察使,封安定郡王。

辛醜,帝曰:“雨止,歲事有望。”虞允文曰:“麥已食新,米價日減。”帝曰:“今歲再得一稔,想見粒米狼戾,更得二年,便有三年之蓄。仍須嚴切戒約,隻置場和糴,聽百姓情願入中,不得纖毫科擾。”

壬寅,蠲兩淮歸正人撮收課子。淮東巡尉有縱逸歸正戶口過淮者,奪官有差。

國子司業劉焞,嚐移書宰相,言張說不當用,出為江西轉運判官。朝辭,論州縣窮空無備及當今利害,帝曰:“江西旱荒之餘,州縣亦是無備,亦多由官吏非其人。”旋命賑江西饑。

丙午,傅自強言父察遇害於燕山,乞賜諡,特賜諡忠肅。

甲寅,金主如金蓮川。

秋,七月,己巳,臣僚言:“祖宗馬政、茶馬司,並專用茶、錦、絹博易,蕃、漢皆便,近茶馬司專用銀幣,甚非立法之意。況茶為外界必用之物,銀寶多出外界,甚非中國之利。”詔四川宣撫司參舊法措置。

癸未,以曾覿為武泰軍節度使。

庚寅,知光州滕瑞奏:“遇天申聖節,臣自書‘聖壽萬歲’四字,約二丈餘,兼造三棚,高三丈餘,凡用絹五十匹,標背投進。”帝曰:“滕瑞不修郡政,以此獻諛,特降一官。”

是月,知廬州趙善俊言:“朝廷頃者分兵屯田,其不可者有三。臣謂罷屯田有三利:習熟戰陳之兵,得歸行伍,日從事於教閱,一利也。無張官置吏,坐以糜稍,無買牛散種以費官物,二利也。屯田之田,悉皆膏腴,牛具屋廬,無一不具,以資歸正人,使之安居,三利也。”詔:“廬州見屯田官兵並行廢罷,其田畝牛具,令趙善俊盡數拘收,給付歸正人請佃及募人租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