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辰,湖南司獄郭玘,訴浙西廉訪司僉事張孝思多取廩餼,孝思係玘於獄。行台令監察禦史楊仁往鞫,而行省平章特穆爾逮孝思至省訊問,又令其屬官與仁同鞫玘事,仁不從。行台以聞,詔省台遣官鞫,既引服,皆杖之。
冬,十月,癸卯,有事於太廟。中書省言:“去歲世祖皇帝、裕宗祔廟,以綾代玉冊,今玉冊玉寶成,請納諸各室。”帝曰:“親享之禮,祖宗未嚐行之,其奉冊以來,朕躬祀之。”命獻官迎導入廟。
先是監察禦史楊桓,疏陳時務,請親享太廟,複四時之祭。又請正禮儀以肅宮庭,定官製以省冗員,禁父子骨肉奴婢相告訐者,罷行用官錢營什一之利。帝稱善,然一時不能行也。
甲寅,中書省、禦史台言:“江浙平章莽齎布哈陳台憲非便事,請自今監察禦史、廉訪司有所按核,州縣官與本路同鞫,路官與宣慰司同鞫,宣慰司官與行省同鞫。”許之。
十一月,甲戌,太白經天。
戊戌,詔江浙行省括隱漏官田及檢核富強被役之戶。
太師伊實特穆爾,因議邊事入朝,兩宮賜宴,如家人禮,賜其妻圖忽魯宴服及他珍寶。是月,以疾卒。後追封廣平王,諡貞憲。
十二月,丙辰,荊南僧普昭等偽撰佛書,有不道語,伏誅。
伊蘇岱爾之軍,因李亶亂去山東,其元駐之地為人所墾,歲久成業,爭訟不已。甲子,命別以境內荒田給之,正軍五頃,餘丁二頃,已滿數者不給。
減海運腳價鈔一貫,計每石六貫五百文。著為令。
丁卯,禁諸王輒召有司官吏。
時諸王錫錫等部曲,率恣橫擾民,駙馬曼濟台私殺有罪,有司官吏輒被號召。至是詔:“非奉旨毋輒加罪。”
是歲,立巴約特氏為皇後,駙馬托裏斯之女也。
集賢學士閻複,上疏言:“京師宜首建宣聖廟、學,定用釋奠雅樂”,從之。又言:“曲阜守塚戶,昨有司並入民籍,宜複之。”其後詔賜孔林酒掃二十八戶,祀田五千畝,皆複之請也。
行台禦史及浙西憲司劾江浙行省平章不法者十七事,詔遣侍禦史尚文往詰之,左驗明著,猶力爭不服,文以上聞。平章乃言禦史違製取會防鎮軍數,帝命省台大臣集議,鹹曰:“平章勳臣之後,所犯者輕事,宜宥;禦史取會軍數,當死。”文抗言:“平章罪狀明白,不受薄責,無人臣禮,其罪非輕;禦史糾事之官,因兵卒爭訴,責其帥如舊均役,情無害法,即有罪亦輕。”廷辨數四,帝意始悟,平章、禦史各杖遣之。
元貞二年
春,正月,丙子,蠲兩都站戶和雇、和市。
己卯,詔江南毋捕天鵝。
上思州叛賊黃勝許攻剽水口、思光寨,湖廣行省調兵擊之,獲其黨黃法安等,賊遁入上牙六羅。
丙戌,安西王傅特齊托特穆爾等複請立王相府,帝曰:“去歲阿南達已嚐麵陳,朕以世祖定製諭之。今複奏請,豈欲以四川、京兆悉為彼有也!賦稅、軍站皆朝廷所司,今姑從汝請,置王相府,惟行王傅事。”
己醜,以禦史中丞圖齊為禦史大夫。
禦史台言:“漢人為同寮者,嚐為奸人捃摭其罪,由是不敢盡言,請於近侍中擇人用之。”帝曰:“安用此曹!其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之。”
乙未,詔:“諸王、駙馬,非奉旨毋罪官吏。”
二月,己亥朔,中書省言:“陛下自禦極以來,所賜諸王、公主、駙馬、勳臣,為數不輕,向之所儲,散之殆盡。今繼請者尚多,請甄別貧匱及赴邊者賜之,其餘宜悉止。”從之。
詔:“奉使及軍官歿而子弟未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於官,違者罪之。”
丙午,禁軍將擅易侍衛軍、蒙古軍。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別入兵籍,以其主資產之半畀之。軍將敢有縱之者,罷其職。
庚戌,詔:“軍卒擅更代及逃歸者,死。”
丙辰,詔:“江南道士貿易田者,輸田商稅。”
庚申,自六盤山至黃河,立屯田,置軍萬人。
丙寅,以大都留守司達嚕噶齊丹津為中書平章政事。
時博果密稱疾不出,帝召至便殿,謂曰:“朕知卿疾之故,以卿不能從人,人亦不能從卿也。欲以丹津代卿,如何?”博果密曰:“丹津實勝臣。”乃拜博果密平章軍國重事,辭曰:“是職也,國朝惟史天澤嚐為之,臣不敢當。”詔去“重”字,而以丹津代為平章政事。
三月,壬申,罷太原、平陽路釀進葡萄酒,其葡萄園,民恃為業者,皆還之。
癸酉,實都言晉王噶瑪拉,多爾岱言伊囉勒,皆有異圖,詔樞密院鞫之,無驗。帝命言晉王者死,言伊囉勒者謫從軍自效。
丙子,帝如上都。
丁醜,以完顏邦義、尼雅斯拉鼎、劉委安妄言朝政,杖之,徒二年,籍其家財之半。
夏,四月,絳州、黃岩饑,杭州火,並賑之。
五月,戊辰朔,免兩都徭役。
辛未,安西王遣使來告貧乏,帝語之曰:“世祖以分齎之難,嚐有聖訓,阿南達亦知之矣。若言貧乏,豈獨汝耶!去歲賜鈔二十萬錠,又給以糧。今與,則諸王以為不均;不與,則汝言人多饑死。其給糧萬石,擇貧者賑之。”
甲戌,詔:“民間馬牛羊,百取其一,羊不滿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數乃取。”
庚辰,土番叛,殺掠階州軍民,遣托克托會諸於特穆爾不花等合兵討之。
甲申,禁諸王、駙馬招戶。
庚寅,罷四川馬湖進獨本蔥。
丁酉,詔:“諸行省非奉旨,毋擅調軍。”
是月,太原平晉、獻州交河、莫州、醴陵皆水,莫亭、任丘、湖南濟州螟。
六月,己亥,禦史台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核,而有司徇情,致令異辭者,宜加等論罪。”從之。
詔:“晉王所部衣糧,糧以歲給,衣則三年賜之。”
丙午,安南遣人招誘叛賊黃勝許,勝許遁入其國。
甲寅,降《官吏受贓條格》,凡十有三等。南台禦史大夫阿喇卜丹言:“立法貴輕重得宜,使民不至易犯。今所降條格,除枉法外,其不枉法者,自二十兩以下,罪與受一分者同科,似輕重少偏。”不聽。
丙寅,詔行省、行台:“凡硃清、張宣有所陳列,毋輒止之。”
是月,大都、真定等路蝗,海南民饑,發粟賑之。
秋,七月,癸酉,詔:“雲南、福建官吏滿任者,給驛以歸。”
壬午,巴延、阿珠、阿爾哈雅等所據江南田及權豪匿隱者,令輸租。
增江西、湖南省參政一員,以硃清、張宣為之。
以虎賁三百人戍應昌。
廣西賊陳飛等寇昭、梧、藤、容等州,湖廣左丞巴特瑪琳沁擊平之。
是月,賑平陽等路饑。
八月,丁酉朔,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諸使海外國者不得為商。
壬寅,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鹽。
乙巳,立捕盜賞格:“諸人能告捕者,強盜一名賞鈔五十貫,竊盜半之,應捕者又半之,皆征諸犯人;無可征者,官給之。”
山東西道廉訪使陳天祥上疏曰:“盜賊之起,各有所因,除歲凶諉之天時,宜且勿論,它如軍旅不息,工役洊興,原斂煩刑,皆足致盜,中間保護滋長之者,赦令是也。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彼強梁之徒,執兵殺人,有司盡力以擒之,朝廷加恩以釋之,旦脫係累,暮即行劫,既不感恩,又不畏法。夫凶殘悖逆,性已預定,誠非善化所能移,惟嚴刑以製之可也。”天祥既上疏,乃嚴督有司追捕,自其所部,南至漢江兩千餘裏,多就擒者。
九月,辛未,聖誕節,帝駐蹕安同泊,受諸王、百官賀。
甲戌,征浙東、福建、湖廣夏稅,罷民間鹽、鐵爐灶及淮西諸巡禁打捕人員。
戊寅,元江賊舍資掠邊境,梁王命集賽坦討平之。
甲申,雲南省臣額森布哈征奇蘭。拔瓦農、開陽兩寨,其黨達喇率諸蠻來降,奇蘭悉平,以其地為雲遠路軍民總管府。
辛卯,諸王楚布言“汪總帥等部眾貧乏”,帝以其久戍,命留五千駐冬,餘悉遣還,至明年四月赴軍。
李呼喇齊入覲,授陝西行中書省右丞、議本省公事。尋卒,後諡襄敏。
冬,十月,丁酉,有事於太廟。
壬子,帝至自上都。
詔:“職官坐贓論斷,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贛州民劉六十,聚眾至萬餘,建立名號,朝廷遣將討之,觀望退縮,守令又因以擾良民,盜勢益盛。江南行省左丞董士選請自往,即日就道,不求益兵,但率掾吏李霆鎮、元明善二人持文書以去,眾莫測其所為。至贛境,捕官吏害民者治之,民相告語曰:“不知有官法如此!”進至興國,距賊營不百裏,命擇將校,分兵守地待命。察知激亂之人,悉置於法,複誅奸民之為囊橐者。於是民爭出自效,不數日,六十就擒,餘眾悉散。軍中獲賊所為文書,具有旁近郡縣富人姓名,霆鎮、明善請焚之,民心益安。遣使以事平報於朝。博果密召其使謂之曰:“董公上功簿耶?”使者曰:“某且行,左丞授之言曰:‘朝廷若以軍功為問,但言鎮撫無狀,得免罪幸甚,何功之可言!’”因出其書,但請黜贓吏數人而已,不言破賊事,時稱其不伐。